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佳木斯宾馆红肠食品产业园项目的批复.doc
5页佳环建审〔2022〕 号关于佳木斯宾馆红肠食品产业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佳木斯市宾馆红肠食品有限公司:你公司报送的《佳木斯宾馆红肠食品产业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审查,我局同意该项目建设具体环保审批意见如下:一、该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佳木斯市经开区食品产业园内(毕升街与长安西路交叉口东北处),占地面积55000㎡主体工程:新建肉灌制品车间1座,建筑面积11349㎡,包括生产线1条,设置功能区具体为:缓化、绞肉、搅拌、灌制、蒸煮、烟熏、晾晒、打包、成品设置烟熏炉3台,采用生物质颗粒为燃料辅助工程:研发楼1栋,建筑面积2000㎡,内设置实验室一座,为物理实验,不涉及化学实验;锅炉房1座,建筑面积200㎡,内设2台2t/h柴油蒸汽锅炉,燃料为轻柴油,建设地下柴油双层储罐一座,容积2m³储运工程:原料库1座,建筑面积473㎡;冷冻库1座,建筑面积4000㎡,使用R134A(1,1,1,2四氟乙烷)作为冷冻剂;成品库1座,建筑面积500㎡;公用工程:水源为市政供水系统;生活污水经防渗化粪池后,同锅炉排污水、软化系统废水进入市政排水管网,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排入西区污水处理厂;生产及生活供热由自建的柴油锅炉提供。
环保工程:建设污水处理站1座,设计处理规模为100m³/d,采用过格栅+隔油+AO 一体化处理设备+消毒工艺;锅炉废气经低氮燃烧技术处置后有组织排放;熏制废气通过静电除尘器+低温等离子体 净化装置处理后有组织排放;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经活性炭吸附后有组织排放,配套建设100m³事故应急池项目建成后年产3100吨红肠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0万元该项目总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项目实施将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不利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二、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1、施工期要加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建筑噪声和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施工现场定时洒水以降低扬尘污染,产生的建筑及工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及时清运;为保护周围居民的生活环境,严禁夜间(晚22:00-次日6:00)施工2、该项目废气主要为燃油锅炉废气、蒸煮废气、烟熏炉废气、污水处理站废气生产加工车间和污水处理站采取封闭措施,蒸煮废气通过集气罩+低温等离子净化装置处理后,烟熏炉废气经静电除尘处理后,烟气与蒸煮废气共同通过一根 15m 高排气筒排放,确保颗粒物、SO2和NOx排放浓度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二级标准要求、臭气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统一收集,经活性炭吸附后通过 15m 排气筒排放,确保氨、硫化氢、臭气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及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
燃油锅炉烟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进行处理后,经8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颗粒物、SO2和NOx排放浓度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中燃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3、该项目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软化处理和锅炉排污水和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防渗化粪池后,同锅炉排污水、软化系统废水进入市政排水管网,进入佳木斯西区污水处理厂处理生产废水经过格栅+隔油+AO一体化处理设备+消毒处理符合《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表3中“肉制品加工”三级标准后,排入佳木斯西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地下水污染防治采取“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原则,该项目污水处理站、事故池、柴油储罐采取地面及罐区防渗措施,满足等效黏土层防渗层Mb≥1.5m,渗透系数K≤1.0×10-7cm/s的防渗性能要求;柴油储罐采用防渗双层储罐4、该项目噪声源要严格落实防噪降噪措施,项目选用低噪声、振动小设备,绞肉机、和馅机、引风机等产噪设备加设减振基础或减振垫并在封闭车间内运行,确保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区标准5、该项目产生的固废应实施分类管理,及时清运,避免长期堆放。
生活垃圾、废离子交换树脂、污水处理站污泥、静电除尘器收尘和废活性炭分别收集后由市政部门统一处理;废包装物、烟熏炉炉渣、加工废料、不合格产品及隔油池废油外售该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6、加强日常环境管理,严防跑、冒、滴、漏现象发生,加强人员培训,制定监测计划及应急预案,定期开展自行监测及环境风险应急演练;在运行过程中要按规定对设施进行检修、更换,杜绝人为因素造成的事故发生三、该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为:颗粒物排放量为0.069t/a、SO2排放量为0.333t/a、NOx排放量为0.458t/a四、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新审核五、各项环保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建设单位应依法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项目竣工后,依照法定程序完成竣工环保验收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佳木斯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 月 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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