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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中小企业及微小企业惠企通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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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信用社(银行)中小企业及微小企业“惠企通”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及微小企业信贷业务行为, 提高信贷经营管理水平,全面提升全省农村信用社开展中小企 业及微小企业金融业务的市场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省 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农村信用社小企业信用贷款 和联保贷款指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惠企通”业务,是指农村信用社(包括 全省农村信用社系统具体经营贷款业务的营业网点,下同)向 服务区域内符合贷款条件的中小企业及微小企业发放贷款的一 种新型业务品种。“惠企通”业务,由借款企业提供足额有效的抵 (质)押担保,并由借款企业业主或全体股东承担连带保证责 任,或以信用贷款的方式给借款人发放的贷款。“惠企通”业务可 不进行评级和授信。第三条 “惠企通”业务的适用范围,包括贷款、承兑、贴现 保证等表内、表外信贷业务。第四条 “惠企通”业务设定的抵押物,必须符合省农村信用 社抵押贷款的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一)以企业业主个人、家庭、其他第三方拥有完全产权 的不动产

      2、做抵押的,该不动产应产权归属明确,且不属于处分 权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已使用年限一般 应在 10 年以内,剩余使用年限必须超过贷款期限。(二)以企业拥有完全处分权的不动产做抵押的,该不动 产的已使用年限一般应在5年以内,剩余使用年限必须超过贷 款期限。(三)担保法所确定的其他抵押物。第五条 “惠企通”业务设定的质押物,必须符合省农村信用 社质押贷款的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一)国债和农村信用社认可的合法银行存款凭单;(二)农村信用社认可的国有商业银行和全国股份制商业 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三)农村信用社认可的其他特定财产和权利质押。第六条 为有针对性地加强“惠企通”业务的风险控制,在设 定有效抵(质)押担保的同时,企业业主或全体股东必须承担 连带保证责任。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期限、利率和限额第七条 贷款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 业及微小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等自然人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在内。第八条 贷款用途 “惠企通”贷款主要用于中小企业及微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资金周转及设备、厂房等投资。信贷资金不得以任

      3、何形式流入 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第九条 贷款期限期限一般不超过 1 年,最长不超过 3 年。第十条 贷款利率 “惠企通”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利率政策规定执 行,可适当上浮。在科学计量信用、市场、操作风险的前提下, 对不同行业、不同担保方式、不同借款人的中小企业及微小企 业贷款实行不同的风险定价。具体由各行社自行确定。第十一条 贷款限额 单户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500万元。第三章 贷款条件第十二条 “惠企通”业务的借款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 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且年检合格;(二)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三)有固定住所和经营场所,合法经营,产品有市场、 有效益;(四)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证、卡,且年检合格;(五)信誉良好,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无不 良信用记录;(六)能遵守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及农村信用社的有关规定;(七)在我省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 户。第十三条 贷款条件(一)有充足的还款来源和良好的还款意愿;(二)能够提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抵(质)押担保或信用贷款条件;三)由企业业主或全体

      4、股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它条件。第十四条 贷款抵(质)押率根据抵(质)押物性质、贷款金额、抵(质)押人等因素,确定抵(质)押贷款率和折扣率。其中,抵押贷款率应不高于 70,质押贷款率应不高于 90。抵(质)押贷款率二贷款本息金额/抵(质)押物价值确认 抵(质)押物价值确认二抵(质)押物评估价值X(1-折 扣率)第四章 中小企业及微小企业认定第十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及微小企业划分的具体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惠企通”业务的 贷款对象主要包括: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大型基础设施项目、 跨国公司、集团客户、金融类客户外,符合贷款条件并经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法人企业。第十六条 农村信用社受理中小企业及微小企业“惠企通”业 务后,对借款企业的标准进行认定,按信贷权限进行调查、审 查、审批。第十七条 中小企业及微小企业由于经营规模扩大需要调 整,且连续两年超过中小企业及微小企业规定标准的,由经办 信贷人员填制中小企业及微小企业认定调整表,交信贷管理部 门审批认定后,调出中小企业及微小企业名录。第十八条 大型企业由于生产经营恶化,规模缩小而符合中

      5、 小企业及微小企业标准的,不得认定为中小企业及微小企业。第十九条 对于分立的企业,应视同新设立企业重新进行认 定。第五章 贷款流程第二十条 客户申请对需要办理“惠企通”贷款业务的中小企业及微小企业客户, 应按照就近原则,在借款企业住所地的农村信用社提出信贷申 请,填写省农村信用社“惠企通”贷款申报审批表一式两份(见 附表)。抵(质)押物有共有人的,共有人也应在申请表格上签字。第二十一条 客户需要提供的贷款资料对符合贷款资格要求的客户,由信贷人员直接受理并要求 客户提供抵(质)押物清单及相关权属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并提交以下资料:(一)营业执照、企业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 公司章程、连续一年的缴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农村信用社 核对后当天退回原件);(二)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的年报表和 最近一期报表(原件);(三)股份制企业董事会同意借款决议书或个体工商户全 体家庭成员同意借款决议书(原件);(四)不动产抵押须提供不动产不属于产权人及其所扶养 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证明;(五)农村信用社要求提供的其它信息和资料。第二十二条 初步调查信贷人员收到客户申请材料后,应

      6、对材料的完整性、合法 性、规范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初步调查。同时要通过人民 银行企业(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借款人贷款卡是否处于 有效状态,以及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信用记录是否良好等。 对于贷款卡处于有效状态和企业法人信用记录良好的,要打印 出查询资料并作为贷款发放的重要依据,归入贷款档案管理。第二十三条 实地调查借款人在向农村信用社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后, 信贷人员必须双人实地到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对企业经营情况、 管理人员信用状况、企业经营现状、企业财务状况、抵(质)押物 状况进行调查,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同时,对与 农村信用社已经有业务关系的客户,信贷人员应向会计前台了 解客户在农村信用社近半年资金结算情况。第二十四条 贷款审批经办农村信用社将省农村信用社“惠企通”贷款申报审批 表填写完整后,确定经营主责任人。按照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将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主责任人意见表、省农村信用社“惠 企通”贷款申报审批表及相关资料逐级报送信贷审批部门。信 贷审批部门依据审批权限,原则上采用会议形式审批。贷款审 批程序结束后,将审批结论书面通知经办农村信

      7、用社。第二十五条 贷款结论通知 审批结论分为同意、不同意两种。(一)同意贷款。贷款申请获得审批同意的,经办农村信用社要及时通过面谈、电话等方式告知企业客户办理相关贷款 手续。(二)未获同意。贷款申请未获得审批同意的,信贷人员 应及时通过面谈、电话等方式告知企业客户,说明贷款申请未获同意的理由,并退还企业客户各项申请资料与凭证。第二十六条 抵(质)押物价值评估经批准发放的贷款,中小企业及微小企业客户应对抵(质) 押物进行评估,原则上农村信用社对贷款抵(质)押物的价值 可以进行内部评估,也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第二十七条 签订合同在贷款申请获得审批同意后,客户与农村信用社要签订借 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抵(质)押物有共有人的,共有人应 同时签署有关法律文本。以上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及 有关法律文本必须由信贷人员与客户法定代表人、抵(质)押 人及共有人当面签署。合同采用标准格式文本,合同填写、签 订、审核等具体要求按照省农村信用社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在合同补充条款中必须注明由企业法人或全体股东 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第二十八条 办理抵(质)押登记、保险和公证 信贷人员应与借款人共同向抵(质)押物

      8、登记的受理部门 办理登记手续。信贷人员应与借款人共同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手续。借款人应按农村信用社要求到指定的保险机构,按约定的 险种办理抵押物保险,抵押物保险的要求是:(一)保险单上的保险赔偿第一受益人为农村信用社。(二)办理抵押担保前,抵押人已经办理抵押物保险的,应要求保险公司出具变更农村信用社为第一受益人的保单。(三)保险期应不短于贷款期限。(四)保单正本须存放农村信用社。(五)抵押物保险投保总值可以不是抵押物估价总值,但 必须能足额覆盖全部贷款本息。(六)保险费用由抵押人承担;投保有效期内,投保人不 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信贷人员应负责做好各项抵(质)押物的权利凭证和质押 物的接收工作。以上抵(质)押物的登记、保险、公证等手续均须实行信 贷人员双人办理。第二十九条 发放贷款经办农村信用社在抵(质)押担保生效后,按照约定发放 贷款,将贷款资金直接计入借款人的贷款账户,具体操作流程 按照现行贷款操作流程办理。借款人可从贷款帐户中将贷款资 金转入其他基本存款账户或其他结算账户内使用。第三十条 计、结息方式 贷款实行按日计息,按季结息。第三十一条 还款方式对期限半年以上的贷款要求采

      9、用按月定额还款或按月等本 还款等整贷零偿方式。半年期以下的贷款,还款方式可以选择按月付息、到期还本,也可以选择其它还款方式。第三十二条 贷后管理贷款的贷后管理主要包括贷后检查、贷款本息回收、合同 内容变更、不良贷款管理与处置、抵(质)押物管理等,贷后 管理工作根据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重 点关注以下内容:(一)贷后侧重加强对各项权利凭证的管理。质物权证、权利质押的权利证明、保单和其他重要单证必须移送会计部门 入库管理。各项权利凭证的领用、更换和退回,应严格履行规 定的交接手续。(二)信贷人员随时掌握抵(质)押物价值变化情况,对抵(质)押物市场价值下降较快的,要及时采取相应保全措施(三)发现风险隐患应立即实施重点跟踪检查,对可能出 现的风险及早判断,形成重大事项报告。第三十四条 贷款回收(一)信贷人员应在每笔贷款到期前 30 天向客户发送贷 款到期通知书;贷款归还后,信贷人员应将有关还款凭证归档。 中小企业及微小企业贷款到期后必须收回,原则上不得办理展 期和借新还旧。(二)贷款到期时,中小企业及微小企业中心业务管理岗 应通知会计部门办理还款手续;贷款归还后业务管理岗应及时 进行台账登记。当贷款发生逾期时,信贷人员要按期向客户发送贷款逾 期通知书,取得回执,并及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确保农村信 用社的债权。第三十五条 提前付息还本 如果企业要求提前付息还本,事先须取得农村信用社同意。 由农村信用社同意的提前付息还本部分,按照农村信用社相关 政策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惠企通”业务五级分类可参照个人类贷款五级 分类方法进行贷款分类。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修改和解 释。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省农村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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