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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11-201X.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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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2007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11-201X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Supervision Regulation on Safety Technology for Boiler(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年 月 日- 2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11-201X前 言2015年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制订《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大锅规》)的立项任务书,要求以现有的《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2012)、《锅炉设计文件鉴定规则》(TSG G1001-2004)、《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TSG ZB001-2008)、《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规则》(TSG ZB002-2008)、《锅炉化学清洗规则》(TSG G5003-2008)、《 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 G5001-2010)、《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规则》(TSG G5002-2010)、《锅炉使用管理规则》(TSG G5004-2014)、《锅炉监督检验规则》(TSG G7001-2015)、《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 G7002-2015)等十个规范为基础,形成关于锅炉的综合规范。

      2015年5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技术法规部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工作组,制定了《大锅规》的起草工作方案,确定了《大锅规》制订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起草工作组和各专业小组分别开展调研起草工作,召开多次研讨会,形成《大锅规》(草案) 2016年5月,在河南焦作召开起草工作组第二次全体会议,经过讨论与修改,形成了《大锅规》征求意见稿 年 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 〕 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年 月,起草工作组召开第三次会议,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研究讨论,形成送审稿201 年 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工作组分别于201?年?月、?月、?月召开工作会议,对审议意见进行研究讨论,形成报批稿2016年??月,《大锅规》的报批稿由国家质检总局向WTO/TBT进行了通报2016年??月,工作组回复了WTO/TBT的咨询意见2016年 月 日,《大锅规》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参加本规程制(修)订工作的主要单位和人员如下:目 录1 总则 (1)2 材料 (4)3 设计 (6)4 制造 (14)5 安全附件和仪表 (29)6 燃烧设备、辅助设备及系统 (42)7 安装、改造、修理 (47)8 使用管理 (50)9 检验 (56)10 热水锅炉及系统 (66)11 有机热载体锅炉及系统 (68)12 铸铁锅炉 (76)13 D级锅炉 (78)14 附则 (80)附件A 锅炉产品合格证 (81)附表a 锅炉产品数据表 (82)附件B 特种设备代码编号方法 (83)附件C 锅炉产品制造过程监督检验项目表 (84)附件D 整装锅炉安装过程监督检验项目表 (86)附件E 散装锅炉安装过程监督检验项目表 (87).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11-201X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 总 则1.1 目的为了保障锅炉安全运行,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1.2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符合《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固定式(注1-1)承压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以及以余(废)热利用为主要目的的烟道式、烟道与管壳组合式余(废)热锅炉注1-1:固定式锅炉是指锅炉在使用过程中是固定的1.2.1 锅炉本体由锅筒、受热面及其集箱和连接管道,炉膛、燃烧设备和空气预热器(包括烟道和风道),构架(包括平台和扶梯),炉墙等所组成的整体1.2.2 锅炉范围内管道(1)电站锅炉,包括锅炉主给水管道、主蒸汽管道、再热蒸汽管道等;(2)电站锅炉以外的锅炉,分为有分汽(水、油)缸(注1-2)的锅炉和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有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给水(油)泵出口至分汽(水、油)缸出口与外部管道连接的第一道环向焊接接头的承压管道〔含分汽(水、油)缸〕;无分汽(水、油)缸的锅炉,包括锅炉给水(油)泵出口至锅炉主蒸汽(水、油)出口阀以内的承压管道注1-2:分汽(水、油)缸应当符合本规程对集箱的有关规定1.2.3 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锅炉安全附件和仪表,包括安全阀、压力测量装置、水(液)位测量与示控装置、温度测量装置、排污和放水装置等安全附件,以及安全保护装置和相关的仪表等。

      1.2.4 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锅炉辅助设备及系统,包括燃料制备、汽水、水处理等设备及系统1.3 不适用范围本规程不适用于以下设备:(1)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小于30L或者额定蒸汽压力小于0.1MPa的蒸汽锅炉;(2)额定出水压力小于0.1MPa或者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的热水锅炉;(3)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4)为满足设备和工艺流程冷却需要的换热装置1.4 锅炉设备级别1.4.1 A级锅炉A级锅炉是指(表压,下同,注1-3)≥3.8MPa的锅炉,包括:(1)超临界锅炉,≥22.1MPa;(2)亚临界锅炉,16.7MPa≤<22.1MPa;(3)超高压锅炉,13.7MPa≤<16.7MPa;(4)高压锅炉,9.8MPa≤<13.7MPa;(5)次高压锅炉,5.3MPa≤<9.8MPa;(6)中压锅炉,3.8MPa≤<5.3MPa1.4.2 B级锅炉(1)蒸汽锅炉,0.8MPa<<3.8MPa;(2)热水锅炉,<3.8MPa并且≥120℃ (为额定出水温度,下同);(3)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7MW(为额定热功率,下同);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4.2MW。

      1.4.3 C级锅炉(1)蒸汽锅炉,≤0.8MPa,且>50L(为设计正常水位水容积,下同);(2)热水锅炉,<3.8MPa,且<120℃;(3)气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0.7MW;液相有机热载体锅炉,0.1MW≤≤4.2MW1.4.4 D级锅炉(1)蒸汽锅炉,≤0.8MPa,且30L≤≤50L;(2)仅用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且≤95℃注1-3:是指锅炉额定工作压力,对蒸汽锅炉代表额定蒸汽压力,对热水锅炉代表额定出水压力1.5 进出口锅炉制造及使用(1)境外制造在境内使用的锅炉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如果与本规程要求不一致,如果与本规程要求不一致时,应当按照本规程1.6的要求进行技术评审和批准;(2)境内制造在境外使用的锅炉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技术法规、标准和管理要求执行1.6 特殊情况的处理有关单位采用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包括引进境外技术、按照境外标准设计、制造)等,与本规程不符时,应当将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评审,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才能进行试制、试用1.7 监督管理(1)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含调试)、使用、检验、改造和修理以及锅炉水(介质)处理工作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规定;(2)锅炉的能效应当满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对节能方面的要求;(3)锅炉的制造、安装(含调试)、使用、改造、修理和检验单位(机构)应当按照信息化要求及时填报信息;(4)国家质检总局和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监督本规程的执行。

      1.8 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本规程规定了锅炉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锅炉的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1.9 章节关系说明有关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铸铁锅炉和D级锅炉的专项要求,分别按照本规程第10、11、12、13章执行,并且优先采用2 材 料2.1 基本要求锅炉受压元件、承载构件及其焊接材料在使用条件下应当具有足够的强度、塑性、韧性以及良好的抗疲劳性能和抗腐蚀性能2.2 性能要求(1)锅炉受压元件和与受压元件焊接的承载构件钢材应当是镇静钢;(2)锅炉受压元件用钢材室温夏比冲击吸收能量()不低于27J;(3)锅炉受压元件用钢材的室温断后伸长率()应当不小于18%2.3 材料选用锅炉受压元件、承载构件及其焊接用材料的选用应当满足国家或者行业相关标准的要求2.4 材料代用锅炉的代用材料应当符合本规程对材料的规定,材料代用应当满足强度、结构和工艺的要求,并且应当经过材料代用单位技术部门(包括设计和工艺部门)的同意2.5 新材料的研制研制锅炉用新材料时,研制单位应当进行系统的试验研究工作,并且按照本规程1.6的规定通过技术评审和核准评审应当包括材料的化学成份、物理性能、力学性能、组织稳定性、高温性能、抗腐蚀性能、工艺性能等内容。

      2.6 境外牌号材料2.6.1 锅炉受压元件采用境外牌号的材料(1)应当是境外锅炉用材料标准中的牌号,或者化学成分、力学性能、工艺性能与国内锅炉用材料相类似的材料牌号,或者成熟的锅炉用材料牌号;(2)按照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进行验收;(3)首次使用前,应当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和成型工艺试验;(4)应当采用该材料的技术标准或者技术条件所规定的性能指标进行强度计算2.6.2 生产境外牌号材料制造单位材料制造单位制造境外牌号的材料,应当按照该材料境外标准的规定进行生产和验收,并且对照境内锅炉材料标准,如果缺少检验项目,应当补做所缺项目的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批量生产前应当按照本规程1.6的要求通过技术评审和核准2.7 材料质量证明(1)材料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相应材料标准和订货合同的规定,向用户提供质量证明书原件,并且在材料的明显部位做出清晰、牢固的钢印标志或者其他标志材料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加盖材料制造单位质量检验章;(2)锅炉用材料不是由材料制造单位直接提供时,供货单位应当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材料质量证明书复印件并且加盖供货单位公章和经办人签章2.8 材料验收锅炉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对锅炉用材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厂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材料可以不进行理化和相应的无损检测复验:(1)材料使用单位验收人员按照采购技术要求在材料制造单位进行验收,并且在检验报告上进行见证签字确认的;(2)材料使用单位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验收,并且在检验报告上进行见证签字确认的;(3)B级及以下锅炉用碳素钢和碳锰钢材料,实物标识清晰、齐全,具有满足本规程2.7要求的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与实物相符的2.9 材料管理(1)锅炉制造、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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