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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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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s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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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2-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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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2.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3. 公司负债,若甲出资不足,则债权人可以执行该未出资额4. 一般情况下,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有权的股东提出回购申请时除外。将股份 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时,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5. 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 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 务。违反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但是,监事没有这个义务。6. 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的实际 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 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出资责任,不是对公司外债的连带责任。7. 对一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采用强制审计8. 假设兴盛公司经营五

      2、年后,因管理不善,负债累累,则债务应由谁承担ACDA. 兴盛公司以其全部的资产对其债务独立的承担责任B. 甲公司应与兴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应证明甲公司的财产与兴盛公司财产混同C. 甲公司应与兴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除非甲公司能够证明其与兴盛公司的财产独立D. 甲公司若出资未充分到位,则对外在未出资额内负责解析:举证责任倒置。9. 关于母子公司的关系的表述(ACD):A. 母公司是子公司的股东B. 母公司为子公司担保,只能由股东会决议C. 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只能有股东会决议D. 全资子公司不得为母公司担保解析:根据公司法第16 条,公司可以为其它企业提供担保,但需经过股东会、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的决议。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 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 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董事会无关联董事过半数同意,出席会议董事占无关联董事半 数以上即可,如果董事会人数排除关联董事少于三人的,必须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3、决议。根据证监会、国资委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 题的通知第2条,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10. 甲公司分立为AB两家,但是关于原来债权债务的处理正确的是:(ABD)A. 甲的债权人乙,要求AB连带偿还;B. 由A统一还,经过乙同意;C. 由B统一还,经过甲同意;D. AB协议,统一由A还,对乙不连带;E. 公司增资减资都需要通知公告债权人;案例1.甲、乙、丙、丁四个国有企业和戊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为 8000 万元。 2006 年 8 月 1 日,丁公司召开的董事会会议情形如下:(1) 该公司共有董事7人,有5人亲自出席。列席本次董事会的监事A向会议提交 另一名因故不能到会的董事出具的代为行使表决权的委托书,该委托书委托A代为行使本 次董事会的表决权。(2) 董事会会议结束后,所有决议事项均载入会议记录。并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 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后存档。2006年9月1日,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作出如下决议:(1) 更换两名监事。一是由甲国有企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国有企业代表韩某出任该公 司的监事;二是公司职工代表曹

      4、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2) 为扩大公司的生产规模,决定发行公司债券500 万元。(3) 公司法定盈余公积金2000 万元中提取 500 万元转增公司资本。要求: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分析说明下列问题:(1) 在董事会会议中A能否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为什么?(2) 董事会会议记录是否存在不妥之处?为什么?(3) 股东大会会议决定更换两名监事是否合法?为什么?(4) 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5) 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是否合法?为什么?【正确答案】(1)A不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但A为监事,不是董事,不能代为行使表 决权。(2) 董事会会议记录存在不妥之处。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 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无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而该公司列席董事会 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是不符合规定的。(3) 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甲国有企业的代表杨某代替乙国有企业代表韩某出任该公司 监事决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

      5、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 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公司职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赵某的决议不符合公司法的 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不是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 生,而是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本题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职工代表出任监事是不符合规定的。(4)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发行公司债券是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 所有的公司都是可以 发行公司债券的。(5)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的决议方式是符合规定的,但是转 增的金额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规定,公司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时,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不得少于该公司转增前注册资本的 25%.丁公司转增资本时,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占注 册资本的比例为(2000 500)宁8000X100% = 18.75%,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少于转增前 该公司注册资本的 25%,所以是不符合规定的。2.A、B、C、D、E 五人共同投资设立了一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 3 月 13日,该五人 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具体内容如下: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A拟出 资20万元人民币,B拟

      6、以厂房作价出资20万元,C拟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30万元,D、E 分别拟以劳务作价出资为10万元、 20万元。公司首次出资15万元,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 后的2008年12月31日前缴足。公司名称为北京翰林有限责任公司。委托A办理公司的申 请登记手续。2006年3月21日A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出了 申请人在公司出资方式、名称方面的不合法之处,后经A与另外四人商妥均予以纠正。2006 年4月7日,A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表明签发日期为2006年4月2日的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A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应当公告,于是于2006年4月11日 发出公司成立的公告。公司成立后,A主持首次股东会,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作出决议。2006 年4月21日,G打算加入该公司并拟投入10万元,经股东会决议,有代表65万元的股权 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增加注册资本,于是G加入到该公司。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发现,B 作为出资的厂房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董事会提出了解决方案,即:由 B补足差额,如果B不能补足差额,则向A、C、D、G按出资比例分担该差额。2006年5

      7、 月,A要求转让出资给F,A于2006年4月5日以书面形式向其他五位股东发出书面征求 意见的通知。C表示同意,G在当日收到后,一直未予答复。D、E称无所谓,但并不反对。 B以前曾与F共过事有过恩怨,故坚决反对,但出价不如F高。2006年6月11日,A将出 资转让给F,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B不服,认为这是A故意跟自己过不去并认为转让无 效。2006 年 7 月,因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依法成立了天津分公司。天津分公司在生产经 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约定被诉至法院,对方以翰林公司是天津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 求翰林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006年8月,翰林公司股东会决议向其他企业投资,于是翰林 公司与向某、徐某两位自然人投资设立了一合伙企业。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1) A、 B、 C、 D、 E 订立的发起人协议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地方有哪些?(2) A认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翰林公司成立应当公告,A的观点是否正确?(3) 本题中的翰林公司成立的日期应当是哪一天?(4) 公司成立后的首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5) 公司成立后, G 加入该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有效?为什

      8、么?(6) 董事会做出的关于B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说明理由。(7) A 将其股权转让给 F 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8) 翰林公司是否应替天津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告翰林,还是告天津分公司,说明 理由。(9) 翰林公司能否投资设立合伙企业?为什么?答案:(1) 发起人协议中有三点不合法。第一,公司的出资方式中,不允许以劳务作为出资第二,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 30%;第三,公司全体 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 20%,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 内缴足。(2) A 的观点不正确,公司成立无须公告。(3) 公司成立之日为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即2006年4月2日。(4) 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因此,本案中应 由 C 召集和主持。(5) G 加入该公司,属于增资,股东会进行决议的事项属于特别事项,所以要经过代 表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而本案中同意的只占65%,尚未达到法定数额,因此, G 不 能加入该公司。(6) 不合法。针对B的出资不足,先由B本人补足,B不能补足时,要由A、C

      9、、D、 E四人承担连带责任,而非按份责任。(7) A 将其股权转让给 F 的行为有效。因为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 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本案中,A书面告知其他股东后,G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 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所以,C、D、E、G四人都是同意A转让股权的,既使B不同意, 但B的出价又不如F高,所以B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A可以将其股权转让给F.(8)翰林公司应替天津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告天津公司,分公司有独立诉讼地位。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分公司是总公司管理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有 法人资格,但可以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公司的总公司承担。(9)可以。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 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3.2006年 6月,证监会在对日化上市公司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以下事实:(1)日化公 司于2001 年2 月2 日由华南企业、华北企业等8家企业作为发起人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成 立,成立时的股本总额为9000万股(每股1 元)。2005年4月,日化公司获准首次发行6000 万股社会公众股,此次发行完毕后,日化公司的股本总额达到15000万股 (2)日化公司的 主要发起人华南企业出资交付给日化公司的机器设备(折合2500 万元,实际只值500 万元)。(3)日化公司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2006 年 3 月 2 日,日化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出席 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因出国没有出席会议;董事F 因出差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 董事秘书 H 代为出席并表决。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 同意,聘任吴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吴某年薪10 万元。此外,经出席本次董事 会会议诉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决定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的募集资金用途。该次董事会会议, 由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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