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元朝行省制度的建立及其意义.docx
6页元朝行省制度的建立及其意义 元朝疆域辽阔,达到中国历史上“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范围自封建变为郡县,有天下者,汉、隋、唐、宋为盛,然幅员之广,咸不逮元汉梗于北狄,隋不能服东夷,唐患在西戎,宋患常在西北若元,则起朔漠,并西域,平西夏,灭女真,臣高丽,定南诏,遂下江南,而天下为一故其地北逾阴山,西极流沙,东尽辽左,南越海表”[]从今天的地理情况来看,元的版图东北至日本海,北至今俄罗斯西伯利亚北极圈内,西北接窝阔台汗国、察合台汗国、钦察汗国和伊利汗国,西南接尼波罗、印度、缅甸、越南,东南至海如此规模的疆域,元朝是怎样维持和巩固的呢? 那就是创制了对明、清乃至当今颇具影响的行省制度元王朝以中书省为中央最高行政机构,地方最高行政机构为行中书省,简称“行省”,代表中央在地方执行统治[来自wWw.lw5u.coM] 省在汉代指皇宫,皇帝居住的地方称禁中、省中从三国曹魏开始,由皇宫的代称转变为中央枢要机关黄初元年(公元220),曹魏文帝建立起中书省(即: 负责审理奏章,草拟诏旨,参与机要,为政府出令机构)到了西晋,又出现了门下省(即: 皇帝的侍从,顾问机构)。
中书省和门下省起初都设在皇宫之中,因而以省为称,后来才脱离皇宫,成为中央行政枢要机构魏晋以后,早在东汉就已建立起来的尚书台,也改称尚书省,与门下省、中书省合称三省,为中央三大枢要机关开皇二年(582)隋文帝建行台省,作为尚书省的派出机构蒙古忽必烈汗中统、至元年间,开始分立行中书省,成为高级地方行政机构可以说,省经历了由皇宫──中央行政机构──中央行政派出机构──高级地方行政机构的演变一、行省的职权和机构行省是中书省在地方的最高一级政权机构其职权为:“掌国庶务,统郡县、镇边鄙,与都省为表里凡钱粮、兵甲、屯种、漕运、军国重事,无不领之”可概括为五点:(1)处理境内官吏迁转,考核和刑律诉讼等政刑之事;(2) 掌管境内兵甲、驿铺、镇戍军队等军国重事;(3)掌管境内农桑、水利、屯田、漕运和赋税征收等经济事宜;(4)管理行省下属的路(府、州) 和县(州)两级政权机构的重大行政事务;(5)管领置于边远和偏僻地区的宣慰司、宣抚司行省的官员设置、名称、品衔大都同于中书省二、行省与朝廷关系元廷将汉军及新附军的统属权委付于行省后,并没有让行省独立行使其军权,而是通过授受牌符,禁止擅调军队,限制惩办军将之权,直接布置调换戍兵和整点军队等环节,加强了对行省的控制。
元制,除云南行省外,各省提调军马的只限于两名长官,其余佐贰等官不得参与同时,元廷对此类调军权也有较严格的规定早在成宗元贞二年(1296 年)五月,即行省兼领军事定制后一年余,元廷下令:“诸行省非奉旨毋擅调军”调动行省所属军队的批准权,集中于皇帝一人行省只能遵照朝廷的号令行事就是说,大多数情况下行省调动军队是奉朝廷的敕、命行事的 在中央与地方军事权力分配中,行省似乎应该是地方军事势力的代表,行省掌握较多军事权,也应是意味着军事方面的地方分权了然而,由于行省所具有的朝廷派出机构的性质,由于行省掌军时与朝廷的上述特殊关系,在实际效果上行省并未能构成名副其实的地方军事机关和独立的地方军事势力行省所掌军事,既体现军事权力分配给地方的部分,又在很大程度上代表朝廷控制地方军事其为元廷中央集权服务和倾向于地方分权的双重效应,是显而易见的从总体上看,行省受委付提调军马,并没有对中央集权带来多少危害,反而主要发挥了某些有利于中央集权的作用与自身双重性质及代中央分驭各地的使命相适应,行省在地方司法中发挥了承上启下的作用首先,行省有义务过问和审理朝廷交办的某些狱案其次,负责辖区内官民疑难狱案的审谳及部分刑狱的断遣。
行省在审理以上狱案时,需要较严格地执行朝廷的相应规则典制在地方司法系统中,行省属于县录事司、散府散州、路(直隶府、州)及廉访司以上的第五级兼治刑狱的官署其级别高,权力较大,上可奉朝廷旨意处理某些狱案,下可对辖区疑难等狱案及行省属官词讼履行推鞫、审核等职能然而,在司法权限方面,行省又须“遵成宪以治所属,决大狱质疑事,皆中书报可而后行” 就是说,即便是中央派出的地方最高官署行省,也没有专地方刑狱的权力行省上述司法权,大体是代朝廷而行的其司法职能承上启下的性质比较显著在某种意义上,行省又是元代地方多级司法、朝廷执柄体制中联系地方与朝廷两部分的关键环节,同时也充当了该体制运作的重要工具在财政方面行省为中央收权和替地方分留权力的功能,基本分离,最为典型在行政、军事、司法方面,行省服务于中央集权和代表地方官府的双重职能,错综地混合在一起,很难截然分开,而且主要表现为代朝廷行事和为中央集权服务,其兼替地方官府分割权力的功用相对比较淡薄行省在上述四领域的功用及差异,反映了元行省制下中央与地方诸项权力的分配模式基本上属于中央集权型的,除了适应军事镇压和军费开支等需要不得不将部分财权、军权委付给行省等官府外,其它主要权力统统收归中央。
三、行省制度的意义1、行省虽然“军国重事,无不领之”,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无不受到中央政府各方面的牵制与制约如在人事权方面,元代地方官吏的选用主要由中书省和吏部负责,行省几无任官和诠调权,在这方面远不如汉唐地方大员;在财政方面,行省只是充当了朝廷集中财赋的工具,所收取的财赋行省必须执行上供中央与地方留用七三分成的悬殊比例规定,行省还有义务遵照朝廷的命令,额外提供[]钱谷,以弥补中央财赋支出的不足;在军事方面,行省不能独立行使军权,军权掌握在中央的枢密院;在司法方面,朝廷也对行省制定了严格的规则典制,不能逾越2、行省内部权力相互牵制行省内部权力的相互牵制有利于中央集权元代行省内部实行的是群官负责和圆署会议制,即通过行省官员集体开会共同负责,各官员之间既有所分工、互相配合又互相牵制,每个行省官员都不可能独立行使权力,而要受到其他同僚的协助或制约同时中央在行省也构制了监察行省、防范其擅权坐大的特殊机制如江南、陕西行御史台的设置及其与二十二道廉访使司所构成的地方监察网络,是元代地方监察的创举终元一代,行省与行御史台及廉访司大多处于某种程度的彼此对立、相互攻击的状态,从而正有效的起到了加强中央集权的作用。
3、秦汉以来,地力行政区划大抵依山川地形的自然界限或历史传统等因素来确定,政区的自然属性与经济、文化一体化趋势较强,容易产生割据局面秦汉以来,地力行政区划大抵依山川地形的自然界限或历史传统等因素来确定这种安排无疑是自古以来区域性管理中" 山河形便" 惯例的体现然而,客观上又容易被地方长官当做割据称雄的地理条件自元代始,行省区划主要以中央军事控制为目的,不惜打破自然地理界限,不顾区域经济联系,人为地造成犬牙交错和以北制南的局面如河南行省统辖黄河以南和长江以北的广大地区,但在黄河下游则以沂蒙山南麓为界与中书省直辖区“腹里”相邻,无险可守又如,五岭地区被纵向切开,以江西、广东合为江西行省,湘、鄂、桂并入湖广行省,分设治所于南昌、武昌于是,五岭不复为凭险割据的条件,又呈以北制南之势秦岭以南的汉中地区被划归陕西行省,使四川盆地的北向门户洞开,无险可守这种以北制南,各省北向门户洞开和人为实行形格势禁的政策,在汉地诸行省表现最为突出,从而使行省官失去了扼险而守、割据称雄的地理条件,朝廷就比较容易控制了这种划分行政区域的方法自然就加强了中央集权,客观上也促进了各族人民之间在经济、政治与文化方面的交流 -全文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