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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警院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第18章诉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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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东***
  • 文档编号:282912491
  • 上传时间:2022-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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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第18章 诉讼证据 学习目的和要求:了解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特征,行政诉讼证据制度对被告的特殊规定,理解行政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及意义,能够区分各个种类的证据。第一节 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特征 1行政诉讼证据具有客观性特征 行政诉讼证据的客观性体现在:具体行政行为的客观性,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的客观性,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的客观性三个方面。 2行政诉讼证据具有相关性特征 相关性是指作为证据的客观事实与案件的待证事实相关联。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作为证据的事实材料本身就是待证事实的 组成部分;二是作为证据的事实材料虽然不是待证事实的组成部分,但与待证事实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并能够为待证事实提供证明情况。 3行政诉讼证据具有合法性特征 合法性指证据的形式和取得方式必须合法,应由法定人员依法定程序收集并经法定程序审查属实。行政诉讼法关于证据合法性的一个重要规定是行政诉讼法第33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其立法依据是行政程序的合理性和证据的合法性要求。

      2、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而行政程序最基本的要求是先取证后裁决。行政机关必须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才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在具体行政行为已经作出以后,特别是相对人已经对其起诉以后,再来收集证据证明早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不仅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而且代理被告进行诉讼的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也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否则,其所收集的材料不具有证据的作用。第二节 证据的分类 一、证据的学理分类 1按照诉讼证据的来源,可以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原始证据材料有的是案件事实的组成部分;有的虽不是案件事实的组成部分,但与案件事实有直接或者间接的联系。派生证据是指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得来的证据,又叫传来证据或第二手材料。 2按诉讼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据。直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直接的关系,能直接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存在。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虽不能直接证明案

      3、件主要事实,但其往往是发现案件事实的先导,是鉴别直接证据真伪的有力手段。 3按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把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言词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是通过人的陈述表现的证据,言词证据的特点在于它带有陈述者的主观倾向,其感受力、记忆力、判断力、表达力都会影响证据的真实性。实物证据是以物品的外部形态或其中记载的内容等作为某种客观事实的表现形式的证据。实物证据比较客观、实在,但要注意区别其真伪。 4按诉讼证据是否为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所提出及其所能证明的事实,可以把证据分为本证和反证。本证是指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出,用以证明他所主张的事实的证据。反证是指由不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为了推翻对方的主张,而另外提出新的事实所举出的证据。 二、证据的立法分类 行政诉讼法第31条将证据分为七类。 1,书证。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画、表格等记录一定思想内容并以此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 2,物证。物证是指以其存在情况、外形特征、内在特性以及质量等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 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或录像、磁带所记录并反映的音响或图像,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

      4、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直接或间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非本案诉讼参加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 5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自己经历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叙述。 6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指鉴定人对需要鉴定的问题,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案件的事实材料,作出科学的符合实际的分析得出的结论性意见。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为了查明一定的事实,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勘查、检验、测量、拍照、绘图等工作时制作的笔录。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对有关的事项当场所作的记录。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中一种新的证据。第三节 举证责任 一、举证责任的含义和性质 举证责任是指对于有待证明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包含两方面的内容:证据由谁提出,应该举证的人没有举证的法律后果。举证责任的性质,历史上有过不同的学说,代表性的学说有权利说、义务说、责任说、负担说。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性质应是败诉的危险负担,即举证责任对当事人来说是一种败诉的危险负担。在负有举证

      5、责任的情况下当事人不举证,则负担就该事实所作的不利于己判决的危险。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 举证责任的分配,即诉讼证据由谁提出的问题。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据此,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主要由被告承担,这一规定具有客观必要性和现实可能性。 三、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特征 1强调被告的举证责任,不同于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和刑事诉讼中由司法机关负举证责任,被告不负举证责任的规定。 2被告举证的对象仅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全部的案件事实。有些事实,如赔偿、附带民事诉讼等,仍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3举证责任所提供的证据,不仅包括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还包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第四节 证据的收集和保全 一、人民法院对证据的收集和调查行政诉讼法第34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二、证据的保全 证据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调查证据之前,对于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根据诉讼参加人的申请或依职权,采取制作笔录等方式,预先加以调查和固定的制度。行政诉讼法第36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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