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工业科技学院章程.docx
8页四川工业科技学院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地方经济建设和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依法办学,依法治 校,规范学院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和综合办学实力,促进学院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校名、举办者及校址学校名称:四川工业科技学院(以下简称学院)举 办 者:四川芙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学校地址: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县大学路 59号第三条 学院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第四条 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学院一切活动遵守国家 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评估和审计第五条 学院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第二章 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第六条 办学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 教育,培养适应现代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技术技能型、复合型 人才努力把学院建成一所特色鲜明的应用型民办本科院校第七条 办学规模:学院注重内涵发展,控制适当规模,在校生规模稳定在 10000 人左右,其中本科生 7000 人左右。
第八条 办学层次:由本、专科教育并存,逐步过渡到以本科教育为主,兼有高 职教育第九条 办学形式:以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以专科教育为辅,本科学制 4 年, 专科学制 3 年第三章 学科门类设置第十条 学院以工学和管理学学科为主,其他学科协调发展第十一条 学院逐步开设本科专业不少于 15 个,适当保留部分专科专业第四章 管理体制第十二条 理事会为学院的决策机构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第十三条 学院健全党组织,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参与学院重大问题 的决策,支持学校改革发展,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发挥党组织的政治 核心作用,建立健全维护学院稳定的工作体系第十四条 学院设立工会、教代会,维护教职工的合法利益第十五条 学院设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学位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分别负责教 师职务的评审、学位点申报与学生学位授予的审定、学院发展中重大教学科研问题的 研究等第十六条 学校理事会由 5 人组成,其中包括:举办方2 人、院长 1 人、教职工 代表 1 人、专家 1 人其中 3 人具有 5 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理事任期 5 年,任期届 满可以连任首届理事由举办方推选,以后按照理事会章程选举产生。
理事名单报审 批机关备案理事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由出资方担任第十七条 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理事长应指定一名理事会成员代行其职权第十八条 关于理事会的职责和议事规则:(一)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会议必须由2/3 以上的理事参加才 能召开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讨论一般事项时,参加会议人员的简单 多数同意即可通过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 1.理事长认为必要时;2.1/3 以上的理事联名提议时三)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参加会议人员 2/3 以上同意方可通过:1. 聘任、解聘院长;2. 修改学院章程;3. 制定学院发展规划;4. 审核预算、决算;5. 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理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做出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予 以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其他人员代为出席进 行表决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范围第十九条 学院设院长学院院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 10 年以 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 70 岁院长人选由理事会确定,报教育行政 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十条 院长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理事会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执行经理事会审核通过的年度计划、财务预算;(三)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四)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五)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六)理事会的其他授权第二十一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是四川芙铭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张富明第二十二条 学院性质为非营利公益性机构,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第五章 教职员工管理第二十三条 学院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第二十四条 学院教职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 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 义务学院依法聘任具有国家规定任教资格的教师,与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 责任、权利、义务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 险和补充保险第二十五条 学院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 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学院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六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院的 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 院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学院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教职工 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学院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 果作为受聘、晋升、实施奖惩的依据第二十七条 学院成立工会组织及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学院的 民主监督和管理第六章 学生管理第二十八条 学院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学生,凡被学院录 取、或转入学院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院的学籍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发给 学历证书、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第二十九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 义务第三十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院根据法律法规、 教育行政部门及学院的有关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学生 行为规范的学生,学院根据法律法规、教育行政部门及学院的有关奖惩规定,予以处 分。
学院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对学院给 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可以根据有关学生校内申诉等规定提出申诉或诉讼第七章 教育教学管理第三十一条 学院坚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努力提高办学水平第三十二条 学院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 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第三十三条 学院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 准和教学大纲,完善人才培养方案,按照国家规定选用教材第三十四条 学院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 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鼓励教师技术创新第三十五条 学院加强德育工作,关心学生心理健康,注重学生能力培养与综合 素质的提高,尊重学生,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第三十六条 学院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第八章 学院财务、资产管理第三十七条 学院的经济来源:(一)举办者出资;(二)学院依法收取的学费收入;(三)贷款;(四)接受政府的资助;(五)其他合法收入举办者应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第三十八条 根据学校变更前审计报告载明的信息,截至2013 年 9 月 30 日,学院资产总额 1,141,049,966.10 元第三十九条 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设计会计账簿,进行规范核算和管理第四十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存续期间,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学校资产第四十一条 学院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院依 据国家有关法规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并进行公示第四十二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院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 25%的 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第四十三条 学院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学院在每个会计年度终结时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 公布审计结果第四十四条 学院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院长时,要安排进行离任财务 审计第九章 学院的变更与终止第四十五条 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核算后,经学院 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批准后,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 学院变更名称、层次、类别、院长,或办学期限届满申请续办,应 当报审批机关核准,向审批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第四十七条 学院的合并、分立,经学院理事会同意,在进行财务清算,并报审 批机关批准后,向民政部门办理注册注销登记第四十八条 学院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终止:(一)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经举办者提出,理事会通过,并 经审批机关批准;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第四十九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第五十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院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 偿:(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五十一条 学院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依法到民政 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第十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五十二条 学院修改章程,须理事会 2/3 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通过后 15 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章 附则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院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自学院成立之日 起实施。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 法规和政策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