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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第十八章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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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342958785    类型:共享资源    大小:47.13KB    格式:DOCX    上传时间:2023-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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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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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对比 第十八 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对比
资源描述:
第十八章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对比 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受案范围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协议、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但复议前置且终局的行政争议除外)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协议、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审查内容 合法性 合法性+合理性 处理机构 法院行政庭 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机构 费用 可以收费 不收费 代理人 1-2名(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均有权委托) 1-2名(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均有权委托) 原则上:应当书面委托代理人 例外: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自然人可以口头委托近亲属作为代理人 原则上:应当书面委托代理人 例外:自然人(仅限于自然人)在特殊情形下无法书面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口头委托 代表人 (前提:原告10人以上)2-5人 (前提:申请人5人以上)1-5人 经批准的行政行为 诉讼看名义 复议告批准机关 共同行为“告漏了” 应当通知原告追加;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当追加为第三人 应当直接追加为共同被申请人 第三人 原告型第三人/被告型第三人 只有原告(申请人)型第三人 应当通知/可以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1.1应当通知作为原告型第三人:同一个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的: (1)与原告利益一致的利害关系人,应当优先追加为共同原告。利害关系人不同意+不放弃实体权利的,才应当追加为(原告型)第三人; (2)与原告利益不一致的利害关系人,应当直接追加为(原告型)第三人【通常是侵权关系中的受害人】 1.2可以通知作为原告型第三人:同一类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的,法院可以通知未起诉的人作为原告型第三人 2.1共同行为告漏了:应当通知原告追加;原告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应当追加为第三人 2.2复议改变后再起诉,复议机关为被告,原机关为第三人【法院应当通知原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原机关可以选择放弃参加诉讼)】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相互矛盾的行政行为,非被告的行政机关(应当)是第三人 【第三人不参加诉讼(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可以通知(不存在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复议 【第三人不参加复议,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提起方式 可书面可口头(原则上:应当书面起诉,例外:书写起诉状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可书面可口头 提起期限 起诉期:原则上6个月(特别法可缩短可延长)(有例外,从例外); 经过复议的:15日 申请期:原则上60日(特别法只能延长不能缩短) 受理期限 7日内立案【(1)不立案:向上一级法院上诉;(2)不立不裁:向上一级法院起诉(直接立案审理/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立案审理);(3)受理瑕疵(不接收起诉状、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补正):向上级法院投诉 5日内决定:(1.1)受理(无权处理的:7日内转送有权行政机关);(1.2)通知补正后受理;(2.1)法定不受理;(2.2)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向上级机关继续申请复议→上级机关督促→仍不受理的:责令限制受理/上级机关直接受理) 审理人数 3人以上单数(简易程序1人独任审理) 2人以上 审理方式 一审:一律开庭审理 二审: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例外:没有新事实、新理由的,可以书面审理 原则上:应当书面审理 例外:大疑复案件,【依职权/依(申请人)申请】可以采取听证方式审理(注:被申请人无权申请) 审理期限 一审:6个月 二审:3个月 【基层法院、重要需要延长审限的:由高院批准;高院需要延长审限的,由最高院批准】 60日(特别法只能缩短,不能延长)+经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最多延长30日 举证期限 被告15日 被申请人10日 中止和 终结 1.原告死了(自然人死了/法人死了):中止,等满90日终结(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注:不可抗力:中止,等满90日不终结,继续等】 2.行政转刑事:中止 1.申请人死了(自然人死了/法人死了):中止,等满60日终结 【注:不可抗力:中止,等满60日不终结,继续等】 2.行政转刑事:终结 撤诉/撤回申请 原告撤诉/视为撤诉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但原告不交诉讼费被视为撤诉的除外) 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后,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申请复议(但撤回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撤回申请后,只要在起诉期内,且非复议前置案件,就可以起诉】 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除非原告撤诉 【原告不撤诉的:(1)被诉具体行为合法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确认违法判决(行为已改变,无法撤销)】 被申请人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除非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 停止 执行 原则上: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例外: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裁定停止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停止执行+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3.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当事人对停止执行或不停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原则上:行政复议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例外: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4.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调解范围 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和自由裁量行为 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和自由裁量行为(典型:行政处罚)【税务机关确定的税率和税额(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定),是羁束行为,不得调解】 对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性审查 不适用、提建议、告领导 能管就管(自管自:30日内;上管下:60日内),不能管就转 不符合 受理条件 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 1.决定驳回复议请求(驳回决定)≈裁驳 2.对不作为的复议申请不成立(行政机关没有法定职责/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决定驳回复议请求(驳回决定)≈判驳 行政行 为合法 合法就判驳 合法就维持(维持决定) 撤销判决/撤销决定 作为违法:能撤销就撤销(撤销判决) 行政行为违法:能撤销就撤销(作出撤销决定) 确认 违法 作为违法:不能撤销就确认违法(重大违法:确认无效) 不作为违法:不能作为(作为失去实际意义)就确认违法 作为违法:不能撤销就确认违法(重大违法:确认无效) 不作为违法:不能作为(作为失去实际意义)就确认违法(重大违法:确认无效) 变更判决/变更决定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款额类行政行为款额有误:可撤可变(可撤销判决,可变更判决) 所有具体行政行为均可撤可变,不局限于行政处罚和款额类行政行为: (1)事证不清,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的 (2)适用法律错误 (3)显失公正(相当于量刑错) 【注:事证清楚,但程序违法:不得变更,应当撤销或确认违法(能撤就撤,不能撤就缺认违法)】 履行判决/履行决定 不作为违法:能作为就作为: (1)履行判决(针对行为) 不作为违法:能作为就作为(履行决定) (2)给付判决(针对金钱); (3)答复判决:需要被告调查或裁决的,判决责令被告(针对原告的请求)重新处理 行政赔偿 不告不理,法院不得主动判决赔偿:向原告释明后,由原告请求,先调再判或告知另诉 部分行为(撤销或变更:罚款、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查扣冻等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可以主动决定赔偿 执行 略 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生效 (1)被申请人不履行: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履行 (2)申请人(第三人同)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 ①维持决定:由原机关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②改变决定:由复议机关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执行 监督 略 复议意见书:针对个别问题(复议期间发现被申请人人或下级行政机关等个别主体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需要做好善后工作) 复议建议书:针对普遍问题 复议机关 类型 被申请人 复议机关 2个上级机关 政府工作部门(例:县公安局) 同级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例:县政府、市公安局) 1个上级机关 省级以下政府 上一级政府 国家垂直领导机关 (海关、税务、国安、金融、外汇) 上一级主管部门 派出机关(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 设立该派出机关的政府 被授权组织(例:旅游协会) 该组织的主管机关(例:旅游局) 原级复议 省部级单位(省政府、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 省部级单位(省政府、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 特殊情形 被撤销机关的职权继承机关 职权继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 多个行政机关 共同上一级机关 派出机构(例:派出所) 派出机构所在的主管机关或该主管机关的同级政府(例:县公安局、县政府) 【补充】 1. 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机构鉴定,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2010、2017) 2. 行政复议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2017) 3. 行政复议需要现场勘验的,现场勘验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2010) 4.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逾期未提出书面答复,未提交证据、依据的,视为没有证据、依据,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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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第十八章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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