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异地托收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版).docx
6页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储蓄存款异地托收业务管理办法(2009 年版)为适应业务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储蓄存款异地托收业务,有效 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民币存款业务管 理办法(2009 年版)》(中银个总[2009]151号)、《关于办理跨系 统储蓄存款异地托收业务的通知》(工银发[1995]151 号)等相关规 定,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章定义及范围第一条 定义储蓄存款异地托收业务是指客户因工作调动或户口迁移等原因, 委托银行代其收取异地储蓄存款的代理业务第二条 业务范围(一) 本行系统内及跨行异地记名式本外币储蓄存款海外机构 可办理境内行开立的记名式储蓄存款托收业务,但应严格遵守个人外 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二) 异地托收储种包括: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其中定期存款 包括整存整取(含已到期整存整取大额存款)、存本取息、零存整取、 定活两便、通知存款、教育储蓄(已到期)、凭证式国债(已到期)、 浮动利率储蓄存款(已到期)等三) 异地托收凭证包括:存单、存折、国债凭证单卡户、“卡 折合一”账户不办理异地托收业务四)为控制业务风险,办理储蓄存款异地托收,必须全部金额 托收。
另外,办理异地托收时,不办理存本取息、零存整取在原存期 内的续存业务第二章业务受理第三条 客户要求办理储蓄存款异地托收时,须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并填写异地托收申请书(格式附后)如为代办,应同时出 示账户所有人和代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第四条 客户要求办理储蓄存款异地托收时,须同时提交相关储 蓄存款凭证(存单、存折、国债凭证)办理教育储蓄异地托收时, 客户还要向委托行提供户口迁移证明,以及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身 份证明第五条 “凭印鉴”、“凭密码”支取的储蓄存款凭证办理托收 时,不论存款是否到期,账户所有人或代办人均须在储蓄存款凭证上 加盖原留印鉴或写明支取密码,并签字因印鉴、密码有误,或该存 款已办理挂失,或已被冻结,或已被支取,致使托收被退回的,由账 户所有人自行负责第六条 办理异地托收的储蓄存款凭证须加盖“内部划转、拾得 无效”戳记,以防遗失冒领第七条 办理异地托收储蓄存款的金额,应以原存款行收到托收 凭证后所查询账户的金额为准第八条 有关收费储蓄存款异地托收按“零售服务价格收费”相关规定收取费用, 由委托行负责收取第三章托收款项的划转第九条 已到期的定期存款(一)托收已到期本外币定期存款,原存款行应按规定计算利息 至划出日前一天止,将本金及税后利息一并划入委托行,委托行收妥 后付给客户。
二)如客户托收时约定转存,原存款行应将本金及税后利息一 并划入委托行,委托行收到划款后办理转存时,以原存款行划出日为 起息日三)托收已到期的凭证式国债,原存款行应将本金及投资收益 一并划入委托行,委托行收妥后付给客户四)托收在途时间不计付利息(约定转存除外)五)对于大额定期存款托收,应严格遵守反洗钱规定和大额支 取规定如果客户证件为居民身份证,还需要通过联网核查系统核验 客户身份证件第十条 未到期的定期存款(一)托收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委托行应按提前支取手续核验客 户身份,并在托收委托书上注明“提前支取”字样;原存款行须按照 定期存款提前支取规定办理二)托收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只办理全部金额的提前支取,原 存款行按提前支取有关规定计算利息至划出日前一天,将本金及税后 利息一并划转委托行,委托行收妥后付给客户托收在途期间不计付 利息(约定转存除外)三)托收未到期整存整取定期存款要求续存的,委托行应按提 前支取手续核验客户身份,并在托收委托书上注明“约定转存”字样; 原存款行应按原存单所订利率和实际存期计算利息至划出日前一天, 将本金及税后利息一并划转委托行委托行收到划款后,按原存单金 额、起息日、期限、利率为客户开立新存单(折),并将划来的利息 记入应付利息科目。
四)托收未到期的零存整取、通知存款或委托行未开办的存款 种类,只办理异地提前支取,不办理续存如客户要求存入银行的, 待本金及税后利息划回后,按委托行开办的存款种类重新开户第十一条 定活两便存款进行异地托收,不办理续存办理托收 业务时,原存款行计算利息至划出日前一天,本金及税后利息一并划 转委托行付给客户,托收在途期间不计付利息第十二条 活期存款异地托收,原存款行按有关规定计算利息到 划出日前一天止,连同本金及税后利息划转委托行委托行收妥后, 将利息并入本金,自原存款行划款日起息开给客户新存折客户在收 妥后不续存的,托收在途时间不计利息第十三条 凡外币托收款项,原存款行须在报单中注明账户性质 是现钞户或现汇户办理外币存款托收时,现钞账户托收后仍为钞户, 现汇账户托收后仍为汇户托收不改变其存款性质且现钞户托收无 须经过钞买汇卖处理第十四条 凡在办理外币托收预留银行入账账号的,均应遵循外 币储蓄存款的相关规定第十五条 托收申请书和储蓄存款凭证等,可由委托行用挂号信 直接寄往原存款行,不必经上级行转递收到委托书的网点,如发现 储蓄存款凭证不是本行开出的,但能看出原存款行行名者,应立即直 接转寄原存款行,同时通知委托行。
如看不清楚原存款行行名者,应 立即退回委托行第四章 托收款项回委托行后的处理第十六条 在办理托收时已预留银行账号的可直接入账在办理 托收时未预留银行账号的,托收款项从原存款行划回后,客户须凭本 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托收申请书回单联办理托收解付或转存手续他人 代办的托收解付或转存手续的,应同时出示客户本人及代办人的有效 身份证件及托收申请书回单联第十七条 新核心银行系统投产行托收款项从原存款行划回后, 托收款项需暂存 8421内部账户,待客户来银行办理业务时再从8421 内部账户付给客户8421BGL账户管理规定详见《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核心银行系统“8421存款托收、强制扣划资金暂存” BGL账户管 理实施细则》(2009 年版,试行)旧线系统分行托收款项从原存 款行划回后,托收款项需暂存 8421 内部账户,待客户来银行办理业 务时再从 8421 内部账户付给客户8421 账户的使用规定详见《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暂付暂收款项管理办法》(中银财[2005]225 号)第五章托收凭证的遗失处理第十八条 托收超过 30 天未划回时,委托行应主动查询原存款 行,客户也可向委托行查询经查实托收凭证在邮寄途中遗失,在取 得邮局出具的遗失证明后,委托行应提供委托书复印件、委托书底联 账号、遗失证明复印件寄到原存款行继续办理托收手续。
原存款行查 实存款未被支取的,应将款项按规定划转委托行;如存款已被支取, 原存款行应在追查原因后处理第十九条 客户遗失托收申请书回单联的,对在托收时已预留银 行入账账号的可直接入账;对未预留银行账号的应按挂失申请书遗失 手续办理第六章 业务登记与传票保管第二十条 未办妥的托收业务传票应设专夹,并指定专人保管 第二十一条 托收业务传票办妥解付后,应按会计规定随当日传 票装订保管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总行个人金融总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境内行第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 2009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中国银行储蓄存款 异地托收办法》([89]中综字第 18 号)、《关于更改〈中国银行储蓄存 款异地托收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中银综[1995]83 号)、《关于对某些特殊储种办理跨系统异地托收业务规定的通知》 (中银综[1996]355 号)、《关于个人外币存款异地托收业务的通知》([90]中 综字第 23 号)同时废止附件:《储蓄存款异地托收业务申请书》(四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