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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专业合作社章程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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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人***
  • 文档编号:429237940
  • 上传时间:202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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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滑县信达种植专业合作社章 程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开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名称:滑县信达种植专业合作社第三条 本社住所:滑县四间房乡高寨村第四条 成员出资方式、出资额:30万元出资成员出资方式出资金额〔万元〕 高利孔 货币 10 高i合 计 第五条  本社以效劳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第六条 业务范围 :黄瓜、苦瓜、萝卜、西红柿、等绿色种植、粗加工及销售,提供与农业生产有关的技术信息与效劳第七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当责任第八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当责任第九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效劳;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开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工程第十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第二章  成  员第十一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生猪经营相关的效劳,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效劳,成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参加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第十二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理事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效劳和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第十四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根本表决权。

      第十五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大会和理事长的决议;〔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开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保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七〕承当本社的亏损第十六条  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五〕被本社除名的第十七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合作社理事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第十八条  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合作社理事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当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农业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以下职权:〔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执行监事;〔三〕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四〕审议本社的开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方案;〔五〕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七〕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八〕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九〕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十〕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第二十条  本社每年召开两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一名成员表决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一 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二〕执行监事提议;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执行监事在十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第二十二条  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不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成员大会,执行成员大会决议;〔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六〕制订本社开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方案、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七〕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本社不设监事会,只设执行监事一名。

      理事长、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执行监事执行监事的职权:〔1〕 检查本社的财务;〔2〕 对本社管理人员执行本社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3〕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社章程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4〕 当理事的行为损害本社的利益时,〔5〕 要求理事予以纠正;在理事不〔6〕 得履行本法规的召集和主持社员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社员会议第二十五条  本社经理由全体成员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长负责,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方案和投资方案;〔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二十六条  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当赔偿责任第四章  财务管理第二十七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效劳过程中的本钱与费用第二十八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末财务定期公开制度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第二十九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效劳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第三十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第三十一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三〕未分配收益;〔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六〕与本社业务相关的其他资金。

      第三十二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第三十三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两个月内缴清第三十四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当相同义务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第三十五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开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第三十六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第三十七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第三十八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十五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一第三十九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开展。

      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方法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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