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二建《法规》重要考点及讲义.pdf
106页2019 年二建法规重要考点及讲义 第 1 章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一、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2 分,2 分,2 分,0 分,1 分,3 分) (一)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序 号 法律部门包括的主要法律 1 宪法宪法选举法、国籍法 、组织法 、区域自治法 2 民法商法 民法通则 、合同法 、物权法 、侵权责任法 、公司法、 招标投标法 3 行政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 、行政许可法、 环境影响 评价法 、建筑法 等 4 经济法标准化法 、节约能源法 、反垄断法、政府采购法 5 社会法劳动法 、安全生产法 、劳动合同法、 矿山安全法等 6 刑法刑法 7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 法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仲裁法、 (二)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1、(1)宪法 :全国人大 ; (2)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xx 法”;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 (3)行政法规 :国务院;( “xx 条例”;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 (4)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省会所在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经济特区、国务 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xx 条例”) (5)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xx 办法”、“xx 规定”) (6)地方规章:省政府、省会所在的市政府、经济特区、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 (“xx 办法”、“xx 规定”) (7)国际条约 注: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章 2、法的效力等级。
(1)宪法至上 (2)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安全生产法优于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招标投标法优于合同法 (4)新法优于旧法:物权法优于担保法 (5)特殊情况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 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 全国人大常委会 裁决;( 注:制定机关裁决 ) 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 由国务院 裁决;( 注:制定机关裁决 ) 3)地方性法规、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构裁决 ;(注: 制定机关裁决 ) 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 裁决 注:共同上级机关裁决) 5)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 提出意见 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 适用部门规章 的,应当提请 全国人大常委会 裁决;( 注:人大与政府相互制约) 6)根据授权制定 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 裁 决。
(6)备案和审查 1)审查主体 :全国人大常委会 2)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最高检和省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 ; 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3)制定机关应当在 两个月内 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 4)制定机关违宪而拒不修改的,由委员长会议 审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 定 (三)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法律的关系 1、建设行政法律关系: 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监督 2、建设民商事法律关系: 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 问:审计结论对合同效力有无影响? 注:行政行为不一定影响合同法律关系的效力 二、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2 分,2 分,1 分,0 分,2 分,0 分) (一)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1、法人成立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注:法人与其他组织最主要的区别) 法定代表人 :依据 法律或法人 章程行使职权 法人住所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2、法人的分类 1)企业法人:工商部门登记之日成立 2)非企业法人:机关(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注:教材称为“社团法 人”不对)(不需要登记的:成立之日;需要登记的:登记之日) (二)法人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1、法人是建设工程中的基本主体 2、确立了建设领域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三)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 1、项目经理部不具有法人资格,是法人的非常设下属机构 2、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 3、项目经理是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不是法定代表人 4、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三、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3 分,3 分,3 分,3 分,3 分,1 分) (一)代理的法律特征 1、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4、代理行为的 法律后果 归属于 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注:建设工程多为委托代理) 2、法定代理 3、指定代理 (三)代理行为的设立和终止 1、代理行为的设立 (1)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禁止转包和肢解分包) (2)取得法定资格方可从事的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如招标代理) (3)委托代理的产生: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当事人、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授权不 明的,被代理人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2、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 (1)委托代理的终止情形 :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注:委托人和受托人 都可以 随时解除 合 同,但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外,应赔偿损失) )代理人死亡 ;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终止,主要是第(1)、( 2)、( 5)三种情况 (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情形: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注:被代理人 死亡和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委托代理不一定终止 (四)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1、转托代理(复代理)责任 (1)经被代理人的同意 :被代理人 承担; (2) 不经被代理人同意 ,代理人 承担(例外: 紧急情况 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时, 由被代理人 承担) 2、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情形:自始未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 (2)无权代理责任 1)追认时:被代理人承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 的, 视为同意) 2)不追认时,行为人承担 3、表见代理 (1)构成: 1)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2)本人存在过失; 3)相对人为善意(注:对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是否为善意没有要求) (2)法律后果:产生有权代理的后果,由本人承担责任 3、不当或违法代理应承担连带责任 (1)委托书授权不明 :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
(2)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代理人和第三人 负连带责任 (3)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是无权代理: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由第三 人和行为人 负连带责任 (4)代理违法事项: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 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 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 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4、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2 分,4 分,1 分,6分,4 分,6 分)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 的权利,包括 所有权、用益物 权和担保物权 (一)物权的法律特征 1、支配权 2、绝对权(义务主体不特定) 3、财产权 4、排他性( “一物一权 ”) 注:正确理解 “一物一权 ”:所有权与他物权 可以并存;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可以并 存;两个担保物权 可以并存; 两个用益物权 不能并存 (二)物权的种类 1、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2、用益物权 3、担保物权(抵押、质押、留置) (三)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1、公有制类型: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 2、土地承包经营期30 年,不需要登记 3、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 经村民会议 三分之二 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报乡级和县级 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批准。
4、土地分为 农用地 、建设用地 和未利用地 5、城市土地 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 的土地, 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 属于集体所有 ;宅基地 、自留地 、自留山 ,属于 集体所有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只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设立范围 :可地表、地上或者地下 分别设立 新设立 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 的用益物权 )设立方式 :出让;划拨注:转让不是设立方式 ) 注:建设用地使用权自 登记时 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3)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 及同一土地上有 两个以上意向 用地者 的,应当采取 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续期和消灭 1)流转:采书面形式;申请变更登记;“房随地走 ” 2)续期: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依法办理 3)消灭: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3、地役权(按约定设立的用益物权) (1)地役权是用益物权,一般为有偿取得 (2)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3)地役权的产生可以不登记,但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4)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 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5)地役权与其他用益物权一并转让;部分转让的,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 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注: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区别 (四)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登记生效 (例外: 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不登记) ()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1)不登记 不转移物权 ,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 2)拒绝登记要承担 违约责任 2 、动产交付 (1)动产物权自交付生效 (2)例外: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3、物权的保护 (1)归属争议 :确认权利 (2)无权占有 :返还原物 (3)妨害物权行使 :排除妨碍或消除危险 (4)毁损:赔偿损失 5、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2 分,3 分,3 分,2分,3 分,3 分) 1、债的基本法律关系 (1)债权的义务人是特定的 (2)债权是相对权(主体相对性、内容相对性、责任相对性) 2、债的发生根据 (1)合同 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 的根据 (2)侵权 1)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责任:所有人 、管 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 赔偿后, 有其他责任人 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施设倒塌责任: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 位、施工单位赔偿后, 有其他责任人的 (注:基于合同 ),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 责任人的原因 造成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3)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损害责任: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 的, 除能够证明 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4)注意侵权责任与合同责任的区分:1)没有合同关系 的,首先考虑 侵权之债; 2)造成 人身伤害 的,肯定是 侵权之债; 3)没有合同而造成财产损害 的,首先考虑 侵权之债。
(3)无因管理 1)没有 法定或约定 义务管理他人事务; 2)管理事务支出的 必要费用 由本人(被管理人)承担 (4)不当得利 1)没有 法定或约定义 务获得 利益; 2)所获利益 应当返还 、建设工程债的常见种类 (1)施工合同债 (2)买卖合同债 (3)侵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