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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险险种介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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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475486982
  • 上传时间:2023-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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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险种介绍财产一切险 责任范围在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在本保险单注明的地点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定义:自然灾害:指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 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咬、大气(气候或气温)正常水位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三) 非外力引起机械或电气装置本身的损失;(四) 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引起其本身的损失;(五) 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操作过失造成机械或电气设备的损失;(六) 盘点货物时发现的短缺;(七) 贬值、丧失市场或使用价值等其他后果损失 ;(八)堆放在露天以及在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或尼龙布等做罩棚或覆盖的保险财产因遭受风、霜、严寒、雨、雪、洪水、冰雹、尘土而引起的损失;(九) 地震、海啸引起的损失和费用;(十)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以及被保险人的亲友或雇员的偷窃;(十一)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公共能源的中断引起的损失,但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中断不在此限;(十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十三) 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引起的损失;(十四)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十五)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但不包括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污染引起的损失; (十六)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利润损失险利润损失险承保被保险人的财产因为财产一切险下所承保的风险造成物质损失,使营业中断或受到干扰导致的经济损失经济损失是指营业额的减少导致毛利润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仍需支付的费用,如:租金、工资以及其他规定费用可变费用,如:购买原材料费用、包装费用、运输费、电费等随生产而变化的费用不属于承保范围 为恢复正常生产而花费的附加费用包含在承保范围内例如:租用设备和其他营业场所的费用以及加班费和快运费用 本保险可以通过增加扩展条款扩大保障范围例如: · 阻止进入工作场所条款 · 公用供应设施出险条款 · 关键性客户和/或供应商条款 · 自动承保新场所条款 第一项:第一项保险限于由于营业额减少、营业费用增加所致的毛利润损失,赔偿金额如下: 1. 营业额减少:赔偿金额为毛利润率乘以赔偿期限内由于损失所造成的营业额低于标准营业额的差额2. 营业费用增加:专为避免或缩小营业额的减少而支出的,如果不予花费,营业额就要因出险而在赔偿期限降低的,必要和合理的额外费用(以附录2的规定为条件) 但这项费用不超过毛利润率乘以因花费额外费用而避免降低的营业额所得的金额为限 以上两项应扣除在赔偿期限内因出险可能在毛利润中减少或停止支付而节约的业务开支和费用。

      但如本项的保险金额低于毛利润率乘以年度营业额所得的金额,给付的赔偿金额应按比例减少  第二项:第二项的保险限于工资损失,给付的赔偿金额为:1.营业额减少:(1)从发生损失时赔偿期限开始到不迟于第十三周末为止,赔偿金额为工资率乘以十三周内的营业额减少所得的金额,扣除上述赔偿期限部分中由于出险减少工资数额而节省的任何金额,(2)赔偿期限其余部分的赔偿金额为工资率乘以该期间的营业额减少,扣除该赔偿期内由于出险减少工资数额而节省的任何金额但不得超过工资率的50%乘以该赔偿期的营业额减少所得的数额,另加上本项1款(1)节下所扣除的节省金额2.营业费用增加:赔付金额为超过第一项2款列明额外费用的那一部分,但不高于根据本项1款(1)节和(2)节有关营业额减少的规定的如未发生这项费用原要支付的额外费用 但如本项保险金额低于工资率乘以年度营业额年得的金额,本项的赔偿金额应按比例减少 除外责任本保险单对下列原因所造成的灭失或损失不予赔偿: 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实际过失; 2.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或征用: 3.核反应、核子辐射或核污染; 4.其他不属于保险单及本公司签发的第号机器损坏险保单所承保的任何原因或风险。

      机器损坏险责任范围在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机器因以下列明的原因引起或构成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本公司按照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一)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二)工人、技术人员操作失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三)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四)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五)除本条款中“二、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 (二)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掉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 (三)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被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 (四)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人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 (五)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及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水、停气; (六)火灾、爆炸; (七)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 (八)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九)机动车碰撞; (十)水箱、水管爆裂; (十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十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十三)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的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十四)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 (十五)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责任; (十六)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利润损失险(随机器损坏险)利润损失险(随机器损坏险)承保被保险人的机器设备因为机器损坏险下所承保的风险造成物质损失,使营业中断或受到干扰导致的经济损失。

      其他条件和财产一切险利损险类似 第一项:第一项保险限于由于营业额减少、营业费用增加所致的毛利润损失,赔偿金额如下: 1.营业额减少: 赔偿金额为毛利润率乘以赔偿期限内由于损失所造成的营业额低于标准营业额的差额 2.营业费用增加: 专为避免或缩小营业额的减少而支出的,如果不予花费,营业额就要因出险而在赔偿期限降低的,必要和合理的额外费用(以附录2的规定为条件) 但这项费用不超过毛利润率乘以因花费额外费用而避免降低的营业额所得的金额为限 以上两项应扣除在赔偿期限内因出险可能在毛利润中减少或停止支付而节约的业务开支和费用 但如本项的保险金额低于毛利润率乘以年度营业额所得的金额,给付的赔偿金额应按比例减少第二项:第二项的保险限于工资损失,给付的赔偿金额为: 1.营业额减少: (1)从发生损失时赔偿期限开始到不迟于第十三周末为止,赔偿金额为工资率乘以十三周内的营业额减少所得的金额,扣除上述赔偿期限部分中由于出险减少工资数额而节省的任何金额, (2)赔偿期限其余部分的赔偿金额为工资率乘以该期间的营业额减少,扣除该赔偿期内由于出险减少工资数额而节省的任何金额但不得超过工资率的50%乘以该赔偿期的营业额减少所得的数额,另加上本项1款(1)节下所扣除的节省金额。

      2.营业费用增加: 赔付金额为超过第一项2款列明额外费用的那一部分,但不高于根据本项1款(1)节和(2)节有关营业额减少的规定的如未发生这项费用原要支付的额外费用 但如本项保险金额低于工资率乘以年度营业额年得的金额,本项的赔偿金额应按比例减少除外责任本保险单对下列原因所造成的灭失或损失不予赔偿: 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实际过失; 2.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或征用: 3.核反应、核子辐射或核污染; 4.其他不属于保险单及本公司签发的第号机器损坏险保单所承保的任何原因或风险公众责任险责任范围1. 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下列条款的规定负责赔偿 2. 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 3. 本公司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定义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二)对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伤害的责任; (三)对下列财产损失的责任: 1.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所有的财产或由其保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 2.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因经营业务一直使用和占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筑; (四)由于下列各项引起的损失或伤害责任: 1. 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脚踏车、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 2. 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 3. 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4. 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因食物、饮料中异物及其本身变质、不洁引起的任何类型的中毒; 5. 由被保险人作出的或认可的医疗措施或医疗建议; (五)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的对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坏责任; (六)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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