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2-国际证券会组织与国际证券监管惯例.doc
12页©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版权所有, 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 1 阅读材料 2: 国际证券会组织与国际证券监管惯例这里主要说明两个问题:一是国际证券会组织的情况二是国际证券监管管理的几种模式第一节 国际证券会组织一、国际证券会组织简介国际证券会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f Securities Commissions,简称 IOSCO)是国际间各证券及期货管理机构所组成的国际合作组织总部设在加拿大的蒙特利尔市,正式成立于 1983 年,其前身是成立于 1974 年的证监会美洲协会目前共有 81 个正式成员、10 个联系会员和 45 个附属会员该组织的宗旨是:通过交流信息,促进全球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各成员组织协同制定共同的准则,建立国际证券业的有效监管机制,以保证证券市场的公正有效;并共同遏制跨国不法交易,促进交易安全国际证监会组织是目前唯一的一个多边证券监管组织。
造成这一情况的原因之一,是在很多国家中有组织的证券市场还在发展之中;同时在很多国家中,证券业的正规监管是由自律组织执行的而不是由政府主办的监管机构或监管委员会执行的二、国际证监会组织结构及产生原因国际证监会组织结构包括:主席委员会,4 个地区常设委员会(亚太、欧洲、美洲和非洲/中东地区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下设技术市场委员会和新兴市场委员会)、秘书长和咨询委员会其中执行委员会是证监会国际组织的日常管理委员会,执委会由 12 个正式会员及 4个区域委员会各一名代表组成,委员任期两年秘书长负责日常事务,由执行委员会提名、主席委员会任命,任期为 3 年,服从于执委会并接受执委会主席的直接领导咨询委员会由全部 45 个附属会员组成,多为各重要的证券交易所、金融机构或金融公司中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1996 年 9 月加入其咨询委员会IOSCO 每年召开一次大会国际证监会组织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国际金融市场一体化的加深,需要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和国内与国际证券市场的效率,并对国际证券交易加以监督随着跨国证券发行与交易的日益增加,各国在执行本国法规时需要外国审计或协助,但常因该案在外国不属于欺诈或犯罪而得不到协助。
各国的证券发行与交易的标准不一,使国际交易的成本增加为此,该组织在信息交换、跨国司法公开及资本标准等方面做出了努力在信息交换方面,1968 年达成《里约宣言》 ,即相互协助协议该协议主要为保障投资人利益,防止证券欺诈行为,要求各签字国在本国法律许可范围内制定联络人员对他国的请求给以协助该项协议并无绝对约束力跨国司法公开制度是证券跨国发行的重要基础美国与加拿大之间首先有这一方面的协议,因此两国公司可以在对方国家发行证券但由于这一问题的复杂性,该组织现正就会计和其他公开原则进行研究,以提出为各国是否进行跨国发行的参考原则在资本标准方面,该组织长期来致力于使各国证券商的资本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并为此与巴塞尔委员会协调但巴塞尔委员会认为对证券商设置的标准应避免适用于银行;因此目前银行的证券业务尚无有效的规范各国对证券商资本标准的确定也有不同意见,在尚未达成统一的协议的情况下,目前主要在少数会员国或特定会员国之间采用各自单一标准可见国际证券委员会迄今仍然只能说是一个协商与研究机构,目前还不能提供各会员国共同接受的原则但证券业的国际合作是未来国际证券发展的必然趋势国际证监会组织作为专业性国际组织,强调非政治原则,所有会议不悬挂国旗、不奏国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版权所有, 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 2 歌。
三、中国与国际证监会组织中国证监会在国际证监会组织 1995 年的巴黎年会上加入该组织,成为其正式会员按地区划分,中国证监会属亚太地区委员会正式成员按市场发展状况划分,中国证监会是新兴市场委员会的正式成员中国台北证券及期货管理委员会(原名证券管理委员会)于 1987 年成为证监会国际组织的正式成员,其英文名称原为"TAIPEICHINA"中国证监会入会后,其英文名改为“CHINESETAIPEI”台湾证券交易所在 1993 年成为 IOSCO 附属会员中国证监会代表团曾参加了 1995 年第 20 届年会(巴黎)、1996 年第 21 届年会(加拿大蒙特利尔) 及 1997 年第 22 届年会(中国台北)此外,中国证监会还派遣代表团出席了 1996 年在华沙、1997 年在南非举行的两届新兴市场委员会会议,并于 1997 年 4 月在北京承办了国际证监会组织亚太地区委员会及其执行会议第二节 国际证券监管惯例所谓证券监管体制,是指一个国家对其证券市场运行和发展所采取的管理体系、管理结构和管理模式的总称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以放任自由的态度对待本国证券市场,但具体的监管体制及其组织结构又不尽相同。
总体来说,一般认为存在三种不同的证券监管体制或管理模式美国、英国、日本是当今世界上最发达的三大证券市场,纽约、伦敦、东京三大证券交易所覆盖了全球证券市场交易活动的主要份额同时,它们也代表着证券监管体制运行的主要潮流因此,考察不同的经济、政治发展背景、历史、文化和制度结构影响下的三国证券市场与管理的历史进程,对于理解不同证券、监管体制的形成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集中立法型监管体制1.集中立法型监管体制的特点该模式是指政府通过设立专门的全国性证券监管机构、制定和实施专门的证券市场管理法规来实现对全国证券市场的统一管理美国是采用该管理体制的最为典型的代表此外,日本、中国、菲律宾、加拿大、中国台湾、韩国、巴西、巴基斯坦、印度尼西亚、墨西哥、以色列、尼日利亚、埃及、土耳其等国家或地区也实行了集中立法型的管理体制该体制有如下特点:(1)强调立法管理,具有专门的、完整的、全国性的证券市场管理法规即建立系统而完整的证券法律体系,以此作为证券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准则和监管管理证券市场的依据例如,美国以《1933 年证券法》 、 《1934 年证券交易法》 、 《1933 年银行法》为核心;日本以《1948 年证券交易法》为核心,构成了一系列证券专项立法并形成完整的法规体系。
2)设立统一的、全国性的证券管理机构来承担证券监管职责根据证券监管主体设置上的差异,集中立法型监管体制又可细分为三种模式:第一,独立型模式即有独立于其他国家机关的专职机构作为监管主体以美国为例,SEC 作为最高管理机构统一管理证券活动,具有行政和半司法职能(准司法权) 它由总统任命、参议院批准的五名委员(任期五年,不得兼职)组成,包括 18 个部门和 9 个地区证券交易委员会,下设全国市场咨询委员会、联邦证券交易所、全国证券商协会由此构成自上而下的、集中统一的监管机构大多数拉美国家均实行该模式第二,以财政部为监管主体或由财政部直接建立监管机关的附属型模式其代表为日本、韩国、印尼等日本大藏省承担集中管理全国证券市场的职责大藏省证券局是日本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版权所有, 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 3 管理全国证券活动的主要政府机构,下设四个职能部门,负责审议有关证券市场的重要事项并推动立法完善。
韩国虽设有专门的证券委员会和证券监督局,但两者均受制于财政部长印尼的监管主体亦由财政部长控制下的资本市场政策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担任第三,以中央银行为监管主体的附属型模式以巴西为代表,其证券监管机构——证券委员会是该国中央银行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根据巴西国家货币委员会(巴西央行的最高决策机构)的决定性行使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权力美国的证券监管及其内部组织框架是集中立法型体制的代表,并为大多数新兴证券市场上的政府所效仿,故在此详述如下:美国模式是一种分离的单一性职能管理体制其证券监管机构在职能上专门而单一,与证券交易所在实体上相互分离总体来说,其证券市场管理的整体组织体系包括三个方面:第一为证券机构的内部管理;第二是自我管理机构的自律管理;第三为政府监管机构的集中管理其中政府证券监管采取双轨管理体制,即联邦政府管理和各州政府管理联邦政府管理在证券监管体系中处于最为重要的地位,成为监管层面中的核心从政府监管的角度来看,美国证券委(SEC)成立后各州的证券管理地位和职能显著下降,仅负责州内的一部分市场管理活动,SEC 则成为统一管理全国证券活动的独立的最高金融管理机构根据《1934 年证券交易法》 ,SEC 具有准立法权、准司法权和独立执法权,专门行使全面监管全国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的职能。
SEC 的宗旨是寻求最大的投资者保护和最小的证券市场干预,限制证券活动中的欺诈、操纵、过度投机和内幕交易等活动,维护证券投资者、发行者、交易者等各类市场参与者的正当利益,通过一个公开而公平的投资信息系统,促成正确的投资选择和最佳的资源配置其主要职责包括:(1)负责制定、解释并修整相关证券活动,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市场统一,检查各类不良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并执行相关措施2)负责监管全国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系统,组织并监督证券市场聚散各种有关证券发行和交易3)管理证券商、投资银行、投资公司等从事证券活动的金融机构与个人4)监督指导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的管理活动联储体系有权制定信贷限额,影响证券市场上的信用交易,并为联邦政府及机构证券提供保管服务美国的自我管理机构处于承上启下的监管地位,主要包括各证券交易所、证券商协会、清算机构、市政证券立法委员会,其自我管理的职能和作用均有所别以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为代表的各交易所均制定相应规则监管在其市场上的有关证券活动,其遵照《1934年证券交易法》实施自律监管其职能主要有:建立会员制度,负责会员的登记注册和资格审批;建立证券注册制度;提供交易场所、通讯等市场活动所必需的所有设施;收集、统计并发布相关上市证券的各类信息;在 SEC 监管下制定规章制度并监督所有会员遵行。
1939年在 SEC 建议下成立的 “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是美国最大的注册证券协会,负责监管全美场外市场的所有证券交易活动以及所有非纽约交易所和美国证券交易所会员的证券商证券存管公司受联储审核及证券委监管,其他结算机构则全由证券委监管根据《证券交易法》 、1940 年的《投资公司法》和《投资顾问法》 ,所有自我监管组织以及证券经纪商、自营商、市级证券交易商和投资公司、投资顾问、托管公司等最终均受 SEC 的监管日本的证券管理以 1948 年 5 月通过的《证券交易法》为基础,基本参照美国的立法模式此外,还有 1951 年的《证券投资信托法》 、1971 年的《外国证券公司法》等众多繁复的证券法规以及宪法、民法、商法(主要是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管理着证券市场相对而言,日本的证券管理显得更为集中,立法更为严格而复杂大藏省(财务部)是负责对证券市场实施统一管理的中央政府主管机关,具体职能由大藏省内证券局、证券交易监视委员会和金融监察部三个部门行使在日本证券监管体系中,大藏省的证券局是主管全国证券业务的主要管理机构,其宗旨在于保证国民经济和有价证券交易的正常运营,同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版权所有, 不得以任何形式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