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docx
3页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草案)第一条为规范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督管理,防止林木有害生物随进境货物木质包装传 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第15号国际植物检疫措 施标准《国际贸易中木质包装材料管理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 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经人工合成或经加 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纤维板等除外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货物木质 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 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检疫监督管理第四条进境货物木质包装应符合以下要求:(一) 不得带有有害生物活体、活的有害生物为害迹象及树皮、树枝、土壤等二) 按本办法附录1所列的除害处理方法经过处理,并按附录2的要求在每件包装上加施 标识来自松材线虫疫区国家或地区(附录3)的进境货物针叶树木质包装必须采用附录1中的 热处理方法或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其他有效方法进行处理。
第五条 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机构需向国家质检总局通报批准的木质包装生产企 业名单及标识式样第六条 依据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结果,本办法附录1所列除害处理方法不能有效杀灭中国 关注的有害生物时,国家质检总局可要求输出国家或地区采取其它的除害处理方法第七条 出口商应在相关贸易单证上注明是否带有木质包装进境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货 主或其代理人凭上述相关贸易单证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无木质包装或使用纤维板、胶合板等作 包装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说明第八条检验检疫机构对相关贸易单证上注明有无木质包装的,按规定实施抽查;未注明的, 实施批批查验第九条 需实施检疫或除害处理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按照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将货物运 往指定地点接受检疫或除害处理装载于集装箱内的,在检验检疫人员到达现场后方可开启箱门第十条 注明带有木质包装,经检疫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予以放行;不符合本办法第 四条规定的,检验检疫机构监督货主或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销毁或连同货物一起 作退运处理注明无木质包装或使用纤维板、胶合板等作包装,以及未注明有无木质包装的,经 查验,未发现木质包装的,予以放行;发现有木质包装的,监督货主或其代理人对木质包装作销 毁或连同货物一起作退运处理。
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进口商承担第十一条 进境货物在入境口岸清关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凭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 《入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申请转关运输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凭指运地检验检疫 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向指运地海关办理通关手续第十二条检验检疫机构应根据检疫情况做好出口商和木质包装生产企业的信用记录,对其 信用作出评价并采取相应措施国家质检总局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输出国家或地区第十三条 重复使用的进境木质包装,应符合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且标识清晰再加工或 经修复的木质包装,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实施除害处理和加施标识第十四条进境船舶使用的垫舱木料按本办法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未加施标识的,应 不带有害生物活体经检疫发现有害生物活体的,在进境口岸实施除害处理第十五条 来自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木质包装,按本办法执行第十六条 过境货物裸露的木质包装应按本办法执行第十七条我国与国外有双边协议的,按协议规定执行第十八条原有关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 月 日起施行附录1进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方法一、热处理(Heat Treament)1、 必须保证木材中心温度至少达到56°C,持续30分钟以上。
2、 窑内烘干(KD)、化学加压浸透(CPI)或其它方法只要达到热处理要求,可以视为热 处理如化学加压浸透可通过蒸汽、热水或干热等方法达到热处理的技术要求二、漠甲烷(MB )熏蒸处理1、常压下,按下列标准处理温度剂量(g/m3)监测最低浓度要求(g/m3)0.5小时2小时4小时16小时N21C4836241714N16C5642282017N11C64483222192、最低温度不应低于10C,熏蒸时间最低不应少于16小时三、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或中国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其它除害方法附录2除害处理合格的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要求、标识式样:1P PCXX-000 YY其中:IPPC——《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英文缩写XX——国际标准化组织(ISO)规定的2个字母国家编号000——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机构批准的木质包装生产企业的独特数字编号YY——除害处理方法,如漠甲烷熏蒸一MB热处理一HT二、 输出国官方植物检疫机构或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生产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它信息三、 标识必须加施于木质包装显著位置,至少应在相对的两面,标识应清晰易辨、永久且不 可移动四、 标识避免使用红色或橙色附录3松材线虫疫区国家和地区名单1、 日本、美国、加拿大、墨西哥、朝鲜、韩国、葡萄牙及中国台湾、香港地区。
2、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或其它相关研究资料确认的国家或地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