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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投资协定中“投资”性质及意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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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论国际投资协定中“投资”性质及意义国际投资法在当今最为引人注目的是国际投资协定的 发展,共有近6100个国际投资协定构成了国际投资规则的 基础①据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统计,截至2011年 6月,共有2830项双边投资协定(BIT)达成,涉及176国 家另有359项涉及投资的贸易与投资特惠协定(PTIAs), 包括自由贸易区协定(FTAs)、区域经济一体化协定、经济 合作框架或协定、紧密经济伙伴协定(EPAs)等②与双 边投资协定的总数相比,这类协议数虽然较小,但近5年来 差不多翻了一番从目前的实践看,几乎每个国家至少对外 签订有一项国际投资协定(IIA),而大多数国家常常是多项 国际投资协定的当事国③ 如我国就对外签订有多种类型 的国际投资协定(IIAs),数目达249项④其中已经签订 的双边投资协定在数量上排列世界第二,⑤截至2011年6 月1日达130项⑥我国一直还就与投资问题有关的自由 贸易协定或区域贸易安排展开谈判,签署了一定数量的有关 协定⑦如中国与智利、巴基斯坦、新西兰等签订的自由贸 易协定晚近国际投资协定除了在投资者与东道国的投资争议解 决机制、投资的待遇和若干新议题,如投资与环境、投资与 人权等方面有较大程度的新发展外,在协定的适用范围方面 也有较大的发展,而其中关于“投资”定义扩大化的趋势特 别引人注目。

      投资”定义是国际投资协定的核心内容之 一,它直接关涉国际投资协定适用范围的宽窄国际投资协 定创设的所有保护制度与措施,都是指向“投资”⑧ 本 文力图从理论上厘清国际投资协定中“投资”的性质,分析 其扩大化的根本缘由,探讨“投资”所体现的国际投资协定 的价值取向,从而展现国际投资协定的核心价值与定位,对 理解国际投资协定起到以点带面的作用一、国际投资协定中“投资”的性质(一)资产、财产或财产权有关资产(asset)的含义,应该与财产(property)同 义如布莱克法律词典对资产的解释是:一个人的所有能用 于支付债务或分配的财产;资产负债表中表示财产拥有状况 的项目,包括现金、设备、存货(inventory)、不动产、应 收账款(accounts receivable)和商誉(goodwill)⑨ 在 中文语境中更是如此如《现代汉语词典》中对资产的解释, 首要含义就是财产⑩只不过英文中的property在多数情 况下具有财产权的含义,(11)而使其成为一个法律概念, asset则是一个普通名词所以,从法律的含义看,晚近国 际投资协定中“投资”定义中的所谓"资产"就是财产或 者财产权由于财产的概念在现代社会中已经不仅指有形的物质财 产,而且也指知识、技能、劳动等无形的具有价值创造功能 的生产要素,因此,财产权就是泛指一切依据某种生产要素 获取收入的权利。

      12)它常被用来指存在于任何客体之中 或之上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出借权、转让权、消 费权和其他与财产有关的权利13)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现代民法和宪法均已在所有权概念的基础上推演出更为广 泛的财产权概念从其内容上看,该概念仍以所有权为核心, 但已超出了所有权的范畴它不仅包括物权,也包括债权、 知识产权、继承权等传统私法上所拟制的权利,同时包括具 有财产权性质的公物使用权(如国有土地使用权、水利权), 甚至许多外国学者认为它还包括契约自由14)如20世纪 初,著名学者施瓦茨曾列举了 “具有重大价值的新型财 产”:“这些财产包括商业信誉、商标、商业秘密、著作权、 经营利益、特许权以及公平的便利权 (15)这大体上与 国际投资协定中定义的“投资"相当1) 人权意义上的财产权关于财产或者财产权的理解,尽管在不同的语境、不同的 情势下,有不同的含义,但归纳起来,我们可以从两个不同 的侧面理解它:一是作为民事权利的财产权,一是作为人权 的财产权所谓作为民事权利的财产权,是指个人依据民法所享有的 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它包含 的内容较为广泛,凡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都可以纳入财产 权的范畴。

      同时,它也是多项民事权利的集合,即多项民事 制度,如物权法、债权法、知识产权法等的集合体16)德 国民法学家梅迪库斯认为,一个人的财产包括这个人的物以 及具有金钱价值的权利17)我国学者李宜琛也主张,财 产权一般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有价证券等权利18) 因而,诚如科宾所言:"我们的财产观念已经改变,它已不 再被视为物或作为某种客体而存在,而已经变成了单纯的法 律关系的集束"“权利、特权和义务免除 (19)从权利确立的关系角度看,作为民事权利的财产权体现的 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法律保护的是权利人的权利不受 其他个人的侵犯与损害其价值追求旨在确保权利主体就一 定外在事物的经济价值享有意思自治,而建立和谐的社会经 济秩序所谓作为人权的财产权,是指财产权构成人的基本权利之 一种,是人生存所必需,任何人均不得无端剥夺之布莱克 斯通认为,财产、生命和自由,这是每个英国人所固有的绝 对权利,法律不能允许对这些权利哪怕是最小的侵害,即便 这些侵害是由共同体造成的20)法国在资产阶级革命中 颁布的《人权宣言》第17条明确规定:“财产是神圣不可 侵犯的权利除非当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所显然必需时,且 在公平和预先赔偿的条件下,任何人的财产不得受到剥 夺。

      《世界人权公约》第17条规定:“人人有权单独占 有或与他人合有财产;任何人之财产不容无理剥夺财产 权“不仅是一种自然权利,而且是在基本的自然权利中最为 重要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保障这种财产权是社会、政府 和法律的首要目的和任务 (21)而从权利确立的关系角度看,作为人权的财产权则体现出 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法律所保护的是权利人的权利不受 国家的侵犯与损害其价值旨趣强调的是个人的人格独立和 人格完整,以防范国家权力的威胁正如哈耶克认为的:“确 认财产权是划定一个保护我们免于压迫的私人领域的第一 步私有财产权是自由的基本要素,是不可剥夺的天赋的自 由权利对私有财产权的承认是阻止或防止国家政府强制与 专断的基本条件hellip;&henip;如果财产权与物质财富 处于某个机构或某个个人排他性的控制之下,个人自由将不复存在 (22)从各国实 践来看,保障包括财产权在内的人权是近代宪法产生的基础 和正当性的根源作为人权的财产权是宪法确认的任何公民 平等地享有对于财产的权利,要求国家公权力负有不得任意 侵犯财产权的义务和积极维护、保障财产权的责任如美国 宪法第5修正案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 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所以,作为人权的财产权的核心价值是实现公民自由的最 基本要求,是人作为有尊严的个体存在的社会物质基础它 也是公民对国家的权利,即公民所享有的为国家权力所不能 侵害的权利,是针对权力的在先约束,体现的是公民与国家 权力之间在宪法秩序中的关系因此,作为人权的财产权本 质上是一种以公权力为防御对象的“防御权”,是为对抗国 家公权力可能的侵犯而设计的而作为民事权利的财产权保 护的是私人领域内的关系,它避免的是平等私法主体的非法 侵权,既是消极地对抗其他民事主体的防御权,也是一项自 身积极发展的权利法律在界定财产归属的同时,鼓励财产 所有者之间的交易,在财富流动的过程中促进社会财富总量 的增加总之,人权意义上的财产权与民法上财产权的区别,既不 在于财产权的客体,也不在于财产权的主体,而在于反映在 同一客体上的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即:民事权利的财产权 目的是使每个人有基本经济保障,从而能够不依附于他人平 等地参与公共事务;而人权意义上的财产权的目的是划清公 私界限,从而能够在私人经济领域不受政府随心所欲干预, 即便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论文代写(三)国际投资协定中的“投资”是人权意义上的财产权对于国际投资协定的缔约国而言,由于经济发展程度、水 平和经济政策的不同,对于期望予以鼓励与保护的投资会有 不同的考虑,同时,各国由于法律文化、经济发展模式与程 度的不同,对投资的认识也会有所不同,反映到国际投资协 定中,就表现为对“投资”的定义也各有不同。

      加之,投资 的定义直接涉及协定适用范围的大小,所以在不同的国际投 资协定中,对“投资”的定义也会采取不同的方式以控制投 资范围的宽窄归纳起来,国际投资协定中对“投资”的定 义主要存在两种模式:1.基于资产(asset-based)的定义模式这种模式的投 资定义是最为传统的方式,为大多数国际投资协定所采用 这种定义方式是通过列举投资者投入的资产来解释投资的 含义一般而言,投资既可理解为投资主体为获得预期回报 而将资产投入经济活动的行为过程,也可理解为投资主体投 入的资产23)而从国际投资协定的目的而言,它是为了 促进与保护投资,因此,以列举资产的方式对“投资”予以 定义是合适的这样可以清晰地表明国际投资协定希望什么 样的资产被投入到东道国,为东道国所保护而且,国际投 资协定通常也对“投资者”予以明确的定义两者结合起来 就是明白无误的“投资” 了晚近国际投资协定中基于资产的投资定义,通常先是概括 性地规定投资是投资者投入的其所(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 制的任何类型的资产,然后辅之以按资产类型的列举这些 资产类型主要包括如下五类:(1)动产与不动产,以及相关 联的财产权,如抵押、质押、留置权等;(2)在公司中拥有 的各种类型的权益,如股票、债券、股权,以及其他形式参 与公司、商业企业或合营企业等的权益;(3)金钱请求权, 具有金融价值的合同请求权以及直接与特定投资相关的贷 款;(4)知识产权;(5)依法律或合同而享有的商业特许权。

      (24)尽管基于资产的定义方式是为了能够为尽可能多的投 资提供保护,但在实践中,若干国际投资协定还是对该定义 设定了一些限制条件如,要求其与东道国的法律、法规一 致(智利与新西兰的双边投资协定);必须在东道国实际投 入(阿尔及利亚与印尼的双边投资协定);必须是在东道国 实际拥有或控制的(比利时”卢森堡与沙特阿拉伯的双边投 资协定)资产等对投资的定义,不仅需要清晰明了以涵盖所有现存投资方 式或投资的资产,而且也需要有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投资实 践的发展,以便能够囊括将来出现的新型投资类型美国在 对外签订双边投资协定的实践中还出现过一些修正了的基 于资产的定义,即所谓的语义重复的定义方式,以满足这种 需要如美国与巴林的双边投资协定规定:一国民或公司的 投资是指该国民或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任何类型 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随着实践的发展, 美国在新近的双边投资协定实践中出现了采用更为精确的 基于资产的定义方式的势头,比如其2004年版的双边投资 协定范本中“投资”的定义:"投资”指投资者直接或间接 拥有或控制的各项财产,该财产具有投资性质,包括资本或 其它财力保证,收入或利润预期或风险承担。

      构成一项投资 可以认为包括:(1)企业;(2)股份,股票,以及其他企业 参股方式;(3)公债,债券,其他债务证券,以及贷款;(4) 期货,选择权,以及其他派生形式;(5)交钥匙、建设、经 营、生产、特许、分享收益合同,以及其他类似合同;(6) 知识产权;(7)根据适用的国内法授予的执照,授权,许可, 以及类似权利;(8)其他有形或无形,移动或固定的财产, 以及相关财产权利,例如租赁,抵押,留置与保证25)2.封闭性列举式的定义模式这种定义模式是为了避免对 “投资”所下的定义过于宽泛,使协定所保护的“投资”不 包括投机等对缔约国经济带来不良影响的经济活动,同时又 不愿意协定的“投资”范畴过窄,使得若干投资活动得不到协定的保护所以,这种类型的“投资”定义,在目的上与 基于资产的定义模式是一致的:期望尽可能囊括所有投资, 使协定具有广泛的保护范围它们的不同在于封闭性列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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