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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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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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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1-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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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民间借贷作为一种直接融资渠道,相对于银行借贷具有及时、简便、灵活的特点,对银行信用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对方便百姓生活、活跃市场、促进经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但在社会诚信度相对下降、国家监管不力及规范化相对缺失的情况下,民间借贷存在种种问题,这些问题最后往往集中到了法院,而且问题越发复杂,处理难度也逐渐加大。针对这种情况,笔者结合自己工作实践,谈一谈自己对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粗浅的看法。一、民间借贷的概念和特征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因相对于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被称作民间借贷。只要借贷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同时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具有以下几个主要法律特征: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借贷双方通过签订书面借贷协议或达成口头协议形成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权利和义务。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

      2、约行为。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以及借贷数额、借贷标的、借贷期限等取决于借贷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协议内容合法,都是允许的,受到法律的保护。.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借贷双方间是否形成借贷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要求出借人将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交付给借款人,这样借贷关系才算正式成立。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不属于出借人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的保护。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只有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有偿的,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二、民间借贷案件的特点及审理难点(一)民间借贷案件的特点1.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主体多为亲戚朋友。借款人与出借人大多数具有较为亲密的关系,多为亲朋好友或邻里乡亲等,也有通过中介借款的情形。2.民间借贷纠纷中借贷形式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借贷手续,通常只有简单的借据,没有利息的约定,或者没有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款用途等方面的约定,或者连借据都没有,只能提供见证人。同时,担保方式也不规范,往往只让保证人

      3、签个字,这些都给纠纷的发生埋上了深深的隐患。3民间借贷纠纷一般数额较大,还款周期较长,利率不稳定。由于个体企业或经营户的经营需求,民间借贷数额一般较大,呈现逐年增长趋势。资金周转时间长,还款期限也较长。利息高低则取决于数额大小、效益高低、期限长短、关系远近等不同情况,大多需双方协商而定。4诉讼发生后,被告履行能力差,躲债和逃避执行,案件审理和执行难度增加。从近年来的审判实践情况来看,民间借贷纠纷影响案件审理和执行的因素主要有:一是案件受理后,被告方为躲避债务而藏匿,案件的审理不得不为此中止而进行公告,浪费司法资源,影响审判效率;二是因为被告不到庭只能缺席审理,原告在法庭上就可能会隐瞒不利于自己的有关案件事实,导致案件上诉后被改判甚至是发回重审,影响案件的整体质效考评指标;三是由于被告既不出庭应诉又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尤其是为了逃避债务,远走他乡下落不明,往往会给执行工作带来困难,从而导致债权人对司法公正性和法院公信力的怀疑。(二)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难点基于民间借贷案件的这些特点,从而给审理带来了诸多困难,具体如下:1.案件定性难把握。主要反映在对一些转化型案件的法律关系能否认定为民

      4、间借贷关系难以把握。如合伙组织的原合伙人,在退伙后持合伙期间其他合伙人出具的借条或欠条,以借贷关系主张权利,另一方则以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属于合伙经营的性质,并以合伙经营亏损为由不同意按民间借贷关系处理,双方对是按合伙关系处理还是按借贷关系处理存在较大争议。还有就是家庭成员之间,一方给付另一方较大数额金钱,由另一方用以投资经营,现给付的一方要求对方返还投资款和利润。由于双方此前无任何约定,对此纠纷能否按借贷关系定性处理等,都是依照现行法律难以把握的问题。甚至还有部分债务人以民间借贷的形式非法集资,涉嫌刑事犯罪等,这些都需要准确把握。2义务主体难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举债原则上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即将夫妻双方均作为债务承担的主体。此规定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诚信,避免夫妻串通逃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但对于夫妻未举债一方的财产权益则保护不够。在审判实践中,常常遇到夫妻中未举债方多以举债方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以及夫妻双方分居为由抗辩,从而引发债务人主体是否认定为夫妻双方的争议。3争议事实难查清。一是一些债务人对涉及案件定性、事实方面的

      5、抗辩主张,如借条系受胁迫所立、借款系为偿还赌债而借等无法举证,法院亦无法查证。而依据民事证据规则认定的事实往往与客观事实并不一定相符,往往造成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甚至对法院关于案件事实的认定产生对抗心理,增加了审理的难度。二是因借款人一方送达难,导致缺席审理的案件增多,开庭时往往都是依据出借人的单方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如果出借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据,法官一般很难识别。三是有的债务人在案件审理中反映借条系在受对方胁迫情况下形成、借款系用于偿还赌债以及出借方在出借时就已将利息扣除或将利息计算在本金中等情况,但对此无法举证,法院也无法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查证。4.利率标准和违约损失难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释中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不予保护。执行中难以把握的问题:一是目前银行利率标准有多种,是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标准,还是商业银行的利率标准?是适用借款时银行利率标准,还是清偿时银行的利率标准?需要加以统一和明确;二是当事人在约定较高利率的同时,有时还约定了较高的违约金,如对债权人关于违约金的主张再予支持,明

      6、显利益失衡。在债务人不提出减少违约金请求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也是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三、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一)确认借贷关系是否合法。我国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如果当事人间的借贷关系不合法,就不能产生借贷的相应法律后果。因此,审理借贷案件首先应确认借贷关系是否合法,这是正确审理借贷案件的前提。实践中,由于国家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干预较少,法官在审判中往往只沿袭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对借贷关系怎样保护的思路,尤其是在案件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对案件的事实没有争议的时候,容易忽视对借贷关系合法性的审查,容易造成纵容违法犯罪行为的后果。所以,在具体审查借贷关系是否合法时,应具体查明以下两个方面的情况:一是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法官对二者关系的查明有助于对双方借贷的真实目的形成心证,以排除是否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比如,是否有当事人为隐匿财产,逃避债务,故意与亲属串通的假借贷。二是出借人的借款目的。主要是审查出借人是否知道借款人的借款目的、用途及借、贷双方是否恶意串通。法官对这一项的查明不能仅限于出借人承认与否,而应结合案件的其他情况

      7、予以综合认定,包括对当事人间的关系,日常生活情况,彼此接触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以确认出借人借出款项的真实目的。比如,借款人与出借人是邻居,出借人以高利贷借出款项,并且以借款人的房屋作了抵押。法官在审理中查明,借款人吸毒在全村尽人皆知,出借人也知道借款人无职业,为吸毒正在变卖家产,不能说明借款的正当用途,且借款人陈述借款时告知了出借人借款是为了吸毒。由此,出借人为谋取高利出借款项供借款人吸毒的目的暴露无遗。因此,即使当事人对借贷事实无争议,法官也不能保护他们之间的借贷关系。(二)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由于民间借贷纠纷在借贷形式上的简单性和随意性,导致不签订书面协议或仅仅由借款人出具一张内容简单的借据的情形较多,一旦发生纠纷,借贷双方很难举出说服力很强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方对双方之间存在借

      8、贷关系以及出借方已将借款提供给借款人负有举证责任,而借款人则对于其已履行还款义务负有举证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有些案件中常常发生被告对原告所提供的借据不予认可,否认借据上的签名系被告所签的情况。对由此产生的申请鉴定义务承担问题。笔者认为,出借方不仅要对借贷内容负有举证责任,同时还应对借款人是谁负有举证责任。因此,在被告否认且确无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应由原告申请鉴定并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法律后果为宜。另外,个别案件涉及赌债,要严格审查借贷关系的合法性,在证明责任的分配上,实行原告举证证明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反驳借贷关系主张赌博债务并举证证明,当被告举证达到引起合理怀疑的程度时,可将举证责任转而分配给原告。强调原告的出庭及真实充分陈述义务,原告未到庭的,若无正当理由一般应予中止审理;另外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应要求原告本人就借款的时间、地点、在场人、详细经过(包括给钱与出具欠条的详细经过、先后顺序及其他细节)、借款的来源、支付方式、借款用途、还款期限、还款方式、利息约定等有关细节进行详细充分说明;三是在事实认定过程中应充分发挥职权探知职能,应结合原、被告双方陈述以及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各自

      9、的职业、品行,另外加强与公安部门的联系,及时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查询聚众赌博的查处情况,了解原、被告是否有参赌的前科,逐个调取与涉诉借款相关的证据,充分发挥间接证据和辅助证据的证明作用,判断大量间接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债务的赌债性质。(三)借款利息的认定问题。民间借贷分为有息和无息两种。对于有息的民间借贷,只要不违反国家关于利息的限制性规定,就应认定有效,容易产生纠纷的多是对借款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形。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目前涉及民间借贷的法律规范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这两个规定是否冲突,应如何适用?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适用合同法第21条的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4条规定因与合同法规定相抵触,不再适用。另外关于逾期利息的问题,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四)诉讼时效的适用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因此,在民间借贷中,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大致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从借贷合同规定的偿还本金及利息的期限起算,另一种是没有约定清偿债务期限的,则应当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对于上述两种情况,目前并没有产生任何歧义。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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