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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建设节约用地若干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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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化工企业建设节约用地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化学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8.05.18•【文 号】[88]化基字第401号文•【施行日期】1988.05.1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化工企业建设节约用地若干规定( 1 9 8 8年5月18日以(88)化基字第4 0 1号文发布)第一条 为了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 国策,在化工建设中切实做到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特制定 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化工企业建设第三条 化工建设用地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计划委 员会、国家土地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建设用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并应符合国家 和有关部门颁发的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第四条 化工建设(生产)单位和设计单位应认真执行“工厂布置一体化、 生产装置露天化、建(构)筑物轻型化、公用工程社会化、引进技术国产化”的 “五化”建设方针第五条 化工建设项目的用地计划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化工建设项目(含需要新增用地的技改项目)的用地必须按照《建设用 地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编制建设用地计划;二、 纳入用地计划的各项建设用地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的有关规定对各项建设用地实行统筹规划、综合平衡、保证重点、兼顾一般;三、 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凡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 不得占用耕地、好地第六条 化工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用地应由设计单 位根据设计审批机关批准的总平面布置图提出征地图,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 征购土地当工厂分期建设时,应分期征地不得先征待用,严禁征而不用,更不得违法 占地第七条 化工建设(生产)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规 定,在项目建设书中论述该项目的各项用地情况并对征用地的使用合理性负责第八条 负责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的单位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和初步设计阶段,应组织有关专业人员,结合工程建设方案或设计方案,提出节约 用地的措施设计文件中应有专门章节论述该项目用地的经济性及土地利用比选情 况(包括建设项目用地面积的方案比较,所用土地的现有种植情况和产量、拆迁情 况等),否则,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审批机关应不予审批第九条设计单位总图运输专业应在合理利用土地和提高土地利用率中起主 导作用。

      要在多方案比较的基础上进行总体布置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各专业设计人员应根据工厂布置一体化的要求提出有利于节约用地的平面配 置条件否则,总图运输专业有权要求有关专业进行修改第十条化工厂设计应贯彻联合集中布置的下列原则一、化工生产装置应根据生产性质、规模、操作条件、自动化水平和安全措 施,进行联合集中布置,提高一体化程度二、在生产流程、防火、防爆及卫生要求许可时,生产及辅助生产建(构)筑 物,应合并设置三、 要合理划分街区,紧凑合理地布置通道内的管线、管廊、道路和绿化用 地,减少通道用地四、 应充分利用露天生产装置内的管廊及框架等空间,布置热交换器、泵类等 设备和操作室、休息室等设施五、 各种仓库设施应按贮存物料的性质及要求,合并为大体量、多层的仓库, 或采用筒仓贮存有条件时可采用高层自动化立体仓库大宗物料的贮存应采用机 械化装卸设备,增加物料堆存高度,减少占地面积六、 对铁路线路、装卸设施、仓库及露天堆场的布置,应区别其性质及使用功 能,相对集中布置七、 对行政管理、生产管理及生活福利的设施,应根据其使用功能,进行平面 和空间的合理组合,设计为多功能的综合建筑八、 化工区(包括以化工生产为主的工业区或联合企业)的主要货物的贮运、 维修、消防、公共交通、动力、污水处理等设施。

      应按工厂布置一体化原则统一规 划第十一条 化工企业辅助生产设施、公用工程设施、交通运输设施、生活福 利设施,应充分利用当地已有设施或与其他部门统筹建设,扩大社会化协作第十二条 化工企业新建的居住区、生活福利及公用工程设施应集中设置, 并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其占地及各项控制指标应严格遵守国家或当地政府部门颁布 的现行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厂前区的占地面积应根据工厂规模及厂前区的组成确定一般为 厂区占地面积的4〜8%(大、中型工厂用下限、小型工厂用上限),大型化工联 合企业不超过3%,当厂前区建筑物数量很少时,不宜形成单独的厂前区厂前区的布置应简朴、实用,可随生产发展而逐步完善厂前区人流广场及停 车场不应太大第十四条化工厂街区的划分及街区面积大小,应根据生产与安全需要确 定,既要考虑不同生产性质和不同功能分区的要求,又使街区划分得过小而增加厂 区通道占地面积第十五条 厂区通道宽度,应根据通道两侧建筑物、构筑物、露天设备对防 火、防爆、卫生间距的要求,通道功能要求及预留宽度要求,经计算后确定其预 留宽度为通道计算宽度的10〜2 0%,不得任意加大通道宽度第十六条通道内的管线,除给水和排水管道外,其余管线宜架空多层布 置,在用地较紧张时,给水管道可敷设在人行道下面,雨水排水管道可敷设在道路 下面。

      第十七条 非采暖地区的货运汽车库,除检修间及待修车位外,车辆应以露 天停放为主,其车辆入库率不应大于15%在采暖地区,当室外采暖计算温度在 — 20°C以上时,其车辆入库率不应大于30% ;当室外采暖计算温度在一20°C 以下时,其车辆入库率不应大于50%第十八条 贮运设施的面积应根据当地条件、物料供应、产品销售以及运输 方式的具体情况确定,缩短贮存天数,减少贮存面积第十九条 化工厂可设置一道围墙当有特殊要求(如剧毒生产装置)在厂 区内设置第二道围墙时,应采用栏栅型式,其高度不应高于1 .5m,且不得再沿 其栏栅设置周边道路第二十条厂外栈桥、铁路、公路、管廊、明渠等应集中紧凑布置,避免穿 越良田,避免线路之间出现难以耕种的土地第二十一条化工企业的废料应综合利用对暂时不能综合利用且无污染的 废料,应采取埋地措施或利用荒芜谷地及贫瘠地堆置第二十二条 分期建设的工厂总平面布置,应将前期建设项目集中紧凑布 置,后期工程用地应预留在厂外只有当后期工程与前期工程在生产流程、管线敷 设、运输要求等方面有密切关系,而又必须在厂内预留时,方可在厂内预留用地 只有在具备可靠的扩建计划,或经技术经济论证必须在街区内预留时,方可在街区 内预留发展用地。

      第二十三条 化工企业扩建、改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工厂已有的土地,合理 利用现有生产及辅助生产设施、贮运设施、装卸设施及公用工程设施第二十四条 化工企业的管理体制及定员编制,应有利于节约用地,并符合 下列要求一、 新建化工企业应按厂和车间两级管理体制设立管理机构除特殊情况经主 管部门批准外,不得按分厂设编二、 新建化工企业的定员编制,应符合国家和化学工业部颁发的现行有关规 定三、 老厂扩建、改建项目的定员,应在老厂原有人员在调剂解决其新增建的 居住及生活福利设施,一般应按新增人员数计算四、 化工企业应有健全的工厂总图管理制度,并配备总图管理人员负责对已 批准的企业用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进行全面管理第二十五条化工企业总体布置中应对施工用地进行统一规划,施工单位必 须按批准的施工用地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并严格控制修建临时设施,严禁建设永久 性设施施工用地应在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安排,确实需要另行增加临时用地的,应租 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及时归还第二十六条 在厂区范围内,凡可以供施工使用的永久性生产及辅助生产设 施,可提前建设,供施工使用,以减少施工用地第二十七条 工程验收同时应按批准的设计用地数量及边界,对工程实际占 地的数量及边界进行验收。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化学工业部基建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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