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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民间借贷案件中的民刑交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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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339421959    类型:共享资源    大小:243.32KB    格式:PPTX    上传时间:2022-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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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 借贷 案件 中的 交叉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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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中的民刑交叉问题【课程目次】借贷行为直接涉罪的司法处理1 借贷行为关联涉罪的司法处理2 刑事案件导致借贷纠纷的诉讼中止3 借款人涉罪不影响担保人的民事责任4一、借贷行为直接涉罪的司法处理民间借贷规定第5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借贷行为直接涉罪的司法处理【精解】(一)哪些犯罪?1.对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强调旧民间借贷规定中的“非法集资犯罪”改为新规中的“非法集资等犯罪”。本条不再限于非法集资,而理论上可能包括其他犯罪(留有司法裁量探索的余地)。本条仍然强调“非法集资”,盖因此类犯罪受害人众多,通过刑事诉讼予以全面处理,避免部分受害人无法挽回损失之情形,为社会维稳之需要。非法集资不是一个罪名,具体可能涉及以下多种罪名:(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集资诈骗罪;(3)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4)非法经营罪(未经依法核准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基金);(5)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等。一、借贷行为直接涉罪的司法处理 【关联法条】2014年两高、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或者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或者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发现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民事案件属同一事实,或者被申请执行的财物属于涉案财物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一、借贷行为直接涉罪的司法处理2.其他犯罪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该条司法解释使得地方法院趋于保守,产生民事案件只要涉罪即不受理的实务倾向。但该条规定本身逻辑并无大碍:涉嫌犯罪并不代表一定不是“经济纠纷”!比如以下案例一、借贷行为直接涉罪的司法处理【案例】安徽芜湖中院“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北支行诉芜湖市新远针织有限公司、王旭等借款合同纠纷案”【(2013)芜中民二初字第00406号】入选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上构成诈骗罪,民事上应认定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主观上构成欺诈;该欺诈行为损害的只是相对方或第三人利益,应认定为合同可撤销,并非直接无效。本案所涉的借款合同、企业融资申请书、股东会决议、保证合同、借款借据、贷款催收通知书等不违反法律规定,在无人行使撤销权的情况下,应属有效,对合同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扬子银行桥北支行已按约履行合同,新远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一、借贷行为直接涉罪的司法处理3.九民纪要第129条的态度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所涉人数众多、当事人分布地域广、标的额特别巨大、影响范围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对于受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的以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为被告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或者正在审理该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受害人的民事权利保护应当通过刑事追赃、退赔的方式解决。正在审理民商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发现有上述涉众型经济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和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前,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作出立案决定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侦查机关未及时立案的,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将案件报请党委政法委协调处理。除上述情形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外,要防止通过刑事手段干预民商事审判,搞地方保护,影响营商环境。一、借贷行为直接涉罪的司法处理根据近年来司法实务的发展趋势,不宜将“涉罪即不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扩大化,应当将此类犯罪限定于非法集资犯罪、“套路贷”犯罪等一些涉众型犯罪。4.进德总结一、借贷行为直接涉罪的司法处理【案例2】(2020)沪01民申90号“洪聪聪与曹正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案”:套路贷构成虚假诉讼罪,致使民事案件被裁定驳回起诉。【案例1】“潘强与金卿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名为民间借贷、实为套路贷犯罪案件,犯罪分子通过收取保证金、平台费、业务费等虚高手续费用,虚增债权债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等方式,形成证据链条闭环,并借助民事诉讼程序实现非法目的。本案原审原告潘强的行为已涉嫌虚假诉讼罪(套路贷),正处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过程中。经检察机关抗诉,法院经再审后作出裁定:一、撤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2民初9351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原审原告潘强的起诉。一、借贷行为直接涉罪的司法处理(二)为何是“裁定驳回起诉”?此乃借贷行为本身即认定为非法集资等犯罪的民刑交叉案件,此类案件应走刑事诉讼。根据民诉法119条,起诉条件第(四)项是,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条旨在指出法院主管不合法的情况,根本就不属于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而属于刑事主管,故裁定驳回起诉。法院在立案前,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注意:不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针对上述两个裁定,当事人存在上诉权。一、借贷行为直接涉罪的司法处理 (三)诉讼时效的中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被害人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犯罪嫌疑期间中断。如果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涉嫌经济犯罪案件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撤销案件或决定不起诉之次日起重新计算。二、借贷行为关联涉罪的司法处理【精解】此乃借贷行为本身不是非法集资等犯罪、只是两者存在关联的民刑交叉案件。例如,吸收非法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后又转贷的,对这种转贷产生的纠纷虽然与犯罪行为有牵连,也要按照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审理。此时,桥归桥路归路,分案处理。民间借贷规定第6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二、借贷行为关联涉罪的司法处理【关联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二、借贷行为关联涉罪的司法处理【九民纪要第128条】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主要有下列情形:(1)主合同的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2)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合同相对人请求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二、借贷行为关联涉罪的司法处理(3)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受害人请求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4)侵权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其他赔偿权利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5)受害人请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是,在上述情形下,有的人民法院仍然以民商事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为由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对此,应予纠正。二、借贷行为关联涉罪的司法处理【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3926号“俸旗公司诉辽宁储运公司、大连谷物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2014年6月4日,俸旗公司(质权人)与谷物公司(出质人)签订最高额动产质押合同,约定谷物公司以自有玉米145400吨作价3亿元人民币提供质押担保,用以担保所欠俸旗公司借款本息的履行。同日,俸旗公司(质权人)、谷物公司(出质人)、辽宁储运公司(监管人)共同签订动产质押监管协议。后辽宁储运公司向俸旗公司出具了收到质物通知书,明确告知已收到质押物145400吨玉米。实际上,作为质押物的玉米并不真实存在。谷物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有文因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刑事立案追究。俸旗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谷物公司清偿欠款及逾期利息、处置质押物,所得价款俸旗公司优先受偿,并要求辽宁储运公司就谷物公司所欠债务在3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借贷行为关联涉罪的司法处理本案存在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债权债务及担保法律关系,另一个是动产质押监管法律关系。双方之间的动产质押监管法律关系和俸旗公司、大连谷物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及担保法律关系,不仅主体不同,权利义务关系不同,而且并非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本案作为民事案件应当继续审理。原审法院认定:最高额动产质押合同中所涉质权未依法设立,俸旗公司无法享有处置质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对此诉求,不予支持;但是,基于借款合同和动产质押监管协议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质权不能实现的首要原因是在担保关系中出质人的虚假出质与质权人的审查过错,担保物监管关系产生于担保关系之后,并非储运公司的监管行为直接造成质权不能实现。故原审认定储运公司为“辅助性补充性义务人”,排位在债务人谷物公司和担保人的直接责任之后,对俸旗公司的损失承担不超过30%的补充赔偿责任不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三、刑事案件导致借贷纠纷的诉讼中止民间借贷规定第7条民间借贷纠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三、刑事案件导致借贷纠纷的诉讼中止 【精解】1.本条既包括借贷行为直接涉罪又包括关联涉罪的情况。若系直接涉及非法集资等罪,应指此类犯罪之刑事诉讼无法涵盖解决全部借贷民事纠纷的情形。比如,只是借贷行为中的某一笔或某一环节或某一主体(例:借款人涉罪但可另向保证人主张)直接涉及非法集资等罪。2.民诉法第150条规定了中止诉讼的情形,其中包括: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本条所指中止诉讼,只考量了民间借贷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判决认定为依据的情形,但未考虑当事人因涉罪羁押、除辩护人外无法会见的“不可抗拒”事由。四、借款人涉罪不影响担保人的民事责任民间借贷规定第8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四、借款人涉罪不影响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精解】1.本条并不区分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2.借款人构成犯罪并不必然导致借贷合同无效(见本规定第13条)。即使借贷合同无效,导致保证合同亦无效,担保人仍可能承担过错责任。【关联法条】民法典第682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四、借款人涉罪不影响担保人的民事责任【案例】叶某某、毛某某等涉嫌骗取贷款案:叶某某、毛某某等代表瑞涛公司向招商银行提供了虚假的公司财务报表和与威通公司的虚假购销合同,从招商银行获得贷款,并由叶某某与其丈夫邵某某所有的富春街道富春路某营业房作抵押。贷款逾期未还。2016年1月26日,招商银行向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拍卖或变卖抵押物优先受偿。叶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骗取贷款罪)。刑案不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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