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规性检查计划.docx
16页合规性检查计划一、目的为识别并评价红沿河核电项目建安工程安全生产现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情 况,制定本合规性检查计划本计划全面识别红沿河项目建安阶段相关的国家及 地方法律法规关键条款,通过施工单位自检、复验、整改和总结等流程系统全面 地检查验证红沿河核电项目建安工程安全生产合规性现状,进一步规范安全管理 工作二、适用范围本计划适用于红沿河核电项目建安工程各施工单位三、检查流程本次安全生产合规性检查共分策划、自查、复验、整改和总结四个阶段(详 见图1),各阶段由不同责任主体完成不同任务,并按要求在责任期内提交相关 材料第一阶段(7月20日-7月31日):策划施工控制办公室识别涉及核电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从中摘录关键条款, 以此编制合规性检查计划第二阶段(8月01日-8月10日):自查施工单位按合规性检查计划安排,制定本单位具体的自查计划,明确检查时位提交内容全面程度和真实性,并将复验结果报施工控制办公室第四阶段(8月16日-8月25日):整改施工单位根据自查和复验阶段发现的执行偏差,制定对应的改进措施并在本 阶段落实整改行动,整改结果按时报备案第五阶段(8月26日-8月31日):总结依据施工单位自查报告和专业队复验结果,统一编制红沿河项目建安阶段安 全生产合规性总体评价报告。
总体评价红沿河项目建安工程合规性状态,针对检 查出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改进行动合规性评价流程图AAE 施工单位附表:合规性评价表序号法律法规 名称条款摘要执行现状描述合规性评价 (符合/不符合)备注1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 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下列职责:(一)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五)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六)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 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 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 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 知识和管理能力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 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 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 上岗作业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 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 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书,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 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 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 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三十八条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 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 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 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 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 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 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 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 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 格的人员担任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十四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 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第二十五条特种作业人员需持证上岗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 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 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 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 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 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 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 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 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 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 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 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 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 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 挡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 制,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 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 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 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 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3安全生产许 可证条例辽宁省安全 生产条例第六条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 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三)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五)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 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七)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 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 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 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 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 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5《建筑施工 企业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 设置及专职 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配备 办法》建质 (2004)213 号 文件第六条3、1亿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 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八条 劳务分包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人员50人以下的, 应当设置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 设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以上的,应根据所承 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配,并不少于企业总 人数的5%6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 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 筑活动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 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7建筑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 规定第三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 等施工和构配件生产活动的单位及个人,都必须接受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行业监督 管理,并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监察8国营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第十五条各种机电设备的安全装置和起重设备的限位装 置,都要齐全有效,没有的不能使用;要建立定期维修保养工作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度,检修机械设备要同时检修防护装置。
第十六条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和安全网,搭设完必 须经工长验收合格,方能使用;使用期间要指定专人维护保 养,发现有变形、倾斜、摇晃等情况,要及时加固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 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 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第三十一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 急措施和救援预案9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 定第十二条建筑施工场所、临时线路的用电设备,必须安装 漏电保护器10用电安全导 则4.7任何电气装置都不应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5.6电气装置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验或试验, 禁止安全性能不合格的电气装置投入使用11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 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 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 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 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 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 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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