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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必然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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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谈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必然性 李悦摘 要:本文主要介绍以下内容:一、我国缓刑制度的概念和特征二、缓刑制度的存在有其必然性:一是具有非监禁性的特征;二是我党“惩办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在刑罚适用中的具体体现;三是从我国适用缓刑制度的社会效果来看;四是从适用缓刑制度的重要意义看三、我国缓刑制度的立法完善一是立法机关对72条应做出相应的司法解释;二是对“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界定关键词:概念、特征;比较;问题、原因;对策一、我国缓刑制度的概念和特征缓刑,一般的说是指对于判处某种刑罚的犯罪分子,在遵守一定条件下,不执行原判的刑罪制度缓刑,最初适用于英国但仅仅是对某些犯人进行训斥,并责令具结悔过,保证不再重犯,始于宥谅,交付监督而释放的一种方式二、缓刑制度的存在有其必然性1.这一制度具有非监禁性的特征可以克服因监禁条件的限制,偶犯和累犯、重犯和轻犯杂居在一起而容易产生交叉感染的弊端,有利于短期自由刑罪犯的改过自新这一制度具有开放性的特征,它不是一种对罪犯放任不管的消极措施,而是把罪犯放在社会上进行矫治的积极的预防犯罪的制度2.从我党“惩办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来看,缓刑制度就是这一政策在刑罚适用中的具体体现一方面,缓刑制度强调对于罪刑较轻、恶性不深、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人采用不把他們关闭在狱中,不剥夺其自由的方法,而将其置于社会中,进行监督改造。

      另一方面,缓刑制度既非无罪判决,也非免除刑罚,而以刑罚的强制力为后盾,以犯罪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不再犯新罪为“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的条件;如果再犯罪,则撤销缓刑,新老帐一块算,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原则,予以执行另外,缓刑制度对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具有重要的作用3.从我国适用缓刑制度的社会效果来看(1)有利于调动罪犯自我改造的积极性对符合条件罪犯适用缓刑制度,把他们放在社会上监督改造,既可以减少和避免监管场所中因交叉感染而造成恶性循环的现象,同时也能够消除他人同政府的对立情绪,鼓励他们自觉地弃旧图新,进行思想改造2)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生产的发展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在接受改造的过程中,他们会加倍努力工作,为社会多做贡献,以此来洗刷掉自己过去的耻辱,报答政府给予他们的宽大处理3)有利于调动社会力量,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缓刑制度的实质是依靠社会力量对轻刑犯进行监督改造把缓刑犯放在社会上,让他们生活在群众中,就可以调动广大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对罪犯进行监督、教育改造4)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家庭的稳定,推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5)有利于减轻劳改机关的压力,使劳改机关集中力量改造重刑犯。

      4.从适用缓刑制度的重要意义看(1)缓刑有助于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最优化地发挥刑罚的功能2)缓刑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目的刑罚的重要目的之一是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实现刑罚目的的途径主要是对犯罪人判处并执行刑罚,但这种主要取决于犯罪人的主观努力,在以自律为主的社会生活中获得的特殊预防效果,较这将犯罪人收押于监禁设施内执行刑罚,在以他律为主的监禁生活中获得的特殊预防效果,相对更为可靠3)缓刑是实现刑罚社会化的重要制度保障被宣告缓刑者避免了因实际执行刑罚而带来的各种不利影响,在不脱离社会的条件下,既感受法律的威严,也亲身体会到法律和社会的宽容,从而较自觉地完成改造任务,收到实际执行刑罚之效,并避免了因实际执行刑罚而带来的种种不良影响三、我国缓刑制度的立法完善从司法实践的现状看,缓刑已占全部有期徒刑、拘役罪犯的20%当前,过于原则,不成体系的缓刑适用,考察制度已不适应缓刑实践发展的要求为使缓刑制度的立法趋于完善,我认为应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1.立法机关对72条应做出相应的司法解释根据长期的司法实践,笔者认为确有“悔罪表现”的应体现为:第一,投案自首第二,虽无自首,但如实地毫不隐瞒地交代自己的罪行;第三,犯罪分子自首或如实交代自己罪行的同时,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第四,除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外,还有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少犯罪造成的损失,或积极退赃,积极进行民事赔偿等其他悔改表现。

      2.将缓刑适用的原则、条件、范围等作出具体规定,为缓刑的正确适用提供系统的法律保障法律对缓刑适用的规定,可以通过“抓两头、促中间”的方法进行规范即:一是明示倡导适用缓刑的犯罪类型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可以多适用缓刑的犯罪情形,引导执法人员对此类符合判处缓刑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优先考虑适用缓刑如:交通肇事等过失犯罪、邻里纠纷引起的轻伤案且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未成年人犯罪且系初犯偶犯的、情节较轻的非性质严重犯罪且认罪悔罪表现较好的等二是明示禁止或需要限制适用缓刑的犯罪类型对法律规定禁止或慎用缓刑的情形,执法人员则应充分领悟法律精神,坚持不判,少判缓刑,以实现刑法的打击效能,达到一般预防的惩戒作用如:性质严重的杀人、强奸、抢劫、黑社会犯罪等暴力犯罪及贩毒、贩枪、贩人、金融诈骗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大、社会威胁性严重,均不应适用缓刑;对利用职务犯罪的人员要体现“从严治吏”的精神,限制适用缓刑3.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强化个案缓刑适用的监督,保证缓刑适用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当前,检察机关要克服“缓刑监督困难”的畏难情绪,对适用缓刑不当的案件,要积极履行监督职责,以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对以下适用缓刑不当的案件要积极进行监督,该抗诉的要坚决提出抗诉:①犯罪分子避重就轻,不具真诚悔罪表现的;②群众反响强烈的职务犯罪案件;③虽为偶犯、从犯及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但系性质严重的暴力性犯罪及涉枪、涉毒、危害金融秩序等犯罪;④犯罪情节虽轻,但主观恶性较深、屡教不改的等通过规范法律规定,加强监督制约,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我国的缓刑制度一定会在司法实践中发挥更为积极的社会效能参考文献:[1]胡学相.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立法构想与司法对策[J].《现代法学》,2004年2期.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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