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友邦附加金色年华ii年金保险(分红型).pdf
4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条款编号: L2079-01 友邦友邦附加附加金色年华金色年华 IIII 年金保险年金保险(分红型)(分红型) 第一条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金色年华 II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第二条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一)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时未年满十八岁,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趸缴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证利益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的现金价值(释义一) (二)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时已年满十八岁,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该身故保险金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较大者: 1、趸缴保险费 × 110%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 二、生存现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且本附加合同仍然有效,则本公司将按下表约定给付生存现金予被保险人: 生存现金给付日 生存现金给付金额 被保险人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 基本保险金额 × 100% 被保险人年满十九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十九岁生日) 基本保险金额 × 110% 被保险人年满二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二十岁生日) 基本保险金额 × 120% 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一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二十一岁生日) 基本保险金额 × 130% 在生存现金给付期间,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将不再给付生存现金。
生存现金给付期间过后,本公司将不再给付生存现金 第第三三条条 增值红利增值红利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自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后首个法定会计年度起,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法定会计年度本附加合同所属的分红保险产品组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尚未分配的红利是不保证的若本公司决定该会计年度本附加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在本附加合同满期时给付予被保险人,或在被保险人身故时给付予健在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本公司每年将向投保人邮寄红利通知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条款编号: L2079-01 第第四四条条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3)被保险人自)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的除外; ((4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释义二)(释义二);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第五五条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并支付应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则本附加合同生效,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生效日期为准 第第六六条条 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投保年龄和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日至十一岁。
本附加合同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二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至被保险人二十八岁生日)满期,并以保险单所载的满期日为准 第第七七条条 附加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投保人于犹豫期内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附加合同或于犹豫期后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2)主合同效力终止; (3)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4)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第第八八条条 保险合同的类别保险合同的类别 本附加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 第第九九条条 年龄错误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条款编号: L2079-01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若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对红利的分配产生影响的,本公司有权对红利分配予以调整 第第十十条条 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载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上,若该金额经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或批注的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第第十十一一条条 趸缴保险费的支付趸缴保险费的支付 投保人在投保时须一次性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该金额载于保险单上 第第十十二二条条 借款借款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且累积有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前提下,投保人经本公司同意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借款累积借款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百分之七十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本公司每年宣布两次借款利率(年利率),时间分别为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借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时适用的人民币六个月期贷款利率(年利率)与 4.5%之较大者计算,在利率环境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本公司保留修改借款利率计算方法的权力。
合同借款的利息按当时本公司已宣布的利率计算,并沿用至该次借款期满,在同一借款期内,日利率按单利方式计算借款利息应在借款期满之日支付,如果逾期未付,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在下一借款期内按其最近一次宣布的利率计息当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及借款利息时,本附加合同即终止 在偿还借款时,应先偿付所有借款利息,然后偿还借款本金若有任何赔偿或给付,应先从该赔偿金或给付金中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第第十十三三条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本附加合同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 1)保险合同;)保险合同; ((2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若有借款,则先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若有借款,则先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若若投保人申请解除主合同,本附加合同按解除合同处理投保人申请解除主合同,本附加合同按解除合同处理 第十第十四四条条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 一、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条款编号: L2079-01 二、在申请生存现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生存证明、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必须的证明文件 若被保险人身故,申请人应及时通知本公司,以便本公司及时停止支付生存现金。
若任何人士于被保险人身故后以任何方式(包括不正当方式)收受或领取生存现金,则该受领人应当立即向本公司返还该已领取的生存现金,否则本公司将向该受领人提出索偿或法律诉求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第十五五条条 保险金给付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或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第十六十六条条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 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