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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重点(山东建筑大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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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Baige****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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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法重点(山东建筑大学)    1.挪用型犯罪之间的关联我国刑法中的挪用型犯罪主要包括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三者在主观、客观表现等方面相似,都是职务犯罪但还是要严格区别三者,其中对于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而言,相对比较容易区别,就如同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分相似,最根本的区别在于犯罪主体的不同,原则上可以以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来判断是挪用资金罪还是挪用公款罪,当然,二者的犯罪对象,即所挪用的款项也是不同的:挪用公款罪的对象是公款,而挪用资金罪的对象是非国有单位的资金这里重点分析一下挪用公款罪与第273条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关系:(1)二者的相似性如均是将特定款物或公款移作他用,私自改变既定的或法定的用途,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犯罪且均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方面都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挪用公款(物)的行为,犯罪主体均是特殊主体此外,二者还存在一定的交叉性,如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而非挪用特定款物罪2)二者的主要区别点①犯罪主体不完全相同即主体的身份不尽相同、主体的范围也不尽一致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对挪用特定款物罪,法律并末明确规定其主体,但从司法实践中和该罪构成特征上看,只能由主管、经营、经手上述特定款物的工作人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经手、管理上述特定款物的人员构成。

      这表明,挪用特定款物罪主要足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的,但也不能排除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可能性;②犯罪主观方面不完全相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人明知是公款而予以挪用,其目的是为个人使用或为个人牟取私利而挪用特定款物罪,行为人明知其所挪用的是国家救灾、救济等特定款物,仍然决意改变特定款物的专门用途,将特定款物擅自挪作他用,其目的常常是为了本单位或某一小集体的利益,而不是为个人牟取私利、归个人使用的目的;③挪用的含义不完全相同基于上述主观目的的差异,挪用公款罪的“挪用”是一种私自借用,改变公款法定用途后归个人(包括自己、他人或其他单位);而挪用特定款物罪中“挪用”是将救灾、救济等特定款擅自用于其他公用事项(而非个人使用),是改变了这些款物的救灾、救济或移民、扶贫的性质,将其用于非救济、救灾项目,即其他公用事务项目,如将国家扶贫款挪用,建本单位的“楼堂馆所”等前者的挪用以归还为前提,不能归还为意外,而后者的挪用一般是挪用后被消耗或者生成、置换成其他动产或不动产,且因均属公共或集体所有,一般不存在归还问题,如挪用扶贫资金装修本单位会议室、挪用移民款项购买小汽车等;⑧客观方面表现不尽相同二者虽然都是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挪用行为,但具体表现不同,法律对两者在危害结果上的要求也不尽相同。

      挪用公款罪是将公款挪作个人使用,只要符合法定的相应用途、挪用数额、挪用时间的规定即告犯罪成立,无须具备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而挪用特定款物罪则不仅要求是将特定款物挪作其他公用事项,而且必须具有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⑤犯罪客体和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使用权,且主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正因为如此,刑法将该罪置于贪污贿赂犯罪中而挪用特定款物罪所侵犯的客体是特定款物专款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同时也侵犯了国家特定款物的公共财产使用权,刑法将其归于侵犯财产犯罪二者的犯罪对象不同,也是十分明显的前者为公款,即公共财产中以货币形式表现的那部分,也包括某些以有价证券形式呈现的公共财产,如国库券、债券、支票等,但一般不包括公物,并且法律对公款的用途并未作明确要求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对象仅限于法定的特定款物,具体包括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七类,既有特定的款,也有特定的物不论是物的形式,还是款的形式,法律对其用途均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挪用特定款物罪本质特征在于将特定款物用于其他公共事务,而不是归行为人个人使用,侵犯的是国家对特定款物的财经管理制度。

      正因为如此,《刑法》第384条第2款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应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这表明,挪用法定的特定款物在特定条件下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而不再认定为挪用特定款物罪,其特定条件有如下两个:一是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384条第1款之要求);二是挪用这些特定款物必须是归个人使用,而非公用其原因在于,将特定款物挪作个人使用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刑法》第273条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构成要件内容,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更深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行为人又是国家工作人员,鉴于两罪的法定刑配置的差异,将这种行为认定为挪用公款罪更有利于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要求例】王某是某市民政局的一位处长,应其朋友刘某的相求,利用自己主管救济款的便利条件,先后三次将上级拨发的救济款共60万多元,借给刘某做生意使用,长达半年之久,案发前刘某已将该款全部归还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分析】在本案中,行为人王某虽然挪用的是特定款物(救济款),但不是挪作公用,而是个人使用,即私自借给好友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且要从重处罚,而非挪用特定款物罪2.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关联(1)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共性与联系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是两种关系密切的经济性职务犯罪,两罪的相似点颇多:主体基本相同,都是特殊主体;客观方面都是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侵犯的对象都包括了公款;客体方面十分相近,均为复杂客体。

      其中,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是主要客体,同时,也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或者国有单位对公款的使用权甚至是所有权而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挪用公款行为还有向贪污罪转化的可能性总之,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某些交叉是难以避免的,应当依法予以明确界定2)二者相互区别的关键点①犯罪主体范围不完全相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而贪污罪的主体除了国家工作人员以外,还可以是虽无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构成,即贪污罪的主体范围略大于挪用公款罪的主体范围;②主观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行为人的目的是归自己或者借给其他人(包括其他单位)使用,即以暂时非法使用为目的,一旦某种需要得到满足,就予以归还,没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而贪污罪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即永久性非法地占有公共财物,根本没有归还的意图,这是两罪的最关键的区别点之一因此,区分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重要标准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永久地占有公款的目的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永久地占有公款的目的,一个重要的标志是看行为人在动用公款的行为手段(方式),而不能以行为人挪用公款后是否退还为标志,因为对于“不退还”的,要分析不退还的原因,是“不能还”,还是“不想还”,这一点,本专题第一部分已经有说明。

      再如下例:【例】被告人刘某,系某国有林场商店主任,1998年10月起私自先后多次挪用商店购货款34000元用于个人和他人合伙做买卖蘑菇生意,同年12月又私自挪用该商店副食组货款42000元,供个人搞营利活动另外,刘某于2000年4月到某市土产公司提走商店的卖核桃款80240元,并将该款项借给其儿子到某市中l心购买商品房后查账案发,刘某到检察院投案,承认其挪用公款的事实,但不交代赃款去向和经商的地点及情况,拒不返回赃款,并说:“我不能杀猪割耳朵两头受罪,钱在哪里我死也不说,你们说怎么判就怎么判,我出来后还能用这笔钱生活对刘某应如何定罪?【分析】本案中,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刘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将单位公款挪作个人使用,数额巨大,主观上具有排除该公款的合法所有者依法对公款行使所有权而欲将该公款非法据为己有的故意,这使得其挪用性质发生了变化;其在挪用公款行为开始时,主观意图是想利用挪用得到一定的收益,并非不还,但后来其明确表示拒不退还时,说明其主观意图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挪用目的转变为非法占有目的,由开始的暂时占有转变为长期或永久占有,侵犯的客体已转化为公款的所有权因此,其挪用行为的性质相应也发生了变化,即挪用变成了贪污的一种手段,并非属于“囚客观原因不能退还”,故应认定为贪污罪。

      ③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不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人采用的是私下或者公开不经批准或者许可,擅自改变公款既定用途的方法,即表现为暂时挪用公款归本人或他人使用的行为,而不采取转移公款所有权的方法,如伪造单据、销毁账目等手段而贪污罪则采取可以达到永久占有公共财物目的的直接侵吞、秘密窃取、造假骗取等手段,如现实生活中往往采用伪造单据、涂改账目、销毁凭证、变卖获利、赠送他人等方法,使财产所有权事实上发生转移,或者携带挪用的巨款潜逃的总之,在作案方法上,就可以反映出行为人意欲永久控制财物的目的例1】被告人郑某,系某县土产公司(国有)所属仓库保管员因其自1997年欠公款而向他人借钱来抵了款,为了归还借款,郑某于1998年10月至】999年2月,先后三次待土产公司从县农资公司调进的价值共30188元的23吨尿素入库后,不造商品验收单入账,自行将尿素销售而不交款,其将款用于归还个人借款和借给他人使用案发后,退还了全部赃款对郑某应如何定罪?【分析】这一案件中,虽然郑某擅自挪用营业款,将其借给他人和归还借款,表面上与挪用公款罪十分相似,但是其实施的挪用行为是采取进货入库不入账和自行销货不交款的手段,行为本身因不存在账务记载的事实,也就不存在暂时使用后日后如实归还的动机和条件,而属于一种直接侵吞的行为,从其行为方式上就可以反映出行为人意欲永久地占有该营业款的目的。

      因此,对郑某应认定贪污罪例2】下列哪些情形,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从而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2003真题) A.国有公司经理甲将公款供亲友使用B.国有企业财会人员乙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国有单位使用c.国家机关负责人丙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但未谋取个人利益D.国有企业的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私有企业使用【分析】参考答案为A、B具体参见“子法条”的“法释[1998]9号”解释第8条之规定也就是说:(1)与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目的或用途不同挪用公款罪以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为目的,即挪作私用;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则是为了其他公用,即挪作他用2)与挪用资金罪的区别:主要在于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3)与贪污罪的区别,主要是:①犯罪目的不同挪用公款罪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即暂时地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贪污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意图永远地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因客观原因导致一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的,仍然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但是,行为人以“挪用”的方式取得公款后,携带公款潜逃、挥霍公款、使用公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等,致使公款在提起公诉前不能退还的,说明行为人已经实际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应以贪污罪论处。

      ②行为手段不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手段是擅自私用公款,实际案件中行为人一般没有涂改、销毁、伪造账簿的非法行为;贪污罪的行为手段是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手段,实际案件中行为人往往有涂改、销毁、伪造账簿的非法行为③行为对象有所不同挪用公款罪的对象仅限于公款;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既包括公款,也包括公物名词解释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也妇女性交,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行为故意伤害:是指非法损害别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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