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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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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337467143    类型:共享资源    大小:1.15MB    格式:PDF    上传时间:2022-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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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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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 违法行为 立案 查处 工作 规程 试行
资源描述: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2022 年 9 月 23 日发布2022 年 11 月 1 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发布目录1 总则 12 立案 43 调查取证 84 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 185 案件审理 276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297 处理决定 298 行政处罚 319 送达 3610 执行 3811 移送 4112 结案 4413 立卷归档 4514 监督与责任追究 4715 附则 49附录 A 主要土地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与法律责任51附录 B 主要矿产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与法律责任93附录 C 主要测绘地理信息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与法律责任 115附录 D 主要国土空间规划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与法律责任 149附录 E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法律文书参考格式166附录 F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流程图214-1-为规范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明确立案查处工作程序,提高执法查处水平,提升执法查处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1 总则1.1 适用范围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适用本规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依法履行立案查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职责的,可以参照本规程。1.2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的基本内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是指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测绘地理信息、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实施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的执法行为。1.3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的原则与要求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应当遵循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文书规范。-2-1.4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的实施主体与分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具体工作依法由其执法工作机构和其他业务职能工作机构(以下统称承办机构)按照部门内部确定的职责分工承担。无明确职责分工的,执法工作机构主要承担未经审批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立案查处,其他业务职能工作机构主要承担与其行政许可等密切相关违法行为的立案查处。经依法书面委托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执法队伍(执法总队、支队、大队、中心等)可以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进行立案查处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依法明确自然资源所、执法中队等承担相应的自然资源执法工作。1.5 自然资源执法人员自然资源执法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矿产、测绘地理信息、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在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过程中,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表明身份。在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执法人员应当依法予以保密。1.6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的工作保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将执法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部门预算,提供车辆、记录仪等必要装备保障,并为执法人员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职业风险保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执法工作需要,统筹多方技术力量,或者采取购买第三方服务等方式,加强执法工作技术保障;可以聘请执法工作辅助人员,加-3-强执法工作人力资源保障;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执法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提升执法查处效能。1.7 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的基本流程(1)立案(2)调查取证(3)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4)案件审理(5)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6)作出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7)执行(8)结案(9)立卷归档涉及需要移送公安、纪检监察、任免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党纪政务责任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1.8 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和相应法律责任,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化量化本地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向社会公布。市(地)级、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省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定实施细则。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1.9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4-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统称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相关规定。1.10 补充说明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规程制定实施细则或者补充规定,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在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前,继续执行经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后,按照国土空间规划执行。行政处理案件的立案查处程序适用本规程。2 立案2.1 案件管辖2.1.1 地域管辖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由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土地、矿产、国土空间规划违法案件一般由不动产所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测绘地理信息违法案件一般由单位注册地、办公场所所在地、个人户籍所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两个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2.1.2 级别管辖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市级、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5-自然资源部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管辖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1)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立案调查而不予立案调查的;(2)案情复杂,情节恶劣,有重大影响的。必要时,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本级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立案调查,但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除外。2.1.3 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报请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管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指定管辖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管辖决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管辖。2.1.4 移送管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级或者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填报案件管辖移送书,移送有管辖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受移送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2.2 核查与制止核查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核查涉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核查后根据是否符合立案条件,提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建议。-6-2.2.1 核查的主要内容(1)涉嫌违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2)涉嫌违法的基本事实;(3)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4)是否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核查过程中,可以采取现场勘验、摄像、拍照、询问、复印资料等方式收集相关材料。2.2.2 违法行为制止经核查存在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宣传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采取措施予以制止。2.2.2.1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应当记载下列内容:(1)违法行为人的姓名或者名称;(2)简要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3)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2.2.2.2 其他制止措施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书面制止无效、当事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违法事实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将涉嫌违法的事实及制止违法行为的情况抄告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电力、金融、市场监管等部门,提请相关部门按照共同责任机制等要求履行部门职责,采取联合执法等措施,共同制止违法行为。-7-2.3 立案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立案:(1)有明确的行为人;(2)有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事实;(3)依照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4)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5)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2.4 立案呈批核查后,应当根据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建议填写 立案(不予立案)呈批表,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立案(不予立案)呈批表应当载明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涉嫌违法事实、相关建议等内容。必要时,一并提出暂停办理与案件相关的自然资源审批、登记等手续的建议。2.5 案由案由应当结合违法行为具体情况确定,一般表述为“违法主体+违法行为类型或者情形+行为结果”。其中,违法主体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简称,违法行为类型或者情形可参照本规程附录,无行为结果可以不表述。2.6 确定承办人员批准立案后,承办机构应当确定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作为案件承办人员,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承办人员具体组织实施案件调查取证,起草相关法律文书,提出处理建议,-8-撰写案件调查报告等。2.7 回避承办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承办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可以申请承办人员回避。承办人员主动申请回避的,由承办机构负责人决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涉及承办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决定回避的,应当对之前的调查行为是否有效一并决定。决定回避前,被要求回避的承办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其他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人员,不得参与案件的调查、讨论、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决定。3 调查取证承办人员应当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主动向被调查人出示执法证件。3.1 调查措施3.1.1 一般调查措施调查取证时,承办人员依法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下达接受调查通知书,要求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就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2)询问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进入违法现场进行检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查阅和复印相关材料;(3)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9-(4)根据需要可以对有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5)对涉嫌自然资源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调查期间暂停办理与该违法案件相关的审批、登记等手续;(6)责令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7)查封、扣押与涉嫌测绘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地图产品等;(8)责令停止城乡规划违法建设,当事人不停止的,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查封施工现场;(9)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3.1.2 调查遇阻措施被调查人拒绝、逃避调查取证或者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调查取证时,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商请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所在基层组织协助调查;(2)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3)提请公安、检察、监察等相关部门协助;(4)其他措施。3.2 调查实施与证据收集3.2.1 调查前期准备(1)研究确定调查的主要内容、方法、步骤及拟收集的证据清单等;(2)收集内业资料;(3)准备调查装备、设备;(4)准备其他材料。-10-3.2.2 证据种类(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电子数据;(5)证人证言;(6)当事人的陈述;(7)询问笔录;(8)现场勘验笔录;(9)认定意见、鉴定意见;(10)其他。3.2.3 证据范围3.2.3.1 土地违法案件证据范围(1)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2)询问笔录;(3)地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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