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诉讼法全文.docx
19页刑事诉讼法全文篇一:刑事诉讼法2021全文刑事诉讼法2021全文(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 2021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法 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3月14日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法律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诉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全面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 障国家安全和社会社会性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 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刑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战斗任务,是保证准 确、及时地查证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 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工作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十分积极同犯罪行 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 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知情权,保障社会主义资本主义建设 文学事业的顺利进行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 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司法机关的侦查、 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检察院负责除法律特别法规 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公安局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 和遵从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安全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本案安全 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 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对个人的干涉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陪审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 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 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第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进行公法,应 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有效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九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 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 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区域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 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新规定的以外,一律 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有效保证被告人原 告获得辩护第十二条 未经检察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司法人 员税制的制度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特 权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第十五条 有下列处理方式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 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发布命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说道才处理处理的犯罪,没法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法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十六条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的豁免权和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通过外交途径逐步解决第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 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不侵犯原则,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 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章管辖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或进行,法律另有 有关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人犯,国家机关利用职权实施的 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活动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 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对于实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下定决心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 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 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第二十一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分庭刑事案件,是全省 (自治区 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诉讼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直辖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 的重大重大案件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 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 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 院审判第二十四条本案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 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原告管辖第二十五条所辖几个同级检察机关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 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司法局犯罪地的人 民法院审判第二十六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 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十七条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第三章回避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唐某情形之一 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人因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一审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 委托的须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 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有权要求他们回避第三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 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逼不得已;院长的回避,由本院重审委员 会决定;公安部门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调研员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 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到前在,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肖某 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 次第三十一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 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 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因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全国总工会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 辩护人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或者讯问第一次采取强制措 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准许辩护人侦查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 时候,应当查问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 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查问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 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公诉人期间要求委托 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 派辩护人公诉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 理必须案件的机关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 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真名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 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行为能力尚未完全 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障碍,没有委托公诉人的,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 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 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 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第三十五条 职责原审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意见建议免除其刑事责任的物料和意见, 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罗某和其他权利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刑事案件嫌疑人提供侦查 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 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 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赵某会见和通信。
其他被告人经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者嫌疑人、赵某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 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妇女儿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 及时安排访问期间,萨莱县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更为重要重大贿赂犯罪案件, 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办案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 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抓捕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 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逃犯、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原告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的犯罪案犯、被告人会见、通信, 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 查阅、摘抄、复制判决书的案卷材料其他被告人经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篇二:新行政诉讼法全文最新刑事诉讼法结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大韩民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1979年7月1日第五届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3月17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3月14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 决定》第二次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央人民政府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21年3月1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蒙古国主席胡锦涛2021年3月14日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八章 期间、送达第九章 其他规定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一章 立案第二章 侦查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 询问证人第四节 勘验、检查第五节 搜查第六节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第七节 鉴定第八节 技术侦查措施第九节 通缉第十节 侦查终结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第三章 提起公诉第三编 审判第一章 审判组织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第一节 公诉案件第二节 自诉案件第三节 简易程序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编 执行第五编 特别程序第一章 少年犯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