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报告和调查信息报告和处置
2页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法律P252)一、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教训不吸取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二、事故分级:一般、较大、重大、特大三、事故报告对象:现场人员-单位负责人(1小时) 县级安监+行业主管部门(2小时)-上一级安监、本级人民政府(2小时) 省级安监(2小时) 国家安监总局、国务院(2小时)上报等级:一般-市级;较大-省级;重大、特大-国家级。调查等级 :一般-县级;较大-市级;重大-省级,特大-国家级。四、伤亡人数补报时限:交通、火灾7天,其他事故30天五、事故报告内容:发生事故的单位概况、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亡情况、处置措施,其他。六、事故调查: 60天完成调查,可延长60天。政府批复:一般、较大、重大15天。特大30天,可延长30天。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法律P332)一、适用范围:生产安全事故、较大涉险事故二、较大涉险事故范围:1.涉险10人以上事故。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失踪。3.紧急疏散500人。4.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污染5.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6.其他三、事故信息报告:1.越级上报:1小时报到最终层级2.电话快报:1小时报到最终层级,文字报告随后补报3.事故续报:较大涉险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每日续报1次,重大、特大事故每日2次,自事故发生30日(交通、火灾7日),伤亡人数当天续报。四、处罚:生产单位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予以警告、罚款3万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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