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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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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新版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工作 ,保证地质调查项目的 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地质调查局 (以下简称”地调局”) 组织实施的地质调查项目第三条 地质调查项目分为计划项目、工作项目 ,项目负责单位 分别称为计划项目实施单位 (以下简称”实施单位” )、工作项目 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第四条 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原则(一)地质调查项目实行法人单位负责制 ;(二)分级管理、下管一级、分类指导、条块结合(三)项目管理与项目运行分开第五条 地质调查项目管理包括立项与计划编制、任务书的编 写与下达、设计书的编制与审查、项目任务变更与报告制度、项 目质量管理、野外验收、成果报告的编写与审查、地质调查成果 资料汇交、项目竣工决算等地质调查工作全过程第二章项目管理职责第六条地调局主要管理职责(一) 确定年度工作部署,组织项目立项工作;(二) 编报项目计划建议、预算建议;(三) 编制、发布项目年度要点;(四) 组织审查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 ;(五) 编制下达计划项目任务书;(六) 组织计划项目和重大工作项目设计和成果报告审查 ;(七) 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监督检查 ,计划项目、工作项目重大调 整的审批。

      第七条 大区地调中心主要管理职责(一) 负责对实施单位系地方地质调查单位(地勘体制改革后,实 行属地化管理的原中央所属地勘单位 ,以下简称”地方地调单位”) 的立项建议初审;(二) 负责对实施单位系地方地调单位的项目变更初审 ;(三) 负责辖区内计划项目及所属工作项目经济管理工作 ;(四) 受地调局委托组织计划项目设计与成果报告审查 ;(五) 组织监审专家对辖区内工作项目及计划项目进行质量抽查受地调局委托查处重大质量事故 ;(六) 参加实施单位组织的工作项目设计审查和野外验收工作(七) 按规定接收本辖区内工作项目地质调查成果资料第八条实施单位主要职责(一) 编制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二) 编写计划项目设计;(三) 组织编制本计划项目中的工作项目立项建议 ;(四) 向工作项目承担单位下发任务书 ;(五) 组织工作项目设计审查;(六) 工作项目实施过程管理;(七) 组织工作项目成果报告审查;(八) 集成、整合工作项目成果,提交计划项目成果报告第九条承担单位主要职责(一) 编制工作项目立项申请书;(二) 编写工作项目设计;(三) 组织工作项目具体实施和日常质量管理工作 ;(四) 提交工作项目成果报告;(五) 受实施单位委托组织工作项目成果报告审查 ;(六) 汇交地质调查成果资料及规定的原始资料。

      保管地质调 查原始资料和实物资料第三章立项与计划编制第十条地调局根据地质调查工作规划、国土资源部年度计划 编制要点,拟订年度工作部署总体方案和计划项目安排意见 ,编制、发布地质调查计划项目年度要点计划项目年度要点应明确工作地区、工作周期、目标任务、 实物工作量、预期成果、经费概算和计划项目实施单位等内容第十一条 实施单位根据计划项目年度要点 ,组织编制工作项目 立项建议一) 实施单位为地调局局属单位、行业地勘单位的 ,其工作项 目立项建议,由实施单位初审后报地调局二) 实施单位为地方地调单位的,其工作项目立项建议(包括新 开项目和续作项目)由实施单位报所在大区地调中心 ,大区地调中心 初审后报地调局三)工作项目立项建议以计划项目为单元上报立项建议包 括立项建议报告、项目建议表、新开项目立项申请书和续作项目 评估报告编写要求见附件一续作项目不需编报立项申请书 ,但应向实施单位提交项目进展 和下一年度工作安排建议,由实施单位组织评估并编制评估报告第十二条 工作项目立项建议不得超出计划项目年度要点所确 定的工作内容项目经费预算总和不得超出计划项目年度要点所 列经费额度的10%第十三条 地调局根据计划项目年度要点要求 ,对新开工作项目 立项申请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经过评估的续作项目和经过论证的新开项目 ,纳入地质调查项目计划建议和预算建议编制范围第十五条地调局根据国土资源地质调查经费的可能,在综合、 协调的基础上,按照先续作、后新开和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选择 项目,并编制年度地质调查项目计划建议和预算建议 ,上报国土资源部第十六条实施单位根据地调局的布置和要求,按照财政部项目 支出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按计划项目编制”项目申报书”、”项目 支出预算明细表”及”项目可行性报告” ,并附项目可行性报告的”评审报告”第四章 任务书的编写与下达第十七条地调局收到国土资源部下达的年度国土资源地质调查项目计划之日起 20日内,编制完成项目任务书项目预算下达之日起10日内,向实施单位下达计划项目任务书 ,并抄送项目所在地的大区地调中心计划项目任务书编写与下发要求见附件二第十八条 实施单位白收到计划项目任务书之日起 15日内,向承担单位下发工作项目任务书 ,抄报地调局和项目所在地的大区地 调中心工作项目任务书编写与下发要求见附件二第五章设计书的编制与审查第十九条 实施单位、承担单位白收到项目任务书之日起 ,30日内向组织审查单位提交项目设计书 (或年度工作安排)。

      设计书包括技术部分和预算部分编写要求见附件三第二十条 项目设计书送审稿,应保证评审之前送交专家审阅第二十一条 组织审查单位白收到设计书之日起 ,30日内完成设计书的审查审查工作包括设计书的评审和审批第二十二条 组织审查单位应聘请熟悉相关专业领域及项目情况的专家进行项目评审专家组一般由 5-7人组成,其中经济监审专家一般为2人设计书审查要求见附件四第二十三条设计书评审采取会审或函审形式会审组织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并签署组织审查单位意见后, 向设计书提交单位下发评审意见书函审组织单位负责专家函审意见的整理 ,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并签署组织审查单位意见后,向设计书提交单位下发评审意见书第二十四条 设计提交单位白收到设计评审意见书之日起 10日内,完成设计书的修改,并提交组织审查单位由组织审查单位向 设计提交单位下发设计审批意见书设计审批后,设计提交单位,向组织审查单位提交项目设计书纸 介质三套、电子文档一套第二十五条 实施单位在本计划项目内的工作项目设计审查结束后7日内,向地调局报送设计审查工作总结、审查情况汇总表 (见附件四)和设计书纸介质一套、电子文档一套 ,同时报送项目所在地 的大区地调中心。

      第六章项目任务变更与报告制度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的名称、工作年限、主要 实物工作量、目标任务、工作地区、项目工作程度、预期成果和 经费预算等需进行调整的属重大变更 ,由承担单位、实施单位逐级正式行文报地调局审批其中,实施单位为地方地调单位的,应经过 大区地调中心报地调局除上述以外的其它调整,由承担单位报实施单位审批,报地调局 备案批准同意调整的项目要按要求补充设计书第二十七条 地质调查项目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地质调查项目 工作报告分为季报、半年报、年报和专报第二季度季报与半年 报合并编报,第四季度季报与年报合并编报地质调查项目专报为 不定期报告工作报告以纸介质和电子文档形式由承担单位报送实施单位 同时抄报项目所在大区地调中心实施单位按计划项目汇总报送地调局地质调查项目专报以纸介质和电子文档形式直接报送地调局季报应于下季度首月 5日内、半年报于7月10日内、年报于次年1月10日内报地调局第二十八条 地质调查项目实行综合统计报告制度各单位按有关统计制度要求,及时、准确、全面的报送统计报表第七章项目质量管理第二十九条地调局负责地质调查项目质量检查工作的管理、 组织与协调组织监审专家对局属单位承担的计划项目和工作项 目、行业地勘单位承担的计划项目、国土资源部有关直属单位承 担的计划项目和工作项目进行检查。

      对大区地调中心负责质量检 查的项目进行抽查大区地调中心负责组织监审专家对本单位和辖区内地方地调单位承担的计划项目及其工作项目、行业地勘单位和院校承担的 工作项目进行质量抽查监审专家由地调局统一聘任第三十条 地质调查项目质量检查包括技术检查和经费检查 ,由承担单位、实施单位、大区地调中心、地调局分级组织进行其 各白的技术检查职责及具体要求见附件六 ,经费检查职责及具体要求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一条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严格的质量检查和责任制度 ,承担单位的检查工作包括项目组白检、互检和承担单位抽检等第三十二条 地调局组织抽查的工作项目比例一般不低于当年 地质调查工作项目总数的 5%,大区地调中心组织抽查的工作项目 比例一般不低于当年辖区内地质调查工作项目总数的 20%第三十三条地调局负责地质调查项目重大质量事故的查处 ,也可委托地区地调中心或有关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查处第三十四条 鼓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 GB/T19000标准的要求,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经过地调局或国家承认的认证机构的 认证第八章野外验收第三十五条有野外实物工作量的地质调查工作项目 ,应在现场进行野外验收第三十六条野外验收工作原则上由实施单位负责,部分工作项 目可委托承担单位进行。

      地调局和大区地调中心视情况可派人参 加第三十七条承担单位在野外工作结束前 30日,向实施单位提出野外验收的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具体要求见附件七第三十八条 实施单位收到野外验收申请 10日内,确定验收单位和专家组成员,并与承担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野外验收组一般由 3-7人组成,组成人员应覆盖野外工作涉 及的主要专业野外验收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该项目的参加人员和顾问 ,以及其它有可能影响验收工作公正进行的人员应当回避第三十九条承担单位应负责提供野外验收所需的全部合格资 料第四十条野外验收结束后,野外验收组应提交验收意见书(意 见书格式见附件七),组织验收单位对验收意见书进行审核、签署意 见,并通知被验收单位第四^一条 验收意见明确应补充野外工作的,承担单位应按要 求及时补充和完善野外工作,并向组织验收单位提交补充工作总结 , 经组织验收单位认可后,方可转入最终成果报告的编写第九章 成果报告的编与与审查第四十二条 地质调查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和要求 编写项目成果报告项目成果报告的编写与评审要求 ,见附件八第四十三条 成果报告提交单位在完成项目报告并进行初审后 向组织审查单位填报成果报告审查申请表一式两份 ,同时附单位初审意见。

      第四十四条 地质调查项目成果报告审查工作分为评审和审查两部分评审形式分函审和会审两种 ,以函审为主组织审查单位根据成果报告审查申请及项目情况确定评审形式和评审专家人员 组成第四十五条 成果报告评审和审查依据为项目任务书、设计 书、设计评审意见书、设计审批意见书和有关技术标准第四十六条评审应形成专家评审意见,组织审查单位据此签署 评审意见书,下发项目成果报告提交单位第四十七条 成果报告提交单位在收到评审意见书 30日内按照评审意见书对成果报告进行修改后,送组织审查单位审查第四十八条 组织审查单位在收到修改后的成果报告 15日内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成果报告 ,由审查单位下发审查意见书 ,同时报地调局业务主管部门和成果资料管理部门各一份对审查未 合格的报告通知成果报告提交单位限期完成修改第十章地质调查成果资料汇交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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