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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经济法社会整体利益观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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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读经济法社会整体利益观一提要: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经济法在中国的法制建设过程中,处于重要地位,经济法学科 也一度成为中国法学界的热门学科,而进入九十年代之后,无论是法律部门还是法律学科,却 似乎都迅速沦为了冷门面对中国经济法的这一困境,本文以法哲学为考察视角,通过个体主 义与整体主义的循环这条文明的主线来考察东西方经济法发展的不同路径,以探求中国经济法 当前困境的成因并指出,对西方传统的市民社会的盲目崇拜导致的市民社会神话造成了经济 法的困境而这一现象并不符合当前的时代潮流,因此要对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利益观作重新解 读,寻求使中国经济法走出困境的新路一、问题的提出经济法,作为调节国民经济运行中的经济关系的部门法,其产生的时间,学术界尚存在不 同看法但毋庸置疑的是,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中国获得巨大的发展,是改革 开放以来20年的事情,具体的说,是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期的事情1984年10月,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要求:国家立法机关要加快经济立法;同时还指出: 制定并监督执行经济法规是政府机构管理经济的主要职能在这一时期,国家在企业组织管理、 市场规制、宏观调控和社会保障等方面,都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

      而经济法学科,作为一个 新兴的法学学科,也伴随着经济法部门的蓬勃发展而取得了迅速的发展可以说,在20世纪 80年代的中国法学界,经济法学成为了一门“显学”正如漆多俊教授所指出的:“经济法学 科在中国80年代已成为学科队伍最为庞大、受到社会各界热情关注的法律学科但在进入 90年代之后,特别是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民商法日 趋升温,经济法却风光不再,经济法学也似乎很迅速地从热门学科沦落为冷门学科面对这一 切,联想到在过去的中国,民商法曾经长期“缺席”的局面,莫非法律的演变也如同人事兴衰 一般“三十年河东,四十年河西” ?但很显然,这种简单的思路是无助于中国经济法走出困境的 正如霍姆斯大法官有言:“法包含着一个民族经历多少世纪的发展的故事,因而不能将它仅仅 当作一本数学教科书里的定理、公式来研究为了知道法是什么,我们必须了解它的过去及未 来的趋势沿着这样的思路,本文将从法哲学的视角来考察经济法的问题,了解它的过去和 未来的趋势,求助于法哲学的力量使长期笼罩在“经济学帝国主义”阴影之下的经济法走出困 境具体而言,就是通过对法治秩序演变中所体现的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的循环运动这样一条 文明的主线的考察,分析经济法的发展路径,以期得出使中国经济法走入当前困境的原因,并 使之获得新的发展道路。

      二、法律的循环:从东西方法律秩序的演化看经济法的兴起“从逻辑上说,个体与群体,个人与社会,这是社会中的两极,是所有文明社会任何时候 面临的矛盾,它们之间的对立和冲突,实际构成了历史的运动伴随着历史的运动的法律, 自然也不能自外于此德国法学家柯勒指出,法律原则必须符合个体主义与整体主义的交错这 一文明生活的主要杠杆的运动趋向而纵观人类千年法律史,法律的演化发展也确实无时无刻 不映证这一点人类社会之初,个人意识尚未诞生,人类以一个个群体作为自己的生存形式,似乎与那些 “营社会性”生物并无二致在这时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的原始社会,没有国家与阶级,自然 也不存在法律但这时的人类社会,仍然有最基本的行为规范例如,在原始社会,失去劳动 能力的老人,便不再获得食物,而是被吃掉或是送去荒野等死这些今天看来残忍而野蛮的规 范,之所以能够存在,就在于它能够在人类社会诞生之初维护整体利益,使整个人群得到生存 与发展可见,初始的人类社会虽无法律,但其行为规范仍是整体主义的,个人无足轻重,连 生存权都无从保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剩余产品出现了,个体意识也随之觉醒,人类开始认 识到个体权利的重要,为了保障个人私有财产不受氏族制度共产制传统的侵犯,国家最终被发 明出来。

      而法律也就伴随国家的出现而诞生了,并开始在东西方经历着其不同的发展之路一)西方法治秩序的演化-个体利益与整体利益的交错在西方文明的源头-古希腊,个体意识已发展到相当高度,普罗泰戈拉说:“人是万物的尺 度,存在时万物存在,不存在时万物不存在这就充分体现了人的觉醒在政治制度上,雅 典人建立起了高度发达的奴隶制民主政治,所有的重大问题都通过公民大会集体的表决来作出 决定在法律制度上,大陪审团制、“贝叶流放”制等制度亦充分体现了当时时代条件下的民 主与平等这样的制度,似乎每个人都能充分发挥自己的权利,个体利益得到了表达与关怀 然而就在这一制度下,伟大的哲学家苏格拉底被500人的大审判团判处了死刑,个体在希腊仍 然是无法抵抗整体的力量虽然苏格拉底平静地接受了 “恶法”,但这一事实,却使他的学生 柏拉图,以及其后的智者,开始思考能够对个人权利有足够的保护的新的法律制度,使整体的 力量不能无限制地施加于个体当这样一种思考推进到古罗马时代,这种新的法律制度,即保 障个人权利与自由的法律-罗马法应运而生罗马哲学家普罗提诺认为,处处都有一切,每一个 个体都是一切,每一个个体都是伟大的在这样的思想指导下,罗马法自然对个体有更深入的 关怀。

      作为罗马法核心的市民法,在对个人权利的保障上,已经具有了较强的个体主义色彩 但“实际上,罗马法为罗马公民提供的,用以对抗国家的名义的行为仍微乎其微罗马法仅 仅是开始了向个体主义的过渡,而仍然以整体主义为重心从整体主义到个体主义的循环似乎 将要出现,却又很快被拉回整体主义的老路到了中世纪,由于宗教神学和封建专制的影响, 个人完全从属于上帝而丧失了其独立性,个体性微不足道个人把自己完全融化并沉浸在共 同体之中-这个共同体是一个大一统的有机体,在这个有机体中,每一个成员都有自己的一份工 作,都要履行自己的职责因此,个人的生存并不仅仅是为了自己,个体并不重要,重要的是 落在个人身上的责任,艮L他应做出的贡献这是一个头顶着神的光环的整体无情地想锢着 每一个带有“原罪”的个体的时代与此相应,这时的人们对法的理解是:“法不外乎是旨在 共同善的理性命令,由对共同体负责的人制定和颁布由此可见,这时的法律,是高度集权 的整体主义专制法资本主义经济在米兰、威尼斯、佛罗伦萨等地的萌芽,兴起了所谓的“三R”运动,推动 西方社会向资本主义时代前进当文艺复兴的曙光照亮了中世纪的漫漫长夜,个人被重新发现 了,随着人本主义思潮的勃兴,个体意识再次得到强化。

      一句“我思故我在”指出,“对每个 人来讲,出发点是他自己的存在,不是其他个人的存在,也不是社会的存在”个体意识发展 到极端,个体主义也就应运而生了个体主义在文艺复兴时代第一次得到充分的发展,此后 逐渐成长和发展为我们熟悉的西方文明个体主义认为,“社会的目的仅在于满足个人的需 要,保护个人的权利,使个人能去追求自己的利益”而在法律上的反映,便是罗马法几乎被 整个欧洲所接受作为资本主义社会第一部民法典的《法国民法典》以罗马法的《法学阶梯》 为基础,而作为《法国民法典》之后影响最大的一部民法典的《德国民法典》则以罗马法的《学 说汇纂》为基础,民法法系的形成,其法学理论与体系基础是罗马法罗马法复兴的真谛并 不在罗马法本身,而在于以它为承载而体现出来的时代要求这一时代要求就是个体的权利 与自由至上,而罗马法精神的核心就是个体主义的私法精神罗马法的复兴运动最终形成了高 度发达的民商法秩序,在这样一种民商法秩序中,个人利益被放在最高的地位,个体权利是使 社会服从于道德法律的手段以个体主义为核心的民商法秩序,以它的个人本位与自由竞争有 效地适应了新兴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促进了生产力的飞跃,极大地推进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发 展。

      个体主义法律秩序的确立,被人们视为巨大的进步,而且也是完善社会的体现这时,“在 经济领域方面,人们崇尚的理想目标模式是:个体自由的经济秩序;个体经济效率;个体经济权 利、地位的公平;以及由上述各方面构成的正义人们相信通过制定新的资产阶级民商法,使可 达到该种理想目标然而,世界的发展并非人们可以完全把握,曾经被视为完美的民商法秩序在新的时代遭到 了挑战这个曾经仿佛用法术创造如此庞大的生产资料和交换手段的资产阶级社会,现在像 一个魔法师一样不能再支配自己用法术呼唤出来的魔鬼了倡导个人本位与自由竞争的民商 法秩序,与科技进步带来的社会化大生产产生了矛盾个人本位之下,市场主体对自身利益的 无限制追求和对他人、社会利益的漠视导致了对后者的损害,从而造成经济学上所称的外部负 效应尊重人性异化为对人性的威胁而自由竞争的无限制发展,便会产生垄断,垄断又反过 来限制了自由,导致竞争自由的原始理念又为自由竞争结果所摧毁一次次经济危机及由此而 来的社会危机昭示人们,个体主义的无节制发展,与人类固有的社会属性产生了矛盾,如果任 由个体主义无限发展下去,人类社会便有“礼崩乐坏”,自取灭亡的危险因此,负有社会责 任感的哲学家们重提整体主义。

      这种整体主义是一种崭新的整体主义,高度强调人的理性,认 为在个人理性的指导之下,人与他人、人与社会可以建立起一种和谐的关系;而在人类理性的指 导之下,整个人类社会最终会形成一个文明、和谐的社会马克思主义便是这其中的高峰,在 不反对个体的适度自由之下,通过“自由人的自由联合”来达到和谐的整体,社会不再是反对 个体的一个抽象对立物,生产社会化将服务于自由个体的发展和满足这是一种充分关怀个体 主义的整体主义,这种新的整体主义的出现,也是对旧的整体主义的否定之否定的扬弃在这 样的哲学背景之下,曾支撑着民商法的庞大体系的个人自由主义的自然法学派衰微,法社会学 派亦随之勃兴,在法哲学领域取得了主导地位,其他的法哲学学派也大多逐步靠拢法社会学派 德国法学家耶林认为,法律的目的是在个人原则与社会原则之间形成一种平衡,保护社会生活 条件乃是法律的实质性目的而在其后不久的另一位德国法学家韦伯,通过对契约问题的研究, 指出对自由的限制是为了社会制度和公共利益的要求而法社会学派的代表人物庞德,更是指 出“对这样一幅图画-自足的个人处在经济上自足的近邻关系中并且在以自由竞争式的占有为 基础的经济秩序中同他的邻人自由地进行着竞争,我们当然是不满意的。

      庞德认为,十六世 纪以后兴起并在十九世纪得到充分发展的自由竞争式的独立个人的社会理想,所描绘的社会已 经发生了转变,这种理想也就随着退出历史舞台在为个体主义法律思想划上句号之后,庞德 指出新的整体主义法律理想,“我们所听到的法乃是为了维护一般安全,为了维护社会制度以 及保存社会资源面对人的行为的规定我们所听到的已不是个人的自由,而是存在于个人生活 中的社会利益已不是个别的道德单元而是存在于一般道德中的社会利益西方法哲学的这 一社会化运动,其变迁目标与现代经济法的性质与精神是十分吻合的,为现代经济法的产生提 供了必要的观念支持在这样一种法社会学的思想基础之上,以反垄断法为核心,通过对个体 利益的限制而追求整体利益的社会本位法-经济法在西方各国迅速兴起以美国为例,1887年, 美国国会通过《州际商务法》,禁止进行联合经营与订立运输协定,宣布回扣与歧视性定价为 非法1890年,通过了《谢尔曼法》1904年,联邦最高法院依据《谢尔曼法》判决北部证券 公司解散1933年的罗斯福新政,更是开大规模经济立法以干预经济之先河,先后制定了《农 业调整法案》、《全国工业复兴法》、《铁路紧急法令》、《紧急救济法案》等一系列经济法 律。

      上述立法,把美国的市场经济推向了新的阶段,对于健全市场机制,实现经济增长与社会 安全起了重大作用经济法比民商法理念更加鲜明地体现了法理念的社会化新时代特征…… 人们相信它可以克服或缓和由生产社会化和垄断引起的个体与社会的矛盾冲突和传统法理念的 混乱,能够建立新的理想的社会经济生活目标模式正是因为经济法能够协调个体经济公平 与总体经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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