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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专属经济区法律地位的国际法分析——以美国“无暇”号事件为视角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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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属经济区法律地位的国际法分析——以美国“无暇〞号事件为视角-论文:正如郑和所说的那样:“欲国家富强,不可置海洋于不顾,财富取之海,也来自海上〞,专属经济区在维护沿岸国国家平安上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然而,美国“无暇〞号海洋测量船闯入中国专属经济区后,却宣称他是在公海上活动,不受国际法及中国国内法关于专属经济区制度的限制;因此,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美国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非缔约国是否受公约拘束以及怎样维护一国专属经济区内合法利益等问题显得尤为重要论文关键词:专属经济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无暇号事件,法律地位2002年9月,美军“鲍迪奇〞号闯入中国黄海专属经济区进行“海洋测量〞;时隔近七年,美国海洋测量船“无暇〞号再次闯入中国南海专属经济区海域进行海底地形绘图,并用拖曳式声呐实施水下监听作业,中国军机和海军舰艇及时做出反响,“拦截〞并“尾随〞之,还屡次向美国测量船发出信号,要求其停止作业并离开这一水域事后,美国五角大楼竟宣称它是在中国海岸以外大约120公里〔约64海里〕的“公海〞上作业,它应享有航行自由权那么国际法上对该区域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呢?下面我就从“无暇号事件〞角度对专属经济区的性质及法律地位加以分析:一、专属经济区的性质及其国际法地位〔一〕.美国“无暇〞号测量船活动海域的性质美国政府就“无暇号事件〞提出的抗辩理由之一,是“无暇〞号是在中国南海以外120公里的“公海〞上作业;换言之,“无暇〞号并未侵入中国的管辖水域。

      显然,美国政府的抗辩理由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严重不符,属于无理狡辩尽管传统国际法奉行“领海以外即公海〞,但1982年所签订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6条明确规定,公海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该公约第57条那么规定,所谓的“专属经济区〞是指“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0海里〞的沿海国海域根据这两项规定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现代海洋法已将公海限制在各国所主张的“专属经济区〞之外,而非领海以外;〔2〕“专属经济区〞是沿海国可以通过国内立法自行确定其宽度的,但最宽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海域1998年中国政府所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已明确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属经济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延至200海里〞换言之,中国政府已通过该法确立了从领海基线量起宽度达200海里的“中国专属经济区〞在本案中,“无暇〞号所处的位置是距中国海岸以外仅120公里〔约64海里〕的水域,毫无疑问,它正是处于中国的专属经济区水域内,而非美国政府所称的“公海〞海域很明显,本案实际上是美国政府漠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中国法律有关规定所产生的结果。

      〔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专属经济区地位的界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直接与专属经济区特定法律地位有关的条款是第55条、56条、58条、59条、86条,其中最重要的是第56条和第58条条款对沿岸国和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不同于领海和公海的权利义务上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第56条,沿岸国一是享有“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不管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等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二是享有“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等专属管辖权;三是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沿岸国“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并应以符合本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事〞根据海洋法公约第58条第1款的规定,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是:“所有国家,不管为沿岸国或内陆国,在本公约有关规定的限制下,享有第87条所指的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同时,该条第3款规定,“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根据本公约行使其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应适当顾及沿岸国的权利和义务,并遵守沿岸国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和其它国际法规那么所制定的与本局部不相抵触的法律和规章〞。

      要准确地诠释沿岸国和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一方面要准确地理解公约已指明了的“自由〞的含义和范围,更重要的还在于要准确地确认、界定公约没有具体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作为适用特定法律制度的专属经济区是不属于公海地位的专属经济区不是专属区,而是专属经济区;不是领海,也不是公海;对于它的法律地位,海洋法公约在“第五局部——专属经济区〞第55条关于“专属经济区的特定法律制度〞首语中,明确规定它是沿岸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国的一个区域〞,该区域“受本局部规定的特定法律制度的限制〞,这个区域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应超过20海里〞这说明专属经济区的空间范围和地位与公海是完全不同的专属经济区受公约第五局部“特定法律制度的限制〞,它是自成一体的由特定法律制度规定其地位、范围的海域公海受公约“第七局部〞关于公海法律制度的限制公海的内侧虽与专属经济区的外沿相邻接但两者是性质不同、适用法律制度不同、各国权利义务不同的两个海域关于公海规定的适用范围问题,公约第86条明确规定,公海适用的区域范围“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的全部水域〞这既防止了对公海本身的定义,又说明了公海与专属经济区的区别二、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非缔约国,美国是否受公约约束?以美国为主的一些海洋大国占统治地位的观点是,非沿岸国在沿岸国专属经济区享有同公海一样的航行、飞越等“公海自由〞,包括各种军事利用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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