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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教育政策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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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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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第三部分教育政策与法规第一章 教育法基本理论教育工作者有义务掌握教育法的基本知识,掌握“依法治教”的基本原理第一节 教育法概述一、教育法的含义广义:教育法的制定主体是多元化的,既涉及国家权力机关,也涉及国家行政机关,还涉及地方权力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在国内,广义的教育法律涉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教育法律,国务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指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教育行政规定等狭义:教育法仅指由国家权力部门(或立法机关)制定的教育法律。在国内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教育法律教育法的定义可从四方面理解:教育法是调节教育关系的一种行为规则。2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或承认的教育活动规则。3教育法师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行的行为规则4教育法是调节教育关系的行为规则总称二、教育法的特点(一) 教育法作为一般社会规范和法律所具有的特点1教育法具有国家意志性2教育法具有强制性3教育法具有规范性4教育法具有普遍性(二) 教育法区别其她社会规范和法律的特点1教育法律关系成立的单向性2教育强制措施的柔软性3教育行政管理方式的指引

      2、性教育法规具体内容的广泛性三、教育法的功能1规范功能2原则功能3预示功能4强制功能第二节 教育法律关系一、教育法律关系概述(一) 教育法律关系的概述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节的人们在从事有关教育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内容)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缺一不可(二) 教育法律关系的特性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以教育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2教育法律关系必须是在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教育法律关系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三) 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1按范畴来划分,可分为教育内部的法律关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关系。2按教育法律关系各主体间的法律地位不同,可分为从属教育法律关系和平权法律关系根据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与否特定化,可分为绝对教育法律关系和相对教育法律关系。二、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概念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教育法律关系的实际参与者,也就是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 有权利并承当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有生命且有法律人格的个人,涉及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自然人是权力 主体或义务主体最基本形

      3、态。法人应具有的基本条件1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合可以独立承当民事责任,在国内,法人分为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两大类。公司非法人指的是具有法人条件,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获得法人资格的各类公司。非公司法人涉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队、社会教育组织、学校和其她依法成立的教育机构,凡具有法人条件的,具有法人资格,当组织参与到教育法律关系中时,就成为了国内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2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是由法律所确认的享有权利或承当义务的资格,是参与任何法律关系都必须具有的前提条件。(公民的权利能氛围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一般权利能力为所有公民普遍享有,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特殊的权利能力以一定的法律事实浮现为条件才干享有。行为能力:是法律所承认的,由法律关系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使权力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状况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即可以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并承当义务的年满8周岁的公民,以及年满16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重要生活来源的公民2是限制行为能力,指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涉及一部

      4、分弱智)3是无行为能力人,指不满1周岁的未成年公民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二) 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称权利客体和义务客体。符合条件:1必须要是一种资源,可以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因而被觉得具有价值。 2必须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因而可以被需要她的人为一定目的而加以占有和运用。典型形态类:物、教育行为、智力成果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三)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权利与承当的义务。1权利和义务的概念法律权利:指的是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法律规范享有的某种权利或利益,体现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做出一定的行为,可以规定她人做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法律义务:指的是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法律规范的规定必须承当和履行的某种责任,表现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2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权利和义务互相依存,互为存在的前提。一方面,每种权利都必然随着有某种相应的义务。另一方面,权利的行使也不能超越法律容许的范畴。3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教育权利:指的是由

      5、教育法律规范确认的,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教育法律规范享有某种权利或利益的资格和能力。即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做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她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资格。教育法律义务: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教育法律规范的规定必须承当和履行的某种责任,体现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三、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1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教育法律关系的产生: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题遵守(或违背)律规范的规定进行活动,从而形成的互相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教育法律关系的变更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或内容的变化而导致的双方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变化。教育法律关系的消灭教育法律关系的消灭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的终结。第三节 教育法的渊源教育法的渊源,就是指国家根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的有关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献,重要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教育条例和规定。一、宪法宪法作为教育法的法源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1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引思想和立法根据。直接规定了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二、教育法律教育法律是指狭义上作为

      6、一种教育法渊源的教育法律。是有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献。三、教育行政法规教育行政法规是由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并且为实行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有关国家教育行政管理活动方面的规范性文献,它是国内重要的,且数量很大的一种教育法的渊源。教育行政法规一般有三种形式:条例、措施、规定四、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为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结合本行政区的具体状况和实际需要,依造法定权限,通过和发布的规范性教育法律文献。五、教育行政规章教育行政规章涉及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性教育规章。第三章 教育立法、实行与监督第一节 教育立法一、教育立法的含义教育立法即教育法的制定。广义的教育立法: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教育法规的活动。(国内的教育立法)狭义的教育立法: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教育法律活动活动,在国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会制定、修改和废止教育法律的专门活动。教育立法是实现依法治教的前提和基本。二、教育立法的程序1教育法律议案的提出2教育法律草案的审议3教育法律的通过4教育法

      7、律的发布第二节 教育法的实行一、教育法实行的含义教育法的实行:也称教育法的施行,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实践过程中得以具体运用和实现的活动。教育法涉及内容1通过人的自觉遵守、执行和运用教育法律 2通过专门的国家机关的特定活动使教育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现实行方式:法律的遵守、法律的合用二、教育法实行的基本规定1有法可依2有法必依3执法必严4违法必究三、教育法的遵守教育法的遵守值得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题严格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行为,对的享有权利,切实履行义务。涉及含义:1守法的主体,教育法遵守的主体涉及一切的人和组织。 守法的内容,只要是符合教育法律规范规定的行为,都被视为教育法的遵守。四、教育法的合用(教育法的合用是教育法实行的一种基本方式)广义:涉及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裁决的专门活动。狭义: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以国家的名义,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具体运用教育法律法规解决案件的诉讼活动。五、教育法效力教育法实行中浮现不同的教育法律均对同一案件有效。发生冲突时遵守:1高位阶法效力高于低位阶法。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3新法优于旧法。4国际法优于国

      8、内法(一) 教育法的时间效力(指教育法规生效、失效及有无溯及既往的效力。)生效时间1自法律发布之日起生效、2法律自身明确规定生效日期,从规定日起生效2失效时间1同一内容的新法生效,就发自然失效2新法明确宣布废止旧法3专门的决定废止旧法3法的溯及力指的是教育法对起生效之前的事件和行为与否有效力的问题。目前法律不具有溯及力(二) 教育法的空间效力(指教育法律在什么地区发生法律效力)(三) 教育法对人的效力(指教育法律规范对什么人有约束力)第三节 教育法的监督一、教育法监督的含义广义:指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依法对教育法律实行状况进行的监督活动。国家机关的监督和社会力量的监督狭义:指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即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教育法实行状况进行的监督活动。二、教育法监督的类型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体现为立法性监督和法的实行性监督)立法性监督体现为:全国人大有权制定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基本法以外的教育法律,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教育行政法规,有权撤销省级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撤销同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教育

      9、规章,有权变化和撤销下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规性文件。教育法实行的监督体现为:1各级权力机关直接对行政机关涉及教育行政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2通过人民代表视察和检查行政工作涉及教育行政工作进行监督、3通过国家权力机关设立专门的机构对行政工作涉及教育行政工作进行监督。2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体现为:1上级行政部门对下级行政部门教育工作的监督下级行政部门对上级行政部门教育工作和下级工作人员的监督3行政部门内部各机构的横向监督检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的监督。3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重要涉及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法院等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和法院对行政机关的 司法监督。4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体现为:1通过各级党委特别是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督教育法的实行状况2通过教育执法机关的党员干部对教育法的实行状况进行监督3通过党员权利和义务的发挥对教育法的实行状况进行监督5社会的监督 通过批评、建议、检举、控告和申诉等方式进行、是教育法实行的重要保证。第三章 教育法律责任与教育法律救济第一节 教育法律责任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广义:两层含义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所应当履行的义务,即法定义务,称为第一性的义务。指行为人因实行的违法行为而必须承当的惩罚性法律后果,具有强制性称为第二行的义务。狭义:即第二性的义务法律责任的定义:法律责任是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实行了违法行为,必须依法承当的带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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