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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湖北汽车工业学院信息检索与知识产权课件02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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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346200973    类型:共享资源    大小:474KB    格式:PPT    上传时间:2023-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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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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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 汽车工业 学院 信息 检索 知识产权 课件 02 著作权
资源描述:
第二第二章章 著作权著作权第一节著作权一、著作权的概念和特征(一)著作权的概念及词义演进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工程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英美法系版权最初指由封建政权授予出版商的垄断的印刷特权,以保护出版商的利益为核心现代含义拓展至对作者权利的保护。大陆法系作者权认为作品是作者人格的组成部分,与作者人身紧密相连,以保护作者的权利为核心。在我国,近现代意义上的版权、著作权概念来自日本。当前,著作权法第57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二)著作权的特征1、著作权的客体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2、著作权具有人身性3、著作权的不同内容受到法律保护期限不同(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第二节著作权客体的形成与发展一、作品的含义著作权客体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固定的智力表达,即作品。在人类历史上,最先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著作权客体是图书。在我国始于北宋,西方国家则是在15世纪。到18世纪,著作权法的客体已经由图书扩展到了雕刻、雕塑等工艺美术作品。到19世纪中叶,其范围随着工业革命和科技的发展大为扩展。伯尔尼公约对著作权客体的规定几乎囊括了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的一切作品,且对是否需以物质形式固定下来不作限制。电子计算机的出现及广泛应用,使得著作权的客体范围进一步扩大至计算机软件这种运用计算机语言表现的作品上来,由此也引发了许多新的问题。二、作品的特征(一)作品是“思想、感情”的表达,不是思想、感情本身。(二)、作品作品必须具有独创性独创性是指表达形式的独创。著作权法指保护表达形式而不保护内容独创性是作者独立创造性劳动的产物,而不是剽窃或者抄袭他人的创作成果。(三)可固定性著作权法保护的产品是想的表达,表达是能被人嘎吱、复制的,ERP的复制意味着它一定是能够被固定于某一物质载体之上。三、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种类(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v普利策奖得主摄影家凯文-卡特作品:等待v航拍美国黄石国家公园大棱镜泉(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第三节著作权的主体一、著作权主体的概念一、著作权主体的概念 著作权主体,也称为著作权人,是指依法著作权主体,也称为著作权人,是指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并在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著作权,并在著作权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著作权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其与作者是两个相互联系但存在区别的概念。其与作者是两个相互联系但存在区别的概念。(一)一)自然人(公民)事实主体创作,是设计并完成文学艺术形式的行为,是从构思到表达完成的过程。构思主要是一种内心活动,通常是作者从感受到思索,直至完成关于未来作品的全面设计的过程。作者在构思成熟的基础上,再运用文学艺术语言,将头脑中的构思对象形式化的传达出来,形成作品。(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定作者)(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法定作者)在特定情况下,为了满足某种利益需求,在法律上也可以把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视为作者,给他们以作者的法律资格。这也就是说,本来是自然人创作的作品,通过法律规定,把作者的身份赋予自然人以外的其他主体。我们可以把这种作者称做“法定作者”。一、著作人身权v著作人身权是与作者的人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权利。它是指作者因从事文学、艺术、科学和工程技术等作品的创作活动而体现在著作上的,作者的名誉、声望以及其他人身利益的权利。它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具有相同的性质,但同时还受到著作权法的特殊保护。第四节著作权的内容v发表权,即作者决定是否将作品公之于众的权利。它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决定是否将作品公之于众。决定作品公之于众的方式、时间和途径。禁止他人擅自发表其作品的权利。v署名权,是指作者为表明其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的法律意义就是表明作者身份,确认作品是由作者创作的事实,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就是作者。因此,署名是作者重要的人身利益,署名权是作者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人身权利。(注:吴冠中例)v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其实质是作者是否修改作品的决定权。包括作者有权自己修改其作品,有权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以及禁止他人擅自修改其作品。当然,在某些情况下,作者修改权的行使受到与作品有关的权利的限制。v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这一权利同修改权相比较是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修改权主要强调作品是否修改以及由谁来修改由作者决定,主要是针对原作修改强调作者意志的不可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持作品同一性的权利,强调不得歪曲、篡改作品,即使经过作者授权的修改也不行。二、二、著作财产权著作财产权v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其作品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以取得财产利益的权利。v复制是指将作品的一部或全部制作成相同的若干份的行为。有广狭两义。狭义的复制是指不改变原作表现形式的再现,强调复制件的表现形式与原件同一;广义的复制则是指以任何能使他人感知的方法而再现作品内容的行为。我国著作权法采用的是狭义的复制的概念。当然,随着科技的发展,复制手段还会不断拓展。v发行权,指以出售或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发行是作品传播的重要方式,通过发行是作品满足公众的精神消费需求,从而使著作权人获取报酬,实现作品的财产价值,是最基本的著作财产权之一。v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标的的除外。与一般的租赁不同的是,著作与一般的租赁不同的是,著作权权人的出租权所指向的对象是作品。因此,权权人的出租权所指向的对象是作品。因此,即使著作权人对作品载体物没有所有权,仍即使著作权人对作品载体物没有所有权,仍对其作品享有出租权,且不因作品复制件的对其作品享有出租权,且不因作品复制件的一次销售而穷竭。一次销售而穷竭。v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其实质是著作权人是否将其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展出,以及是自行展出还是授权他人展出并获取报酬的决定权。v关于展览权的范围,有两种立法例。一种认为展览权仅限于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如日本;一种认为展览权适用于v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其中“表演”是指演员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词等直接或借助技术设备已声音、表情、动作公开再现作品的行为,是使用作品并实现经济利益的一种方式。表演权的实质是著作权人对于以表演方式(包括现场表演、机械表演)再现其作品的决定权。v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其对象是适于放映的作品;权利的行使方式是借助于技术设备公开再现作品,从而使公众感知到作品;权利的内容是对作品放映的决定权。其与表演权不同,既不会表演作品,也不是对表演的传送。v播放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v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其实质是著作其实质是著作权人享有的以网络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的决权人享有的以网络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的决定权。其特点在于:定权。其特点在于:电子环境;电子环境;公开性;公开性;提供者承担责任;提供者承担责任;交互性。交互性。v摄制权,是指以摄制电影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又称制片权。摄制完成的作品是新的作品,即电影作品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归制片方所有。这里的摄制权是作为摄制素材的作品的著作权人的权利,摄制者要利用他人作品摄制电影等作品需取得原作者的同意,并尊重其著作权。v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形式,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属于对作品的再创作,是在不改变作品基本内容的前提下,通过改变作品类型或形式而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与原作品基本思想内容有同一性,是改编与重新创作的区别;改编又修改作品的内容和形式是改编与复制的区别。v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对作品进行语言文字的转换是对作品原有内容用另一种语言文字表达的创作过程,由此形成的作品为翻译作品,经过原作著作权人的许可进行翻译进而创作出翻译作品的译者对翻译作品享有著作权,但翻译作品著作权的行使不得侵害原作著作权。v汇编权,即将作品或作品的片断通过选择或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汇编的创作性智力劳动体现在其汇编构思及对作品的挑选和编排,对汇编形成的新作品汇编者享有著作权。汇编人汇编他人作品应取得他人的授权,并支付报酬,对其所汇编的作品要尊重作者著作权。第五节著作权的取得和利用一、著作权的取得(一)原始取得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只要创作完成,不论是否发表,既可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其著作权自首次出版之日起受保护;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同上;v在国外发表的作品,根据作者所属国或经常居住地国或作品首次出版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对等原则享有著作权或确定保护方式。(二)继受取得1、继承与受遗赠2、依协议取得3、依法定取得第六节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 一、合理使用的概念指社会公众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地使用其作品,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侵犯著作权人其他合法权利的情形。二、合理使用的具体方式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具体方式: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种情况应当注意三点限制:(1)限制使用著作权的目的,仅限于学习、研究或欣赏;(2)限制主体只能为个人实现上述目的;(3)限制是上述特定主体和限定目的能够使用的作品的范围,应当是已经发表过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把握这条规定,需注意:1)要认定引用的目的,通常是为了说明自己的思想观点或情感而引用;2)要符合“引用”的要求,应当比例适当;3)要求被引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4)引用他人的作品,应当说明作品出处和作者姓名。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这种使用应当明确:(1)使用目的仅限于报道时事新闻;(2)被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3)符合“引用”的数量限度;(4)在报道中应当注明被引用的作品的出处。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注意:1)对象是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2)需为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作品;3)作者可通过公开声明的方式明确表示排除此种使用方式。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此种使用应明确:1)使用对象为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此种使用可扩大该讲话的宣传范围和影响;2)作者可通过公开声明的方式明确排除此种使用,如作者认为自己的讲话可能又不完善或有缺陷,需要修改后才能传播,就应当尊重作者的意思表示。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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