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题一证据制历史发展.ppt
16页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司法证明方法的两次重大转变:从以神证为主的证明方法向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转变;从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向以物证为主的证明方法转变历经三个阶段:自由证明、不自由证明、相对自由证明神示证据制度的消亡:国家权力的膨胀、人类认识能力的提高(1215的拉特兰会议)神示证据制度的历史评价:有助于提高司法判决的权威性、一定程度上能够查明案件事实神示证据制度与早期国家诉讼模式的相因关系法定证据制度,1、法定证据制度的缘起:统一规范法官审判活动的需要是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政治原因;等级制度是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社会原因;崇拜权威是法定证据制度产生的文化原因大约在16世纪,欧洲大陆国家相继建立法定证据制度1352的加洛林纳法典、1670的法国刑事法令、1853的奥地利刑事诉讼法典、1857的俄罗斯帝国法规全书自由心证制度,1790年法国国会议员杜波尔向宪法会议提出一项改革草案,指出按照法定证据制度进行判决中是荒谬的,对被告人和社会都是有害的;只有在审判中给予法官自由判断证据的权力,才能保证法官最大限度地查明案件事实,从而作出正确的判决1791年法国制宪会议通过该议案,自由心证制度正式确立并写入1808年的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其他国家纷纷效仿。
自由心证:,证据的价值或证明力不再由法律事先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法官和陪审员在审判中可以运用自己具有的“人类普通认知能力”来自由评断具体案件中各种证据的证明力法国刑事法典要求法官在陪审团评议案情之前做出如下告知:法律并不要求陪审团讲出他们获得确信的途经和方法;法律也不给他们预定的规则,要求他们必须按照这些规则决定证据是否完全和充分;法律所规定的是要求他们集中精神,在自己良心深处探求对于控方提出的针对被告人的证据和被告人的辩护证据在自己的头脑中形成了什么印象法律只是向他们提出一个能够包括他们全部义务的问题:你们是内心确信了吗?故自由心证制度又称为内心确信证据制度自由心证制度评价:具有灵活性,但可能造成法官的专断中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近代中国证据制度改革司法体制,推行司法独立;制订刑事诉讼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吸取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确立了无罪推定、自由心证、言词辩论、禁止刑讯等原则,对证据种类和证明责任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形成了比较健全的诉讼证据制度体系当代中国的证据制度,客观真实的证据制度(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重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明确举证责任和要求证据必须确实充分。
证据法的理论基础,认识论(物质论、反映论、可知论)方法论(辩证法、系统论、概率论)价值论(内部平衡、外部平衡),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法律工作者认识到:诉讼不是也不可能是发现真情的科学调查研究诉讼中应调查的事项是由诉讼当事人决定的当事人可能排除科学家会坚持考虑的许多因素法院没有发现当事人不知道的或未经他们披露的信息渊源的手段法院必须主要依赖利害关系人提供的信息资料------事实审理者只能取得当事人有能力并愿意提出的信息————摩根,诉讼活动与认识活动的关系:诉讼活动包含着认识活动诉讼中的认识活动服务于诉讼最终目的诉讼中的认识活动属于特殊的认识活动,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与证据法物质论与证据法(时、地、人、物、事、情、故)反映论与证据法(特定性、稳定性、反映性;人事的同一认定)可知论与证据法(思维的至上性与非至上性的),价值论,解决争执和查明真相这两个目的,并未给评价法律程序提供可用的标准,因为它们过于笼统与纯科学不同,法律的目的并不在于发现真相,并不在于发现全部真相,并不纯粹在于发现真相这不但代价过高,而且往往与解决争执的目的不沾边————贝勒斯,认识论上最为理想或最为称心如意的事实认定方法,仅仅在它们没有危害到解决纠纷的终极目标——公平而非“真实”——才能被认可。
——达马斯卡发现真实正当程序解决争执,司法证明活动是一种价值权衡的活动法律价值与其他价值的平衡 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 司法公平与经济效率 司法正义与传统文化、宗教信仰法律价值内部的平衡 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 案件真相与解决纠纷 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形式理性:来源于罗马法中的形式主义审判原则的法律体系,它是由一套形式化的、意义明确的法规条文组成的它把每个诉讼当事人都以形式上的法人对待并使之在法律上具有平等地位,它只依据法律条文对确凿无疑的法律事实作出解释和判定,而不考虑其他伦理的、政治的、经济的实质正义原则,而是要排除一切宗教仪式、情感和巫术的因素 现代的立法机关以严格的程序制定,又由专门的司法机关予以适用的一套逻辑上严谨的、可人为操作的由明确的规则所组成的法律体系形式理性概念,程序正义理论,自然正义理论正当程序理论最低限度程序正义理论 (最低限度人权保障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