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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鉴定法律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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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壹****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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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工程造价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或仲裁活动中由工程造价专业机 构中的专业人员,根据委托方的要求,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 对诉讼或仲裁中需要解决的工程造价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 定意见的活动。下面为大家提供建立工程造价鉴定法律处理方法, 欢迎大家阅读浏览。(一)工程造价鉴定的定义 从狭义的角度来说,工程造价鉴 定是指在诉讼活动或仲裁活动中由工程造价专业机构中的专业人 员,根据委托方的要求,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或仲裁 中需要解决的工程造价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 动。从广义的角度来讲,工程造价鉴定还包括法院或仲裁机构之外 的其他机构,如政府部门、相关企业及个人委托工程造价专业机构 对建立工程造价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本文所论及的工程造价鉴定的定义是狭义的,即法院或仲裁机 构委托的造价鉴定。其中,法院委托的造价鉴定为司法鉴定之一种 类型,而仲裁机构委托的造价鉴定与司法鉴定类似。(二)工程造价鉴定的立法现状 由于法院委托的造价鉴定为 司法鉴定的一种类型,因此法律关于司法鉴定的规定也适用于造价 鉴定。由于造价鉴定仅为众多司法鉴定的一种类型,因此目前的法 律没有对造价鉴定进行

      2、专门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相关部委的规章及其他有关机构的相关文件对造价鉴定有所涉及。 这些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全国人大的规定 关于司法鉴定的法律规定主要表达在 民事诉讼法中,该法 xx 年修订版对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进行了 修改和完善,其第七十六条至第七十九条的内容是关于司法鉴定的规定。XX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 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 题的决定,对司法鉴定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根据 该规定,工程造价鉴定只有在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 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之后,才实行登记管理制 度。由于目前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最高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检 察院还没有出台关于将建立工程造价鉴定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纳入 登记管理的规定,因此建立工程造价鉴定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还无 需按照相关的登记管理制度进行登记管理。2、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除上述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规定外,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关于司法鉴定的一些规定,如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 作暂行规定、最高人民

      3、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 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 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立工程施工合 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以上文件除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建立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外,均 未专门涉及工程造价鉴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立工程施 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只对造价鉴定的范围作了规 定,对于其他重要方面均没有涉及。3、国务院部委的规定 国务院部门规章中涉及司法鉴定或造 价鉴定的主要有:司法部的司法鉴定程序通那么、司法鉴定 机构登记管理方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方法;建立部的工 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方法、管理方法。4、其他管理主体的规定或标准 对于造价鉴定,值得欣慰的 是,有关管理主体制定了比较详细的标准和规程。主要有:司法部 司法鉴定管理局于 xx 年 3 月 17 日的建立工程司法鉴定程序标 准(SF/ZJD0500001XX)、中国建立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于xx年12 月1日的建立工程造价鉴定规程(CECCA/GC8-xx)。这两个文件 对造价鉴定的委托、鉴定依据、鉴定资料、鉴定程序、鉴定结论等

      4、均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对于造价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工作有重要的 指导意义。为了更好地说明造价鉴定的操作实务及本卷须知,根据自己代 理过的建立工程诉讼仲裁案件所总结的经验,并结合建立工程司 法鉴定程序标准、建立工程造价鉴定规程的规定,对工程造 价鉴定法律实务进行了总结。(一)工程造价鉴定的委托 1、工程造价鉴定程序的启动建立工程造价鉴定程序的启动,是指人民法院或仲裁庭依据职 权或根据案件当事人的申请,决定对案件所涉的建立工程造价争议 通过司法鉴定的方式来解决。只有人民法院或仲裁庭才有权决定是 否启动建立工程造价鉴定程序。建立工程造价鉴定程序的启动,是 建立工程造价鉴定其他程序开展的前提条件。2、工程造价鉴定机构的选择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外 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选择鉴定机构的程序有 两种,它们分别是协商选择程序和随机选择程序。认为,该规定可 以很好地解决鉴定机构选择中遇到的问题,可以防止出现内定鉴定 机构等不良情况。但上述规定只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 的情形,其他法院并不适用该规定。当然,现在很多省高院也制定 了相应的比较完善的鉴定机构选择程序规定,可以比较好地解决

      5、该 问题。3、工程造价鉴定的委托及鉴定时限 建立工程造价鉴定中形 成的鉴定机构与委托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委托合同关系。由于建立 工程造价鉴定业务目前不属于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登记和管理的范围,因此建立工程造价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也无需按 照其规定申请登记和取得许可证。按照我国目前的各项资格和资质 的规定,只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业务范围中包括了工程造价经济 纠纷的鉴定和仲裁的咨询。因此,认为,目前我国可以从事建立工 程造价鉴定业务的机构只能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如果说工程造价 咨询企业是工程造价鉴定中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话,那么毫无疑问, 造价工程师就是工程造价鉴定中的司法鉴定人。按照我国目前的各 项资格和资质的规定,只有造价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中包括了工程经 济纠纷的鉴定。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应在委托时给定明确的鉴定时 限。由于建立工程的复杂性及鉴定机构自身业务水平、人员数量的 影响,目前实践中超期限进行鉴定的现象非常普遍,有的鉴定甚至 耗时好几年,对当事人的权益影响很大。因此,建议国家有关部门 出台相关规定,对于无正当理由超期限的鉴定行为给予一定的处 分。4、工程造价鉴定收费 国家开展和

      6、改革委员会、司法部的 司法鉴定收费管理方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法医、物证、声 像资料类以外的司法鉴定收费,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 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管理形式和管理权限。国务院 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就是说,工程造价鉴定 的收费,应由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当地 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管理形式和管理权限。据了解,很多省份都未制 订造价鉴定的相关收费标准,实务中是由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协 商确定收费标准,实际上,最后都是鉴定机构说了算。由于建立工 程造价争议通常涉及的金额都很大,有的上亿甚至上十亿元人民 币,如果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各个造价咨询企业收取的鉴定费用 就会相差很大。认为宜早对这一现象进行改变,由相关部门制订统 一的收费标准。(二)工程造价鉴定的实施 1、鉴定取证(1) 资料提交 造价鉴定实质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审理”活 动,证据资料对于造价鉴定至关重要。造价鉴定涉及的证据资料可 分为举证资料及鉴定资料。举证资料是指当事人按鉴定机构的要求 提交或主动提交与本工程鉴定有关、尚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资料。鉴 定委托人向鉴定机构转交,但要求鉴

      7、定机构对资料有效性进一步认 定的资料也是举证资料。鉴定资料是指鉴定委托人向鉴定机构交 付、能直接用作鉴定依据的资料。当事人向鉴定机构提交的举证资 料,经过当事人之间交换、确认、质证后才可用作鉴定依据,也即 鉴定资料。按鉴定委托人要求,由鉴定机构直接向当事人收取举证 资料或当事人直接向鉴定机构提交举证资料的,鉴定机构均应对当 事人提交举证资料指定期限。举证期限应执行鉴定委托人直接指定 的举证期限;如果鉴定委托人未指定举证期限,鉴定机构可依法规向 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并报鉴定委托人备案。对于当事人在鉴定机 构要求提交的举证资料清单之外,主动提交与本工程有关的资料, 鉴定机构应将其一并列人鉴定意见书中的举证资料清单。鉴定机构 不宜收取鉴定资料或举证资料原件,宜收取经核对无误的复制件, 必要时可采取原件扫描、拍照、摄像等方法留取证据。但是,对于 图纸类资料,如果数量太多的话,亦可收取原件。(2) 质证 对鉴定机构从当事人处收取举证资料的工程,在收 齐资料后应及时提请鉴定委托人主持、组织交换资料并进行质证。 鉴定委托人委托鉴定机构自行组织交换资料并质证的,鉴定机构应 在委托人规定期限内及时组织交

      8、换资料和质证活动。对工程纠纷中 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参加双方举证资料交换、确认、签字、质证程 序,或参加了双方资料交换、确认、签字、质证程序,但不认可对 方举证资料又不提供相应资料或不愿意对举证资料、程序进行确 认、签字的,应提请鉴定委托人决定处理方法。经过当事人证据交 换、确认、签字、质证的举证资料,应作为鉴定资料列为鉴定依 据,用以计算并纳入造价鉴定结论意见;经过当事人双方证据交换、 质证后,纠纷一方当事人不认可的资料,鉴定机构应提请鉴定委托 人决定处理方法;对鉴定委托人授权鉴定机构鉴别和判断的,受托人 应依据法律法规、工程造价专业技术、知识和有关政策对鉴定资料 经过甄别后予以区别对待。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可根据鉴定需要 提请鉴定委托人提交补充鉴定资料或经鉴定委托人同意,要求当事 人直接提交补充举证资料。对鉴定委托人已经质证再转交的补充资 料,鉴定机构可以直接作为鉴定资料使用;对鉴定委托人转交,但未 经质证的资料或当事人直接补充提交的举证资料,鉴定机构应执行 取证和质证等程序。2、制订鉴定方案 鉴定承办人在对鉴定资料进行全面后,一 般对案情会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并能初步了解双方当事人的

      9、争议焦 点和造价鉴定的重点。在鉴定承办人全面了解熟悉案情,对送鉴材 料认真研究,并了解了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委托方的鉴定要求后, 鉴定承办人应结合委托合同和有关规定提出鉴定方案。因为建立工 程造价鉴定情况一般都错综复杂,造价鉴定方案直接影响着鉴定工 作的效率和公正性,影响着鉴定的结论,所以鉴定方案必须经鉴定 机构的业务负责人批准前方能实施,必要时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 鉴定方案因各个案件的具体情况而不同,一般应包括鉴定的依据、 鉴定的程序、鉴定采用的工程计价方法、鉴定所采用的材料、人工 和机械价格、工程量的计算方法等内容。3、案情调查 案情调查的具体形式可以有多种,具体采用哪 些方式进行案情调查,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常用的案情调查 方式有如下几种。(1) 询问当事人或委托人 (2)举行调查听证会对于经过分析鉴定资料,并经过 询问仍不能确定的问题或内 容,应通过举行调查听证会的方式来听取当事人双方的意见。在调 查听证会中,鉴定承办人应请当事人分别陈述案情及争议的焦点, 目的是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对于当事人双方的争议焦点,应留给 双方当事人充足的时间来发表意见。在调查听证会上,鉴定承办人 应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积极引导,并防止双方当事人因情绪冲动等原 因而发生争吵。鉴定承办人在调查听证会上应严格保持中立,不宜 对当事人各方的观点和主张进行评论。(3) 举办现场勘验调查会 对于通过分析鉴定资料,听取当事 人各方陈述后,仍有不能解决的问题和不能确定的事实,如果通过 现场勘验的方式能够得到核实的,应通过现场勘验的方式进行核 实。应于现场勘验前合理的时间内提前以书面通知的方式通知案件 双方当事人到场参加,未经书面通知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参加,也 有权否决勘验的结论。鉴定承办人应提前通知委托人,委托人是否 派员参加现场勘验调查会,应由委托人自行决定。通知委托人的目 的,是为了便于委托人进行监视,委托人并无义务参加现场勘验调 查会。现场勘验时,应对当事人争议的地方进行现场实测、实量、 实查、实验。当事人和委托人对勘验的方法和程序进行监视,并可 以提出异议,但鉴定承办人有权决定现场勘验的方法。现场勘验视 工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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