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和各大发达国家城市规划运作体系.doc
14页惟邦(亚太)景观建筑规划设计公司-专业的建筑设计公司,观景设计公司,和规划设计公司1. 澳大利亚的城市行政体系2. 新加坡的城市行政体系3. 日本的城市行政体系4. 加拿大的城市行政体系5. 美国的城市行政体系6. 中国的城市行政体系澳大利亚的城市行政体系——规划行政体系一、联邦政府及首都的规划行政堪培拉在联邦制的条件下,联邦政府一般不干预及州以下的城市规划行政事务但联邦政府某些部门的职责与地方规划事务有一定的关联性,这些部门主要有:建设部、环境、住房和社区发展部、交通部此外,在1972-1975年的惠特拉姆政府中曾设有城市和区域发展部,联邦政府通过行政和财政等手段介入地方城市发展的事务在联邦直接管辖下的堪培拉市,在1988年以前,国家首都发展委员会是规划行政的单一主体,联邦政府设有主管首都地区事务的部长,部长会同国家首都发展委员会处理城市规划布局的调整、土地使用管理等的具体的程序性工作1988年以后,根据新的立法,堪培拉分别成立了属于联邦国家的首都规划署(The National Capital Planning Authority),及属于堪培拉市的地方规划署(Territory Planning Authority)。
国家首都规划署负责制定“国家首都规划”,这个规划中要包括整个首都地区的规划原则、政策及标准,在规划中划出具有国家首都特征的指定区域,在指定区域内制定详细的规划和设计文件,对指定区域实施建设管理国家首都规划”由首都规划署按法定程序编制或修订,经由联邦政府主管部长批准,经政府官报公布生效规划生效后,政府须在国会两院会议期间的6天内提交给两院,在提交后6天内如果国会任何一院通过动议不同意这个规划或规划中的部分内容,则这个规划或规划中的一部分内容即为无效首都地方规划由地方规划署按法定程序编制或修订,并征询首都规划署的意见,书面报地方政府行政长官联邦法律规定,地方规划与国家首都规划不符为无效二、州级政府及规划行政澳大利亚各州的城市人口主要都集中在州的首府州的首府都是大都会区,由几十个地方政府行政单元的组成,如悉尼大都市区有30余个地方政府行政区,墨尔本大都市区含50多个地方政府区域由于首府在各州的经济、政治中的重要地位,州政府一般都对首府的整个都市化地区施以较直接的管理维多利亚州的规划行政体系在各州中最为复杂,并随经济、政治条件而不断变化,经过了多次的调整变迁,但长期以来州级政府机构在规划行政中的主导地位没有改变过。
悉尼港在维多利亚州的州政府设有规划和环境部(1993年后改为规划与发展部),作为州的规划行政主管部在州的层面,通过立法设有墨尔本及大都会工务局(The Melbourne and Metropolitan Board of Works,以下简称MMBW)MMBW被赋予了广泛的权力来编制和实施墨尔本大都市区规划(Melbourne Metropolitan Planning Scheme,以下简称MMPS)在墨尔本以外的其他城市化地区也通过州立法设立了几个区域性的规划行政机构,以负责跨地方行政区的规划事务根据1981年的州城市规划法修正案,位于墨尔本大都市区内的地方政府可以申请编制自己辖区的法定规划地方政府编制的规划必须与MMPS相符合,且不涉及具有全局性的问题地方政府的规划必须经MMBW同意才能生效规划一旦生效,即取代MMPS中的有关部分内容一个地方政府一旦有了自己的法定规划,相应的规划审批权限就从MMBW转移到这个地方政府规划的行政涉及与各方的协调有许多州的行政机构与规划事务有关,它们有的为规划提供咨询,有的在实施自己的行政行为过程中将对规划产生影响维多利亚州与规划有关的行政机构包括:州协调委员会,其职责是协调州政府几十个部门的政策和行政行为,确定优先程序及规划方向;规划咨询委员会,其任务是为规划部长提供咨询意见,特别是关于规划的政策问题;历史建筑保护委员会,其工作是制定和调整历史建筑的登录;环境保护署,其职责是保护和改善环境及控制污染;城市更新署负责重建或改建旧区;政府建设顾问委员会,负责为主管公共工程的政府部长提供关于保护具历史、文化价值的公共建筑的建议。
此外还有公共工程部、港口署、土地保护委员会、农业部、住房部、卫生局、林业局等机构也都与规划行政有关新加坡的城市规划体系——规划运作体系一、发展规划新加坡的发展规划采取二级体系(tow-tier system),分别是战略性的概念规划(Concept Plan)和实施性的开发指导规划(Development Guide Plan,简称DGP)或原来的总体规划(Master Plan)1、概念规划概念规划是长期性和战略性的,制定长远发展的目标和原则,体现在形态结构、空间布局和基础设施体系概念规划的作用是协调和指导公共建设(pubilc sector development)的长期计划,并为实施性规划提供依据规划图只是示意性的,并不是详细的土地利用区划,不足以指导具体的开发活动,因而不是法定规划在1967-1971年期间,新加坡编制了第一个概念规划这是一个环状发展方案(Ring Plan),发展环的核心是水源的生态保护区,禁止任何开发活动;城市中心在南海岸的中部,将发展成为一个国际性的经济、金融、商业和旅游中心;沿着快速交通走廊(大容量快速交通体系和高速公路),形成兼有居住和轻型工业的新镇(new towns),市中心的人口和产业将疏散到这些新镇;一般工业集中在西部的裕廊工业区;国际机场位于本岛的东端。
在1991年,新加坡重新制定了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远景,并对概念规划进行了相应的修编,形成2000年、2010年和X年三个阶段的形态发展框架新一轮概念规划的重点是建设一个具有国际水准的城市中心,并形成四个地区中心,完善快速交通体系,在交通节点和地区中心周围发展由科学园区(science parks)和商务园区(business parks)构成的“高科技走廊”(technolohy corridors),提升居住环境品质,提供更多的低层和多层住宅,并将更多的绿地和水体融入城市空间体系值得指出的是,概念规划的远景只是一个发展目标(指新加坡的人口达到400万),并没有具体的实现期限(year X)2、开发指导规划/总体规划总体规划曾经是新加坡的法定规划(statutory plan),作为开发控制的法定依据由于总体规划的法定地位,其编制、修改和审批都必须遵循法定程序,这就是1962年的总体规划条例总体规划的任务是制定土地使用的管制措施,包括用途区划和开发强度,以及基础设施和其它公共建设的预留用地对于具有重要和特殊意义的地区(如景观走廊和历史保护地区),以及开发活动比较活跃的地区,还需要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制定非法定的地区规划,包括局部地段区划(microzoning plans)、城市设计指导规划(urban design guide plans)和项目规划(scheme plans),提供更为详细和具体的开发控制和引导(如有关建筑物和基地布置的规定)。
80年代以来,开发指导规划(DGP)逐步取代了总体规划,成为开发控制的法定依据,其编制、修改和审批的程序是与总体规划相同的在开发指导规划的编制中起着全面协调的作用,但有些地区的开发指导规划是由规划事务所承担的新加坡被划为5个规划区域(DGP Regions),再细分为55规划分区(Planning Areas)到1997年底,完成了每个分区的开发指导规划,取代1985年总体规划的相应部分每个分区的开发指导规划以土地使用和交通规划为核心,根据概念规划的原则和政策,针对分区的特定发展条件,制定用途区划、交通组织、环境改善、步行和开敞空间体系、历史保护和旧区改造等方面的开发指导细则分区的开发指导规划显然要比全岛的总体规划更为详细和更有针对性,因而对于具体的开发活动更具有指导意义开发指导规划不但取代了法定的总体规划,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涵盖了非法定的地区规划内容二、开发控制1、开发定义新加坡规划法的开发定义与英国相同,不但指建造、工程和采掘等物质性开发,还包括建筑物和土地的用途变更1981年的用途分类条例划分了6类用途,每个类别之内的用途变更不构成开发2、授权和豁免国家发展部有权制定各种开发授权(development authorization)通告,在授权范围内的开发活动不再需要规划申请。
这些被授权的开发活动往往是政府部门为执行法定职能而进行的建设活动比如,1987年的规划通告授权新加坡港务局在其用地范围内,进行与法定职能(如航运和装卸)有关的开发活动,因而这些开发活动不需要规划申请1964年的规划通告曾把新加坡的外岛列入开发控制的豁免范围,在1984年又取消了其中38个外岛的豁免地位3、规划许可尽管开发指导规划/总体规划是开发控制的法定依据,这并不意味着对于开发活动的许可性的事先约定(prescription)也就是说,与开发指导规划相符并不能保证开发申请必然会取得规划许可,开发控制部门还可以附加其它的有关情况,因而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和针对性4、开发费(development charge)根据1964年规划法令的修正案,凡经规划部门允许,可以变更原来的规划条件(包括开发强度和区划用途),但必须支付相应的开发费,目的是将由此带来的土地增值收归国有,又使开发控制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和针对性5、强制征地新加坡是一个土地资源极其匮乏的岛国,为了加强政府对于土地资源的有效控制,除了法定的开发控制,政府还通过强制征地的手段,把大部分土地收归国有除了用于公共建设,其余土地按照规划意图,制定合约条款,批租给开发商。
城市重建局和裕廊工业区管理局代表政府,分别行使非工业用地和工业用的批租职能6、公众参与和规划上诉为了确保规划作为一项政府职能的民主性,规范明确了公众参与和规划上诉的法定程序无论是编制战略性的概念规划还是实施性的开发指导规划,都要通过公众评议,并将公众意见呈报国家发展部部长,作出妥善处理如果对于开发控制(包括征收开发费)的审理结果不满,可以向国家发展部部长提出上诉,由其进行最终裁决日本的城市规划体系——规划运作体系日本城市规划的运作过程包括三个方面,分别是土地使用规划、城市公共设施规划和城市开发计划一、城市土地使用规划城市土地使用规划分为地域划分、分区制度和街区规划三个基本层面每个层面的土地使用规划都包括发展政策和土地使用管制规定二个部分发展政策制定发展目标及其实施策略,不具有直接管制开发活动的法律效力,但作为制定管制规定的依据1、地域划分城市规划区的发展政策制定未来10~20年的发展目标以及实施策略,包括人口和产业的分布、土地使用配置、城市开发、交通体系、公共设施、环境保护和城市防灾等方面城市规划区包括城市建成区以及周边的农业和森林区域因此,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往往是城市建成区的4 ~5倍。
根据1968年的城市规划法, 城市规划区划分为城市化促进地域和城市化控制地域地域划分的依据是未来10年的城市化趋势和人口分布预测都道府县政府每隔5年进行城市规划区的基本状况调查,涉及到人口、产业、土地和交通等方面地域划分与城市规划区的交通网络规划、公共设施规划和土地调整计划相结合,目的是防止城市无序蔓延、控制城市形态和土地配置、提高公共设施的投资效益、确保城市的协调发展城市化促进地域包括现状的建成区未来10年内将要优先发展的地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政府投资将会集中在这类地区,区内农田可以转变为城市用地,开发活动受到土地使用区划的管制在城市化控制地域,一般不允许与农业无关的开发活动,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政府投资也不会集中在这类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