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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南沙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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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231382543
  • 上传时间: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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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州市南沙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确保交易 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加强农村基层廉洁建设,保护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 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及《广州市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 制定本实施意见第二条本实施意见所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 称农村集体)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 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社、 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及其所 属的经济实体本实施意见所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将农村集体资 产进行承发包、租赁、出让、转让以及利用农村集体资产折 价入股、合作建设等交易行为第三条我区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的资产交易行为及 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实施意见第四条本实施意见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一) 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的可交易的耕地、荒地、 山地、林地、草场、水面、滩涂等土地经营权以及经济发展 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宅基地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二) 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三) 农村集体投资投劳兴建和各种合作方式取得的建 筑物、构筑物,以及购置的交通运输工具、机械、机电设备、 农田水利设施以及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 农村集体所有的有价证券、债权;(五) 农村集体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按照协议及 实际出资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六) 农村集体接受国家无偿划拨和其他经济组织、社 会团体及个人资助、捐赠的资产;(七) 农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 资产;(八) 农村集体企业经营权;(九) 依法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其他资 产。

      以下农村集体资产不得交易:(一) 国家投资建设但归农村集体实际管理使用的公 益设施;(二) 产权关系不明确,处置权限有争议的;(三) 农村集体应当提交的资料不全或弄虚作假的;(四) 未按规定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股东大会 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五) 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禁止交易的农村集体应当对集体资产开展清理和建立台账,并进行 年度盘点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 循民主决策、平等有偿、诚实守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辖区内农 村集体资产交易区农林局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 管理工作,建立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机构和农村集体资产 信息化监督平台,设立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管理办公 室,组织实施本实施意见区纪委负责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提供纪律保 障,对资产交易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问镇、街应当成立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协调小 组(以下简称领导协调小组)负责统筹、协调集体资产交易 管理工作,及时研究、妥善处理交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领 导小组组长由镇、街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农业农村 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农业、信访维稳、社会事务、国土 规划、环保、司法和公安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各成员单位应 当派人具体参与交易事项的指导、监督等工作第七条 镇、街农业主管部门或镇、街指定机构是负责 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 监督农村集体将资产交易情况录入农村集体资产 信息化监管平台,监管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使用情 况;(二) 指导农村集体进行交易申请;(三) 监督交易的进程以及合同的签订、变更;(四) 监督、提示合同期满前的交易申请;(五) 监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公开情况;(六) 调查处理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第八条镇、街交易站是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服务机 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 提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场所;(二) 统一发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三)接受竞投意向人咨询和报名,审查竞投意向人资质;(四) 按照规定组织交易;(五) 指导交易合同签订;(六) 保存管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文件和交易活动记录 等资料档案;(七) 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合同归档备案;(A)记录交易主体的诚信情况交易服务机构不对进场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的质量瑕 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在 办理交易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九条 镇、街应当确保交易站配备3-5名专职工作人 员和固定的场所。

      交易站负责人由镇、街农业主管部门或镇、 街指定机构的负责人兼任,也可由工作能力较强、有实践经 验且思想品质好的其他人员担任交易站运作经费列入镇、 街财政预算村应当成立交易管理工作小组,负责集体资产交易各环 节的具体工作工作小组由村党支部、理事会、监事会相关 成员及3至5名股东代表组成,由村理事长任组长第十条 农村集体应当参照《广东省村务公开条例》有 关规定公开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相关信息,建立农村集体资产 和经济合同台账,将集体资产交易及相关经济合同台账、财 务收支情况录入农村集体资产信息化监管平台,对集体资产 实行动态管理第三草交易方式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应当进入农村集体所在地的 交易站进行交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且经交易站同意, 可在标的物所在地公开竞投:(一) 单宗合同面积20亩以下(含20亩)或承包期在 5年以下的耕地、鱼塘、荒地、林地、草地、滩涂等农用地 土地使用经营权的交易;(二) 单宗合同第一年标的的底价金额在10万元(含 10万元)以下,或单宗合同面积1000平方米(含1000平米) 以下,或出租年限5年(含5年)以下的集体物业(含厂房、 商铺、仓库、办公楼等)使用权发包、出租的交易;(三) 单宗合同面积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或 出租年限1年(含1年)以下的商铺、市场使用权发包、出 租的交易;(四)农贸市场内的摊位;(五)其他标的物市场估算总额5-10万元的交易。

      在标的物所在地公开竞投的,交易站应当派2名或以上工作人员到现场指导和监督整个交易过程,发布竞投结果,并及时将相关材料整理录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平台交 易项目虽不符合上述五个条件之一,但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标 的物所在地进行竞投的,应当由农村集体向交易站提交书面 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等重大资产交易应当通 过广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南沙交易部进行交易,交易应符 合《广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第十二条农村集体资产应当采取公开竞投方式进行 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不采取公开竞投方式:(一) 发展幼儿园、养老院、社区保洁服务等公益事业 项目;(二) 地铁等政府投资并与农村集体发生经济关系的公 共设施建设项目;(三) 经连续两次采用公开竞投方式交易都因无人报名 而未能成功交易的项目;(四) 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外的集体资产折价入 股、合作建设的项目;(五) 执行《关于印发我区试行货币加物业兑现村留用 地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或《广州南沙新区产业招商(投资) 项目引进实施工作流程制度》的经济发展留用地开发项目不采取公开竞投方式的,由农村集体提出申请,镇、街 农业主管部门或镇、街指定机构审核,经领导协调小组同意 后报交易站备案,并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股东大 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可以采取协商谈判等其他方式 进行。

      第十二条第(三)款所述情况,如经“四议两公开”通 过的交易方案内容不变,且时间不超过一年,可不重新经村 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表决第十三条以公开竞投方式进行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 应当遵守以下成交规则:(一) 只有1个竞投人的,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二) 有2个以上竞投人的,按照价髙者得的方式成交;(三) 在价格与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本农村集体成员、 原承租人等依法、依约定享有优先权的竞投人优先竞得同 时存在2个以上优先权的,法定优先权在先;不能确定优先 权次序的,以现场摇号方式确定竞得人;(四) 交易现场若无人举牌竞投,以现场抽签的方式产 生中标人,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五) 竞投人不到场参加竞投的(特殊情况并已提前告 知交易站的除外),视为自动放弃竞投放弃竞投的,所缴 交的交易保证金按交易公告的规定处理;(六) 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股东大会或股东 代表会议同意,竞得人放弃成交,可按报价高低顺序递补确 定竞得人,但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第四章交易程序第十四条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实行立项审批制度农 村集体资产公开交易前,应先提交镇、街交易站申报交易意 向交易站提交镇、街领导协调小组对交易意向所涉项目的 行业、类别和特点,根据区域产业发展规划、环保要求等提 供指引。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租赁交易项目应当在租赁期 满6个月前,提出下期交易立项申请个别需提前在6个 月以前交易的项目,由村提出书面申请,镇、街交易站经核 实、研究、同意后,村通过“四议两公开”决议,可以入交 易站交易第十六条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立项审批的工作流程如 下:(一)提出申请由农村集体在资产交易服务平台填报《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意向立项申请表》(农用耕地发包在立 项前必须对地块进行测量,确定地块准确面积经确认的地 块面积在信息发布和签订合同时不得更改),附标的物四置 图和能够说明项目情况的相关材料,经村两委召开商议会议 后(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列席),将交易草案、合同初稿、 物业照片、产权资料、图纸等资料提交镇、街集体资产交易 立项审批小组初审二)初审由镇、街集体资产交易立项审批小组对项 目进行电子初审相关部门在审核前,应当与农村集体党组 织书记和主任(或其授权人)进行沟通确认如未能通过审 批的,相关部门应向申请单位作出解释三) 农村集体组织在资产交易服务平台上查询立项审 批结果,并将立项审批结果在本村集体内公示通过立项审 批的集体资产交易项目,根据“四议两公开”民主议事制度 的规定,召开相关会议对交易方案进行民主表决和公示。

      生 产队资产交易需经户代表签名确认四) 立项的纸质审批资料应在信息发布环节一并提交 镇、街交易管理机构第十七条农村集体应当在完成交易意向登记后编制 交易方案,交易方案在实施前必须按“四议两公开”工作法 的程序进行表决和公示交易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 资产详细信息;(二) 交易方式及竞投人资格条件;(三) 交易底价及递增幅度;(四) 交易保证金数额;(五) 合同期限及履约保证金数额;(六) 违约责任农村集体可以根据市场价格提出交易底价,但法律、法 规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交易底价应当根据资产评估结 果确定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应当自民主表决通过之日起180 H 内向镇、街交易站提交以下资料,超过180日未提交的,必 须重新进行民主表决:(一) 准予交易的批准材料,《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意向 立项申请表》(附标的四置图)、《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意向回 复表》、《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附表决书);(二) 出让方(发包方)的集体组织证明书和组织机构 代码证等有效证明材料;(三) 农村集体全部成员名单、参加表决成员名单及签 名表、表决票数等表决情况;集体资产交易项目的民主议事 表决书必须使用统一版本,内容不得涂改,且到场人员必须 有签名;(四) 经民主表决通过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方案;(五) 标的物权属的有效证明材料(或权属声明书);(六) 公告、须知等竞投文件;(七) 交易合同样本;(A)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如申请方为公司的,须 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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