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服务常态化
3页1、优质服务常态化管理措施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3-07-07 13:46:57 文字:【大】【中】【小】摘要:为了加强我市质监局优质服务的常态化,更好的为群众服务,特制定如下管理措施:一、首问责任制第一条 为方便群众和其它机关同志来我市质监局办事,更好地为公众服务,遵循认真负责、热情周到和不推诿、不拖拉的原则,实行首问责任制。第二条 来本市质监局办事人员询问的第一位工作人员,即为市质监局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有责任向询问人提供热情、周到服务。第三条 当面询问时,属首问责任人所在科室职责范围或首问责任人能够答复的事项,能当场答复的要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对不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科室职责范围内的询问,首问责任人应负责为询问人指明有关科室或带领至有关责任科室。第四条 电话询问时,属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热情礼貌地给予答复;属其它科室职责范围的,要告知该科室的电话号码。第五条 对违反首问责任制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和内部告诫,并作为公务员考核和奖惩评比的依据之一。对于屡教不改,严重损害机关形象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二、限时办结制度第一条 市质监局各科室应
2、根据职责范围和效能建设的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所承办事项的办理时限。对服务对象咨询的疑难问题,应及时给予指导和办理。对能办的事项要及时予以办理;对需要请示分管领导的问题,应在2日内办结;对需要研究的问题,应在7日内办结。第二条 对服务对象提出的申请,在其符合相关规定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第三条 对即办事项,在服务对象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应当场予以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和刁难。第四条 对限时办理事项,经办人员应即时办理。第五条 对服务对象提出的办理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时办理。如特殊情况确需延时办理,经办人员应按照职权规定报分管领导审批,并告知当事人延时办理的理由。第六条 违反本制度,按市质监局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三、一次性告知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市质监局工作程序,为服务对象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实行一次性告知制。第一条 市质监局关工作人员对前来办事或咨询有关事项的服务对象或相关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或不予办理的理由。第二条 对服务对象要求办理的事项,经办人应当按时予以办理。第三条 对服务对象或当事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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