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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卫生院优质服务基层行:4.3.1财务管理:【C-3】固定资产相关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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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347727654    类型:共享资源    大小:31KB    格式:DOC    上传时间:2023-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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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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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 卫生院 优质服务 基层 4.3 财务管理 固定资产 相关 工作制度
资源描述:
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1. 凡是医院所需的各种财产物资(除药品和图书外),均由物资部门统一负责采购、调入、供应、管理、维修。要尽可能修旧利废,做到物尽其用,节约使用。 2. 物资部门负责管理的财产、物资,应当建立健全账目,指定专人采购、领发、保管,加强管理,定期或不定期清点实物,核对账目。要求帐物相符,保证物资安全,防止积压损坏、变质、被盗。有关人员要经常深入科室,了解需要,指导、协助有关人员管好、用好物资。 3. 各科室所需物资,按月、季、年编制计划送物资采购部门,经院领导审批后列入采购计划进行购买,按计划供应,由配送中心实行送货上门。属于交回物资要交旧领新。 4. 各种物品、被服的报废,要办理报废手续。物资部门对报废物资要妥善管理。医院的财产物资,任何人不得私自取回。重大财产物资的报损、报废,及财产物资变价、转让或无价调拨,需根据具体情况,经科室评议,由物资部门审核转院领导报主管部门批准处理,不得擅自处理。报损、报废残值应当上缴医院财务部门。 5. 各科室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物品请领、保管及注销工作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 凡产权属于本单位的一切建筑物及各种附属设施、各种医疗仪器和专业设备、办公与事务用的设备、家具、用具、交通工具等均属于固定资产的范围,均应当按规定计价原则计价,列入固定资产范围管理。 2. 医院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核算的管理原则,单位设置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计划、采购、验收、编号、调配、维修、清查盘点、报废、明细账核算、资料档案管理以及办理调拨、变价、报损、报废等工作。 3. 购置大型设备要对设备的价格、性能、适用范围、预测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可行性论证。 4. 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出借、出租和调拨应当有报告制度和审批手续。凡报损、报废的,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检查鉴定,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方可销账,报废和转让的审批权限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5. 医院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由管理部门、使用科室、财务部门统一组织并实施。发现余缺应及时记录,查明原因,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卫生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21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由我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土地、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 第四条 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不作为固定资产处理。 第五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六条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信息化管理、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医院设置国有资产办公室,负责医院国有资产的日常实物管理工作。 第八条 财务科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核算工作。 第九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负保管使用负责。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三条配置资产是指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调剂、租赁和购置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四条单位要求资产配置时,能通过调剂、租赁解决的,原则上不得重新购置。资产应当严格按规定标准配置,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厉行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五条 对上级直接配置、调拨、奖励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当及时登记、入账,并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要在年终资产统计报告中披露。 第十六条 单位购置的资产,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由政府采购部门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未经审核批准的资产购置项目,政府采购部门不予受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七条 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出租、出借等方式。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登记和使用、保管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建立资产帐目,及时、准确地记录固定资产的存量、增减、分布等情况,大型、贵重、精密的仪器设备还应按台(件)建立技术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定期清查制度,做到账卡、账实、账账相符。每年年底对应全单位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包括查明固定资产实有数与帐面结存数是否一致,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等。  第十九条 各部门不得擅自利用单位资产从事租赁、对外有偿服务等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条 单位将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当交由本级财政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统一公开招拍;单位不得自行对外出租、出借。如将本本单位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的,应在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投资或者担保。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一条 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转让所有权、使用权或者核销产权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单位处置国有资产,需按以下权限报批,不得自行处置国有资产,更不得擅自进行账务处理。 (一)资产原值在2万元以下(不含2万元且不含土地、房屋建筑物)的,由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局备案。 (二)土地、房屋建筑物及资产原值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资产处置,由主管单位审核,财政局审批。 (三)资产原值在5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由财政局按月审核汇总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二十四条处置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择优的原则,选择有法定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招标投标、拍卖、挂牌及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开处置。在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经财政局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时,应当暂停交易,待重新评估批准后方可处置。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对国有资产进行转让、转借或私分。对不按规定处置国有资产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淮南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将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要积极接受财政部门或审计部门对我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资产清查 第二十七条 资产清查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方面的清查。 第二十八条 资产清查要求每年进行一次。 第七章 奖惩办法 第二十九条 对认真执行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在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单位将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条 对所占用的资产登记不清、报告不实、管理混乱或流失严重,经批评仍不改进者,单位将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一条 因管理人员或相关负责人失职,造成本单位固定资产浪费、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损失,并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单位办公室和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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