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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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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乌鲁木齐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颁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840814 【实施日期】 19841001 1984年6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1984年8月14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 【章名】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第三章 车 辆 第四章 车辆驾驶员 第五章 车辆装载 第六章 车辆行驶 第七章 行人和乘车人 第八章 道 路 第九章 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便利交通运输,保障交通安全畅通,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城市交通规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道路上通行的一切车辆和人员,都必须遵守本规则,听从交通民警的指挥和管理 占用、挖掘道路,设置车辆站点和各种附属物,以及进行其他有碍交通的活动,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第三条 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有责任教育所属人员,家长有责任教育子女,遵守本规则,维护交通秩序。

      不准指使、强迫驾驶员和其他人员违反本规则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任何人都有劝阻、检举的权利 第四条 车辆、行人必须各行其道一切车辆和赶骑牲畜人员,必须在道路的右侧行进 遇到本规则没有规定的情况,车辆、行人必须在不妨碍交通秩序、保证交通安全的原则下通行 第五条 公安机关根据本市交通情况的需要,可以采取限制、禁止通行和其他临时疏导交通的措施 第六条 公安机关和交通民警必须遵纪守法,执行本规则要尽职尽责,纠正违章行为时注意文明礼貌 【章名】 第二章 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 第七条 交通信号 (一)交通指挥灯信号: 绿灯亮时,准许各种车辆直行,左、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直行车辆行驶的条件下,可以通行; 黄灯亮时,各种车辆须停在停车线以外,已越过停车线的车辆,须继续行进; 红灯亮时,禁止各种车辆通行; 右转弯车辆和丁字路口右边无横道的直行车辆,遇黄灯或红灯亮时,在不妨碍被放行车辆行驶的条件下,可以通行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在车行道上行进的队伍和赶骑牲畜人员 (二)人行横道灯信号: 绿灯亮时,准许行人通过人行横道 红灯亮时,禁止行人进入人行横道 (三)交通指挥棒信号:   直行信号:右手持棒向右平伸,然后向左曲臂挥棒并放下,准许左右两方直行的各种车辆通行。

      左转弯信号:右手持棒向前平伸,准许左方左转弯和直行各种车辆通行;左臂同时向右前方摆动时,准许车辆左小转弯 停止信号:右手持棒曲臂向上直伸,不准各种车辆通行,但已越过停车线的,可以继续通行 交通民警稍息姿势,表示信号解除 (四)交通民警手势信号:分为停止一方车辆手势、示意车辆直行手势、示意车辆左大转弯手势、示意车辆左小转弯手势、示意车辆慢行手势、示意车辆让车手势和示意车辆靠边停车手势七种指挥灯信号与手势信号同时使用不一致时,以手势信号为准 第八条 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按国家规定执行,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设置 交通隔离护栏具有交通标线的作用,用以隔离各种车辆和行人 第九条 根据交通情况的需要,公安机关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增加新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信号,车辆、行人必须遵守 【章名】 第三章 车 辆 第十条 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位置安装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号牌,并保持清晰; (二)随车携带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行驶证; (三)车辆过户、变更车型、变更颜色、报废、补领牌照,由本市迁出、外地迁入等,须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异动登记手续; (四)无号牌的机动车在本市临时行驶或驶往外地,须到车辆管理部门领取临时号牌,按规定使用; (五)科研、制造、修理单位试车,须悬挂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试车号牌,并遵守下列规定: (1)只准在规定的试车路线试验; (2)由正式驾驶员驾驶;   (3)除检修人员外,车上不准乘人和载货; (4)不准妨碍其他车辆行驶。

      上列规定也适用于机动车试验制动器; (六)公民个人所有和从集体承包的机动车辆未按规定参加保险的,不准行驶; (七)机动车辆须按公安机关或交通管理机关规定的时间接受检验,逾期未经检验的车辆,不准行驶; (八)车辆号牌、行驶证、通行证不得涂改、挪用、转让、损毁或伪造; (九)机动车的制动器、转向器、灯具、喇叭、雨刷、后视镜必须保持齐全、有效方准行驶; (十)淘汰、报废和部队退役车辆及物资回收的车辆,不准重新复活上路行驶,严禁使用零部件拼装车辆; (十一)自行车、三轮车和畜力车的制动器必须保持灵敏有效; (十二)自行车、三轮车不准安装机械动力装置; (十三)拖拉机不准改轮提速 第十一条 机动车使用灯光,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夜晚及白天能见度不足一百米时行车,必须开灯,雾天行车须开防雾灯,非雾天不准使用防雾灯; (二)夜晚在路灯照明良好的道路上行驶,使用近光灯或小光灯; (三)夜晚在没有照明或照明不足的道路上行驶,须使用远光灯;但会车时须距对面来车一百五十米以外改用近光灯,近光灯眩目时须用小光灯; (四)夜晚在狭窄道路上与对面的非机动车相遇时,不准持续使用远光灯; (五)夜晚在车行道停车或牵引行车时,须开小灯和尾灯; (六)向右转弯、变更车道或靠边停车时,须开右转向灯;   (七)向左转弯、变更车道或驶离停车地点时,须开左转向灯; (八)调头时,须开左转向灯。

      第十二条 车辆使用音响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喇叭音响不得超过一百零五分贝; (二)夜晚零时至次日七时在市区行驶不准鸣喇叭,可用变换远近灯光代替; (三)机动车鸣号一次时间不准超过半秒钟,连续按鸣不准超过三次,不准用喇叭叫门、叫人; (四)在禁止鸣放喇叭的街道、路段行驶,不准鸣放喇叭; (五)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备车、交通事故勘察车必须在公安机关备案,按规定安装专用的警报器和标志灯具,非执行任务时严禁使用; (六)自行车、三轮车使用车铃或小型电喇叭 第十三条 汽车和拖拉机牵引挂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只准一车一挂,连接装置必须牢固; (二)挂车的制动器、灯具必须齐全有效; (三)挂车车厢的放大车号必须清晰; (四)挂车的宽度超过牵引车的,牵引车的前保险杠两端须安装与挂车宽度相等的标杆,标杆的顶端须设黄旗; (五)小型汽车和后斗三轮摩托车不准牵引挂车 第十四条 机动车拖带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拖带的车辆须由正式驾驶员操作,不准载人; (二)拖带车辆须用硬连接装置,不准背行; (三)小型车不准拖带大型车; (四)手把式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不准拖带车辆或被其他车辆拖带。

        【章名】 第四章 车辆驾驶员 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车辆必须携带驾驶证和派车单; (二)行车时必须关好车门、车厢; (三)不准转借、涂改驾驶证; (四)不准酒后驾驶车辆; (五)不准驾驶与准驾车类不符的车辆; (六)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攀谈或做其他有碍交通安全的动作; (七)不准将车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 (八)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机件失灵或违章装载的车辆; (九)不准在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有碍安全行车时驾驶车辆; (十)不准赤足或穿拖鞋、高跟鞋驾驶车辆; (十一)必须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安全日活动 第十六条 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教练车前后必须悬挂“教练车”标志,方向盘式教练车必须安装教练员专用的副制动器; (二)教练时,车上不准乘坐与教练无关的人员或载运货物; (三)教练员由具有三万公里或二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的驾驶员担任,在教练期间,学习驾驶员违反本规则或发生交通事故,教练员须负部分或全部责任; (四)学习驾驶员必须持有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学习驾驶证,在教练员指导下,按准驾车辆规定驾驶车辆; (五)进入市区街道教练,须到公安机关领取市区教练通行证,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进; (六)实习驾驶员不准驾驶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备车、交通事故勘察车和平板拖车、油罐车、起重车以及载有危险物品的车辆。

      第十七条 非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随身携带车辆执照; (二)酗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三)未满十二周岁的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 【章名】 第五章 车辆装载 第十八条 车辆载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载重量不准超过车辆管理机关核定的数量; (二)装载必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载运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等有碍卫生和安全的物品必须封闭严密,如有散漏时,须立即停车密封并及时清除路上遗物; (三)大型货车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四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厢十厘米,长度前后共不准超出车身二米,超出部分不得着地; (四)小型货车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二点五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厢十厘米,长度前后共不准超出车身一米; (五)后斗三轮摩托车、简易革新机动车和三轮车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准超过二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十厘米,长度前后共不准超出车厢一米; (六)机动车的挂车载物高度不准超出机车载物高度规定(大型拖拉机的挂车不准超过三米,小型拖拉机的挂车不准超过二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厢十厘米,长度前部不准超出车厢,后部不准超出车厢一米; (七)人力车、畜力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二点五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厢十厘米,长度前后共不准超出车身一点五米,超出部分不得着地; (八)自行车、两轮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一点五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把十五厘米,长度前后共不准超出车身三十厘米; (九)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的超长、超宽、超高物品时,须在每天二十二时至第二天七时前行驶。

      特殊情况须经公安机关批准,按指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行驶;   (十)机动车载物行驶时,货物不准遮挡车牌号、尾灯和刹车灯; (十一)载运易燃、易爆、剧毒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按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并须悬挂危险品标志; (2)机动车须由具有三万公里或二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的驾驶员驾驶; (3)不准在物品上坐人; (4)中途需要停车时,须选择空旷、安全地带,驾驶员和押运人员不准离车 第十九条 车辆载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超过车辆管理机关核定的人数; (二)货运汽车作为客车使用时,须选派有三万公里或安全行驶二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的驾驶员,并持有车辆监管部门签证,方可行驶,低车厢的货运汽车载人时,乘车人不准站立; (三)二轮、侧三轮摩托车驾驶员身后座位上只准坐一人,但未满十二周岁儿童不准乘坐,轻便摩托车不准带人; (四)机动车车厢以外的任何部位或货运汽车的挂车和自卸汽车、起重车、罐车、平板拖车等各种工程车不准载人,但安装有效防护装置后,经公安机关核准,可乘装卸人员一至四人; (五)拖拉机的挂车不准专门用来载人,但在留有安全位置时,大型拖拉机的挂车可乘装卸人员一至四人,小型拖拉机的挂车可乘装卸人员一至二人; (六)机动车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板时,货上不准乘人,但在留有安全位置时,可乘装卸人员一至四人; (七)载运大件重物,货物与车厢前板之间不准乘人; (八)三轮车载人不准超过核定的人数,载货时货上不准坐人。

      【章名】 第六章 车辆行驶 第二十条 双向行驶的道路,车辆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分道行驶: (一)在道路上没有划分道线的,非机动车靠右侧行驶,机动车在中间行驶,但会车时须减速靠右通过; (二)在划有分道线的道路上,机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 (三)同一车道内行驶的车辆,低速车种靠右,同种车辆,低速行驶的靠右; (四)轻便摩托车在没有划分车道的道路上,须在中心偏右行驶,在划有分道线的道路上,须在机动车道距分道线一米范围内行驶,不准曲线行驶; (五)赶、骑牲畜,须在非机动车道最右侧行驶 第二十一条 各种大型货车、单位交通车、拖拉机、畜力车和清运垃圾的车辆,须按指定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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