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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的基本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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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1980****057
  • 文档编号:273867826
  • 上传时间:2022-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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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的基本原则 我国《商标法》规定了以下商标注册的基本原则: 自愿注册原则,申请在先原则,优先权原则 1、自愿注册原则 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完全取决于自己意愿的原则自愿注册是相对于强制注册而言的 强制注册也称全面注册,是指凡是使用商标都要进行注册,否则不可以使用自愿注册原则是一种国际惯例,是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商标法律制度中规定的一项原则 依自愿注册原则,商标无论注册与否均可使用,但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在法律上地位不同 我国《商标法》第4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挑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第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根据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目前我国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只有烟草制品 2、申请在先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给予最先申请者注册的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相对应的是使用在先原则即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或者类 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予最先使用人予以注册的原则。

      使用在先原则是作为使用取得权利制度的组成部分而必然存在的由于使用在先原则会导致获得的商标权缺乏有效性与稳定性,而且确定使用在先费时费力,因此只有少数国家采用,而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申请在先原则 我国《商标法》第31明确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 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9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以商品上,分别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交其申请注册前在先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商标局通知之日起30日内自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不愿的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局通知各申请人以抽签的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驳回其他人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已经通知但申请人未参加抽签的,视为放弃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未参加抽签的申请人 3.优先权原则 优先权是《巴黎公约》赋予其成员国国民申请工业产权时在申请日期上的优先利益。

      根据巴黎公约第4条、第11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的优先权,时间为6个月;对在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商品的临时保护,可以给予优先权,时间也是6个月 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优先权的发生事由也有两个: (1)首次申请而产生的优先权 在国外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又在中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商标法第24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种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2)首次使用而产生的优先权 商标在展览会展出商品上首次使用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商标法第25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优先权并不自动产生,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或者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 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未提出优先权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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