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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资料汇总(线上试题及答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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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文得****题库
  • 文档编号:331601976
  • 上传时间:2022-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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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资料汇总(线上试题及答案)1.清末修律时,修订法律大臣俞廉三在“奏进民律前三编草案折”中表示:“此次编辑之旨,约分四端:(一)注重世界最普通之法则。(二)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三)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则。(四)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则。”关于清末修订民律的基本思路,下列哪一表述是最合适的?( )A.西学为体、中学为用B.中学为体、西学为用C.坚持德治、排斥法治D.抛弃传统、尽采西说【答案】:B【解析】:大清民律草案的表层意思是:借鉴西方的法律制度,吸取其中法理之精华,依托本土,使其适合中国国情,以达到增强国力、巩固统治的目的。将西方先进法律制度视为修律的手段为“用”,将中国封建制度视为修律的根本为体,引入西学,以辅助和巩固作为国之根本的封建政治制度与封建社会秩序。因此,修律的基本思路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2.甲、乙和银行三方签订抵押协议,由乙提供房产抵押担保。乙把房本交给银行,因登记部门原因导致银行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乙向登记部门申请挂失房本后换得新房本,将房屋卖给知情的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甲届期未还款,关于贷款、房屋抵押和买卖,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

      2、应向银行承担违约责任B.丙应代为向银行还款C.如丙代为向银行还款,可向甲主张相应款项D.因登记部门原因未办理抵押登记,但银行占有房本,故取得抵押权【答案】:A|C【解析】:A项,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乙应向银行承担未办理抵押登记的违约责任。B项,因银行未取得抵押权,故抵押物的转让权未受到限制。乙将房屋所有权转让于丙,丙虽然知情,但根据题目所给信息并不能认定丙与乙恶意串通,所以丙与乙的买卖合同有效,双方办理过户登记后,丙取得房屋所有权。根据合同的相对性,丙没有代为向银行还款的义务。C项,丙无还款义务,其向银行代为清偿甲的款项,可依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的规定向甲追偿。D项,根据物权法第187条的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等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本题中,乙与银行未办理抵押登记,银行未取得抵押权。

      3、3.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签订了进口设备合同,分三批运输。两批顺利履约后乙公司得知甲公司履约能力出现严重问题,便中止了第三批的发运。依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已履约的进口设备在使用中引起人身伤亡,则应依公约的规定进行处理B.乙公司中止发运第三批设备必须通知甲公司C.乙公司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中止发运第三批设备D.如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了充分的履约担保,乙公司可依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发运第三批设备【答案】:B【解析】:A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条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BD两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1条第3款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C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1条第1款规定,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显示他将不履行其主要义务。4.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

      4、法治的价值追求。关于我国宪法与公平正义的关系,下列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 )A.树立与强化宪法权威,必然要求坚定地守持和维护公平正义B.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公平正义在宪法中的重要体现C.宪法对妇女、老人、儿童等特殊主体权利的特别保护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需要D.禁止一切差别是宪法和公平正义的要求【答案】:D【解析】:CD两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非是绝对的平等,在法律制定及其适用中,要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需要对特殊地域以及特殊群体或个体作出必要的区别化对待。宪法在关于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规定中,多处明确规定了对妇女、老人、儿童等特殊主体的权利的保护。A项,法律的作用是解决社会纠纷,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公平正义作为法的实施的目标,应该将其贯穿于法的实施的整个过程当中。树立与强化宪法权威,必然要求坚定地守持和维护公平正义。B项,坚持公平正义要求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5.甲公司员工唐某受公司委托从乙公司订购一批空气净化机,甲公司对净化机单价未作明确限定。唐某与乙公司私下商定将净化机单价比正常售价提高200元,乙公司给唐某每台100元的回扣

      5、。商定后,唐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该买卖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而无效B.唐某的行为属无权代理,买卖合同效力待定C.乙公司行为构成对甲公司的欺诈,买卖合同属可变更、可撤销合同D.唐某与乙公司恶意串通损害甲公司的利益,应对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答案】:D【解析】:A项,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指以虚假的合法行为作表面行为,掩盖非法的隐蔽行为的行为。唐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确实出于订购净化机的目的,不存在以买卖合同为掩盖的其他非法目的,因此不属于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B项,狭义无权代理,是指不属于表见代理的未授权之代理、越权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的情形。唐某受甲公司委托,有代理权,且甲公司对净化机单价未作明确限定,唐某与乙公司对净化机单价的约定没有超越代理权限,因此唐某的行为不属于无权代理。C项,代理人进行代理活动时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乙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对甲公司的欺诈应以代理人唐某的主观状态判断,看代理人是否因欺诈而意思表示瑕疵,显然唐某并未陷入错误认识,乙公司的行为也就不构成欺诈。D项,代理人在行使代

      6、理权时,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与他人串通,从事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行为,属于滥用代理权。民法总则第164条规定,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唐某与乙公司的私下约定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了被代理人甲公司的利益,对此双方应对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6.根据甲公司的下列哪些承诺(保证)函,如乙公司未履行义务,甲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 )A.承诺:“积极督促乙公司还款,努力将丙公司的损失降到最低”B.承诺:“乙公司向丙公司还款,如乙公司无力还款,甲公司愿代为清偿”C.保证:“乙公司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相符。”实际上乙公司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D.承诺:“指定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但拒不承担保证责任【答案】:B|C【解析】:担保法第6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AD两项,承诺均无当债务人乙公司不履行债务时,甲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之意思,不构成保证,甲公司无需承担保证责任。B项,甲公司的承诺意旨明确,在乙公司未履行

      7、义务时,甲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C项,担保法解释第27条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的注册资金提供保证的,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金不符,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保证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者抽逃转移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所以甲公司应在债务人乙公司不履行债务时,为承诺承担保证责任。7.吴某是甲公司员工,持有甲公司授权委托书。吴某与温某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合同由温某签字、吴某用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盖章。后温某要求甲公司还款。下列哪些情形有助于甲公司否定吴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A.温某明知借款合同上的盖章是甲公司合同专用章而非甲公司公章,未表示反对B.温某未与甲公司核实,即将借款交给吴某C.吴某出示的甲公司授权委托书载明甲公司仅授权吴某参加投标活动D.吴某出示的甲公司空白授权委托书已届期【答案】:C|D【解析】:根据合同法第49条对表见代理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的法律要件包括以下四点:以本人名义为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无代理权。须有使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须相对人为善意。A项,实践中,

      8、公司在合同上盖章,可以盖公章,也可以盖合同专用章,均为有效,因此这一点足以令温某“有理由相信”。B项,由于甲公司员工吴某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系加盖合同专用章,具有使相对人温某相信吴某有代理权的表征,温某完全有理由相信吴某的有效代理权。C项,甲公司授权委托书载明甲公司仅授权吴某参加投标活动,即吴某无代理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的权限,因此,该授权委托书不具有使相对人温某相信吴某有代理权的表征,有助于甲公司否定吴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D项,吴某出示的甲公司空白授权委托书已届期表明其代理权已经终止,不可能构成温某的“有理由相信”,有助于甲公司否定吴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8.甲将其临街房屋和院子出租给乙作为汽车修理场所。经甲同意,乙先后两次自费扩建多间房屋作为烤漆车间。乙在又一次扩建报批过程中发现,甲出租的全部房屋均未经过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属于违章建筑。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租赁合同无效B.因甲、乙对于扩建房屋都有过错,应分担扩建房屋的费用C.因甲未告知乙租赁物为违章建筑,乙可解除租赁合同D.乙可继续履行合同,待违章建筑被有关部门确认并影响租赁物使用时,再向甲主张违约责任【答案】:A|B【解析

      9、】:A项,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条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由此可知本题中的租赁合同无效。B项,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扩建,但双方对扩建费用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出租人负担;未办理合法建设手续的,扩建造价费用由双方按照过错分担。本题中,甲、乙对于扩建房屋都有过错,应分担扩建房屋的费用。CD两项,既然合同无效,乙也无须解除合同,也不能向甲主张违约责任。9.2015年,甲、乙、丙三人设立新川面馆(普通合伙企业)。随着业务扩展,合伙企业拟聘任谭某担任经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聘任谭某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B.合伙企业和经理的关系可以类推适用委托代理法律关系C.谭某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以合伙企业名义签订合同D.谭某有权决定在现有合伙企业营业范围外新增其他业务【答案】:A|B|C【解析】:AD两项,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本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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