1、从“国家顺价,价格另议意思表示的物质制约性从“国家顺价,价格另议意思表示的物质制约性 从“国家顺价,价格另议意思表示的物质制约性 从“国家顺价,价格另议意思表示的物质制约性 “意思表示理论在法律行为学说中占有特殊重要的地位,民法对于法律行为的控制规那么中相当一局部是直接根据意思表示的要素分析设置的,1国内外的学者对意思表示理论多有阐述,但是分析的角度比拟单一,大都仅局限于法律的领域。而从最抽象的角度看,意思表示是一个信息学领域的问题。本文试图借助信息学的方法,对意思表示的作出过程加以分析,建构起意思表示过程的框架,进而对意思表示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展系统的讨论。民法作为法律上层建筑中的一个部门法与自然科学之建立起一个交流的平台,而这个交流的平台建立的根底之一那么是信息论。 人们在获取了一定的信息以后,就会以他自己的方式对信息进展分析和判断,最终得出一定的结论,在信息学里,这种分析和判断的过程被称为信息处理。在市场中,人们之所以自愿的做出这种或那种的意思表示,也有其自身的规律。 表示意思形成之后,在表示意思的作用下,人们会把这种意思表达出来,这种表达意思的行为就是外在表示。很多情况下,
2、人们会考虑用什么方式或怎样把已经形成的意思表达出来,这种基于对表示方式的考虑而产生的意思,德国学者称之为行为意思。?从生理学力度讲,人的行为的作出,必须受到意识 三、意思表示作出过程与“意志自由 二意思表示作出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 意思表示的三个环节是互相联络的,每一个过程出现过失,最终的表达效果便将与当事人的真意不符,或者作出不利于自己的意思表示。 一、信息获得的过程信息输入的过程中的错误假信息和信息不全 信息的输入是信息处理和信息输出的根本的前提。只有在输入的信息为真并且全面的情况下,信息处理的进展才有意义并可以得出正确的结论进而输出合理的信息。但是,很多情况下,人们所获得的信息并不真实或者有遗漏或者会得到威胁和恫吓或误导的信息。 1、自己获得的信息为假或不全面 有时,人们会由于自己的过失,致使自己所得到的信息并不真实或不全面。比方说,弄错了当事人、当事人资格的错误、标的物本身的错误、标的物性质的错误等。以此假信息或不全面的信息为根底所为分析或判断而形成的内在意思当然是错误或与当事人本意不符的,当事人因此所为的意思表示便可能于己不利,或有失公平。但是,此种不利的后果是由于当事人自己
3、的过失引起的,法律是否应当保护当事人的此种利益损失呢?德国民法典第119条第二款规定:交易中认为很重要的有关人的资格或者物的性质的错误,视为意思表示内容的错误。该条第一款规定:表示人所作意思表示的内容有错误,或者表意人根本无疑作出此种内容的意思表示,假如可以认为,表意人假设知悉情事并合理的考虑其情况后即不会作出此项意思表示时,表意人可以撤销该意思表示。可以看出,德国法中并未区分表意人所作的意思表示的内容中的错误的产生是由于何人的过失,而只是从形式上维持公平原那么,或保护利益受到损失或可能受到损失的表意人。那么人们在表意之后都可以以内容错误来主张自己的撤销权,这对于维护交易秩序似乎不妥。因此,当人们由于自己的过失而未尽相应的注意义务,因此使自己获得的信息为假或不全面,并最终致使自己的意思表示的内容出现错误时,表意人可否撤销此意思表示应该根据情况而论,比方应从表意人的过失程度;假设撤销该行为后的返还本钱的大小等因素衡量。 2、相对人提供信息 很多情况下,行为人是通过相对人意思表示的方式获得信息的。 1相对人提供假信息: A.相对人成心 a.真意保存:德国民法典第116条规定:表意人对于表示
4、事项内心保存有不愿的意思的,其意思表示并不因此而无效。但是假如对于另一方作出意思表示且另一方知其有保存时,其意思表示无效。因此,德国民法把表意人保存真意的意思表示所表达的信息视力真信息,好心的受意人基于此信息所形成的内心意思以及进而所作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所谓“内心保存有不愿的意思,是否仅指“不愿,而所要表达的意思的本质内容并没有保存,否那么,如假设受意人基于表意人保存真意的表意行为所表达的信息而为的意思表示于己不利或有失公平时,又该如何处理呢? b.虚伪表示:德国民法典第117条规定:表意人与另一方通谋而作出虚假的意思表示的,该意思表示无效。 c.隐藏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其真意隐藏在虚假的意思表示中。我国学者认为:“隐藏真意的虚假意思表示应不生效力, d.缺乏真意:德国民法典第118条规定:非出于真意并预期非出于真意不致为另一方所误解而作出的意思表示无效。 上述bcd三种表示行为所表达的信息均被视为假信息,受意人基于此假信息所为的意思表示无效。各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大都以这种相对抽象的方式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进展规定,是否可以从更为抽象的“成心表达假信息的角度来规定呢? B.过失?
5、相对人并非成心提供假信息给受意人的情况,法律并未特别规定,假如受意人根据此假信息而为意思表示后遭受利益损失,而向相对人主张损害赔偿的恳求权时,相对人那么依德国法第119条的规定享有撤销权,那么会使本已处在被动地位的受意人更加不利。 2相对人提供真信息,但是行为人自己有过失而使信息失真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仍然可以根据119条来主张享有撤销权,这势必将损害相对人的利益或者使交易处于一种更不稳定的状态。 3、对于“农意。人意志不自由的分析 1相对人提供误导、威胁或恫吓的信息欺诈、胁迫 德国民法典第123条规定:因被欺诈或被不法胁迫而作出意思表示的,表意人可以撤销该意思表示。 2相对人乘行为人处于危难的境地,而向其提出有失公平的要求乘人之危 上述两种情况的本质是,相对人表达了一种具有危险性或误导性的信息。受意人在进展分析判断的时候,他的意志当然是自由的,他必须把这些不利的信息作为重点的考虑对象加以分析,因此形成不利于自己的表示意思。受意人明知表示此种意思将会给自己造成某一方面的损失,但是从整体利益的角度分析,在当时的情况下,只有表达此意思才是唯一的选扦。并非由于意志不自由因此,各国法律大都赋予因被欺诈或被不法胁迫而作出意思表示的表意人享有撤销该意思表示的权利,作为对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表意人的事后救济的手段。反过来说,也正是由于这种事后救济手段的存在,人们在面临上述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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