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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海工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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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豆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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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7-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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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 --淮海工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二○○ 八年三月修 订)为进一步完善学分制管理制度,根据《淮海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 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建立竞争、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提高教育教学质 量,全校本、专科各专业实行学分制管理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第二章 学制及修业年限第三条 我校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或五年(建筑学专业 五年), 专科专业标准学制为三年,以此制定各本、专科专业指导 性培养计划第四条 以标准学制为参考, 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允许学习成绩优异、提前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德智体综合测评优良的学生提前毕业亦允许学生因在标准学制时间内未修满规定学分,推迟毕业时间但无论何种原因,学生在校学习时间( 含休学),四年制本科不得超过六年, 五年制本科不得超过七年,专科不得超 过五年第三章 培养计划与课程设置第五条 指导性培养计划在课程体系上由三部分构成:即以素质教育为前提的公共基础系列课程(包括人文社科基础系列、数理基 础系列、工程基 础系列等),以二级学科为标识的学科基础系列课程和以增加择业适应性为目标的专业课程,它反映了新的教育思想和教育 观念,反映了学校 对学生德、智、体等诸方面的要求,设计了学生培养的主要过程和方式,是学生在校修读课程的主要依据。

      第六条 在指导性培养计划中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种一)必修课 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 规定学生必 须修读的课程,包括公共基础课程和部分专业基础课程学生必须修 读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 课程,并取得相 应的学分二)选修课 是根据专业指导性培养计划, 为加深专业 基础、拓宽专业知识面和增强综合素质而开设并在一定范围内供学生选修的课程,包括公共 选修 课程和跨学科选修课程学生根据所学 专业要求和个人兴趣、能力进行 选读,并取得 规定学分根据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对 于公共选修课程,学生一般至少应选满 6 学分,其中人文与社科类课程 1.5 学分、经济与管理类课 程 1.5 学分、 艺术与体育类课 程 1.5 学分、自然科学与技术类课程 1.5学分跨学科选修课程,是各教学单位按专业大类开设学科基 础课程,学生一般应至少在此类课程中修满 6 学分-- 2 --第四章 学  分第七条 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以上 课时数(周数) 为主要依据, 计算方法如下:(一)理论课 学分数=课内总学时/16(二)实验课 学分数=课内总学时/24(三)体育课 学分数=课内总学时/32(四)实践教学环节 学分数=教学周数第八条  各类学制的学生应修 读的基本学分控制如下(具体学分要求以各专业教学计划为准):四年制本科 190 学分左右;五年制本科 235 学分左右;第九条  各类课程学分所占比例:必修课占 70-80%,选修课占 20-30%。

      第五章 成绩考核第十条 学生每学期办理注册后经确认修读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学籍登记卡》和《学生成绩总表》,并归 入档案凡未 经办理注册及 选课等手续擅自听课者,一律不得参加考核第十一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 试成绩按百分制评 分,考 查成绩一般按五级制( 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评分口试课程以及实践性较强的课程( 如单独设课的实验、实习、社会实践、 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的成绩采用五级制评分第十二条 考试成绩以期末考试为主,参考平时成绩和期中考试成绩一般情况下,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总成绩的 20%—30%,期末成绩占 70%—80%有期中考 试的课程,期中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可以占到 35%课程是否举 行期中考试一般由课程所在学院(部)视情况决定,主要基 础课程可以进行期中考试或测验具体课 程成绩比例由各学院(部)确定,并在开课前向选课学生公布无论考试、考查,学生均须取得 60 分(及格) 以上成绩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期末考 试成绩低于 50(不含 50)分者,总评成绩不得计为 60(含 60)分或及格(含及格)以上第十三条 补考学生所修(含当学期重新修读)课程,凡考核不及格可以参加次学期初学 校组织的课程补考。

      每学期开学前,凡需补考的学生本人 应当主动到学院查看补 考安排学生缺考或因个人原因 错过补考考试,学校不再另行安排考试 公共选修课程和跨学科选修 课程不安排补考选修课程不及格,不获得学分,学生可在后续学期另 选其他课程或重新选择该课 补考成绩以补考试卷卷面成绩为准因参加学校组织的大型活动等造成缓考的,有 课程不通过者, 视 情况可安排一次补考-- 3 --第十四条 缓考(一)学生因个人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需在考前由学生本人向学院教学秘书提出缓考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填写缓考申请表,经所在学院分管教学院长批准后,可以不参加本次考试(公选课、跨学科选修课程无缓考),学生所在学院 应及时将学生情况报教 务处考试中心备案 缓考课程可随次学期开学初的补考一同安排考试, 缓考次数以一次为限, 缓考成 绩不合格或学生缺考,学校不再安排补考学生不得无故申请缓考未办 理缓考手续缺考者,按 旷考处 理,旷考课程必须重新修读由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学科 竞赛等,与考 试冲突的,由组织者向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组织者负责通知有关开课学院(部),并 统一办理参加活 动学生的缓考手续二)缓考成绩记入正常考试学期的课程成绩。

      第十五条 重新修读 (一)学生所修课程,凡考核不及格 经补考后仍然不及格或缺考,应当重新选课修读,同一门课程合格之前选课修读不限次数二)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及格时学校不安排补考, 该环节必须 重新修读必修课成绩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必须重新修读,直至合格 为止;公共选修课、 跨学科 选修课和任选课考核不及格,不记载成绩,学生可以另选其它课程或再次 选修同一门课程学生重新修读课程,原则上应当按时上课若上课时间冲突,学生本人可提出免听申请报告(实验课、 实践类课除外),经学生所在学院确认同意,任课教师可允许其免听重修课程的部分冲突学时,可以参加期末考试免听 课学生应当按要求完成作业、 测验和实验,其平时成绩比例由任课教师视具体情况确定三)任何课程,学生缺 课( 包括 实验)时数累计超过规定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量累计超过规定量的三分之一,不得参加正常考试,不 计学分,应当重新修读四)学生应当按时参加课程考试,凡擅自缺考或考 试违规、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一律无效,按 “○”分记载,并在学籍登记表上该课 程后注明“ 旷考”或“作弊”字样五)重新修读课程学分记入修读学期的学籍学分六)重新修读课程考试随开课年级统一安排。

      课程重修学生 较多时,学校视情况可以安排单独组织某课程的重修班七)若因教学计划修订,低年 级不再开设的课程,学生在报名时应主动提出,可由本课程所在学院(部)开设单独班后组织考核 课程停开时,也可在各学院专业系的指导下,更换修读新课程更换修读课程须经学院(部)和教务处审批后方可确定八)重新修读课程程序:1. 学校每学期均在“教务信息网”上公布全校各班级课表,学生在了解本学期学校开课情况后,开课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修 读课程申请表;2.经教学秘书复核后报教务处审批备案, 经批准的重新修 读课程,学生可在 选课系统中予以提交-- 4 --登记并可登陆选课系统进行 查询自己的选课情况(含重新修 读课程);3.期末考试前学生到本学院查看重新修读课程考试安排并按时参加考试第十六条 学籍成绩记载办法学生每学期考试成绩、学分绩 点均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为了区 别学生学习成绩优劣,采用学分绩点评定办法一)考核成绩的等级与绩点系数的关系表 1 百分制考 核 成 绩 绩 点 系 数 考 核 成 绩 绩 点 系 数90≤成 绩 ≤100 5 70≤成 绩 <75 385≤成 绩 <90 4.5 65≤成 绩 <70 2.580≤成 绩 <85 4 60≤成 绩 <65 275≤成 绩 <80 3.5 0≤成 绩 <60 0表 2 五级计分制考核等级 优 良 中 及格 不及格绩点系数 5 4 3 2 0补考和重新修读后课程成绩及格,学分 绩点系数记 1。

      二)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 绩点的计算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绩点系数所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所修课程的学分(三)奖励学分及创新学习学分学生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具有较高水平的论文、作品、创新发明或参加省级以上的政府组织的学科竞赛、科技竞赛、体育比赛、 艺术比赛, 获得等级以上的奖励,可酌情给予相关某门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学分,但不得免修该门课 程若所 发表的作品或竞赛 所获奖项无相关课程对应,则可酌情奖励创新学分或技能学分奖励学分的 绩点系数为 4.5申请奖励学分,由学生本人申 请并提交有关证明, 经学生所在学院教学委 员会或学术委员会确认,教务处核准后,方可记载奖励学分,奖励学分由教学处负责记载每人每项最高不超过 4 学分,奖励学分也可以替代公共选修课程学分学生参加学校的创新性实验、开放性 实验及获取相关技能 证书等,可以按 规定记载创新学习学分记载创新学习学分,由各学院(部)及相关教学单位根据学生的 创新学习项目的学习情况,上报学分记载成绩单创新学分的认 定,按学校相关文件精神 执行第六章 选  课第十七条 选课-- 5 --选课是指经注册拥有学籍的学生,根据指 导性教学计划自主 选择修读课程的过程。

      一)选课内容包括选择或确认正常修读课程、重新修 读的课 程、公共选修课程、跨学科选修课程、提前修读课程及辅修课程及其他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环节学校按学生选择、确认学习的 课程或教学环节学分数核算收取学 费核算 办法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及省教育厅核准的收费管理办法执行二) 每学期各学院应当向学生公布下学期开课目录, 教 务处审查无误后向学生公布学生应当按照专业指导性培养计划进行选课,各学院 应当安排有经验 的教师予以指导,首先保 证必修课、再选选修课;其次应当先选先修课,后 选后续课,并力求避免上 课 冲突低于本专业教学大纲要求的同类(名称及内容)课程,不能替代本专业 的相关课程;必修课程必 选且必须修读, 选修课不能代替必修课学生可根据个人情况按专修某一专业方向或以某一专业方向为主、跨学科选修其他专业方向等不同的模式进行选课按专业方向选课时 ,学生 应选择确认所选方向的 课程,退选班级课表中非选择方向课程三)有学籍变动(如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应随现班级一同 选课,可以退 选班级推荐课表中已经修过并通过的课程,并可选择 低年级尚未通过的课程,或提前修读高年级部分课程四)一门课程分理论与实验( 践) 两部分上课时,学生必须同时修读。

      五)为加强素质教育,学校每学期均开 设公共选修课程和跨学科 选修课程,供在校生选修本科生在校期间应当修满 6 学分公共选修课程和 4 学分跨学科选修课程六)学校按选课学生名单组织教学和考试 未经选课确认或 虽经选课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学生,不得参加课程修读和参加考核,擅自参加课程考核,该课程学分无效学生选课开课两周之内,允许试听、退选开课两周后学生经核准选定的课程,一般不得提出更动第七章 辅 修第十八条 辅修(一)为适应社会对复合型人才的需要,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努力扩大知识面、实现学科间的交叉渗透,建立主辅修制度学生在确保完成主修专业教学计划的前提下,可根据个人兴趣和客观条件,从第二学年起,选择某一专业作为自己的辅修专业,有 计划地修读有关课程,达到相应的学业标准后,可取得相应辅修专业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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