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清朝秋审制度.doc

11页
  • 卖家[上传人]:博****1
  • 文档编号:549300201
  • 上传时间:2023-12-07
  • 文档格式:DOC
  • 文档大小:54.51KB
  • / 11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清代秋审制度探析 【摘要】秋审是我国清代最主要的死刑复核制度,它是每年一度的对判处死刑案件进行一次全国范围的复核,于每年秋后定期会审和复核各省督抚定拟的死刑监候案件并且皇帝亲自参与和决判它作为清代的一项刑事诉讼制度,充分的保证了司法的公正,它使古代死刑案件的审理进入了一个严格法律程序之中本文试着从秋审制度的确立、审理程序、特点、价值等方面进行探析关键词】秋审制度 特点 死刑复核 审理程序 执行 清朝作为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个王朝,在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可以说是集中国封建社会法律之大成清朝所处的历史地位也决定了其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中的地位清朝在继承明朝会审制度的基础上,形成了秋审等会审制度秋审作为一种会审制度,是由中央官员对死刑监候案件进行复核审录,以决定最终刑罚,同时也是一种死刑复核制度,其与中国自古以来便长期存在的死刑复核制度是一脉相承的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是在“慎刑”思想的基础上产生的秋审最为一种最高级别的死刑复核制度,是对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继承发展,也是在“慎刑”思想基础上,同时又为适应清朝君主专制、中央集权极端强化的需要而产生的,是总结了中华法系中历代精华而形成的最完善、最能反映皇权色彩的死刑复核制度。

      秋审在清朝被视为国家大典,在当时具有重大社会意义,对清朝统治者维护自身统治、巩固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一、秋审制度的确立 清朝的秋审制度源于明朝的朝审制度它是明朝的一项重要刑事诉讼制度, 由朝廷派官员会审在押重囚据记载,明朝于“ 永乐元年定制,死囚百人以上者,差御使审决,弘治十三年定岁差审决重囚官,俱以霜降后至,限期复命”!但其真正的开端始于明天顺三年“ 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历朝遂遵行之”"明朝刑律规定,“ 凡决囚,每岁朝审毕, 法司以死罪请旨, 刑科三覆奏, 得旨行刑在外者,奏决单于冬至前,会审决之”而对各省的死囚,明朝要派官员到该地审决,并将审决名单奏明皇上清朝的秋审制度遵循了明朝朝审的一些旧制,可视为是明朝秋审制度的继续,具体做法与明朝大体相同,故说,“ 秋审亦原于明之奏决单,冬至前会审决之”清朝的秋审制度始于清初清顺治元年,刑部左侍郎党崇雅奏言:“ 旧制度凡刑狱重犯,自大逆、大盗决不待时外,余俱监候处决在京有热审、朝审之例,每至霜降后请旨处决在外直省,亦有三司秋审之例,未尝一历死刑辄弃于市望照例区别,以昭钦恤这是清朝历史上第一次正式提出秋、朝审的建议, 故《清史稿》论之:“ 此有清言秋、朝审之始”, 此后,“ 顺治十年京师设朝审,直隶始设秋审,十五年各省遍设秋审。

      每年秋天,由刑部主办秋审大典,几乎没有中断过其指导思想,人命关天,死而不能复生,因此必须小心谨慎,以免滥杀,只要有一线希望者,决不予以处决在乾隆以前,“ 各司随意定拟,每不划一”,乾隆二十三年以后,开始酌定《比对条款》四十则,刊分司,并颁布各省,作为办理秋审的准绳之后刑部侍郎阮葵生又编纂《秋谳志略》作为样本&每年秋审,官员们对照此条例并附以前各年之成案,认真办理,不敢马虎从事因为清律规定对办案出入过多的官员,如该情实的被判为缓决,或该缓决的被判为情实,则严惩不殆自古以来,对死刑犯的处决多在秋冬,因为春天是天地生养万物之时, 不能轻动萧杀, 而秋天万物萧条,故刑以秋冬除了一些大逆十恶之死囚立决外,其余皆在秋后处决这一传统始自先秦,据《左传》襄公二十六年记载,“ 古之治民者,劝赏而畏刑,恤民不倦赏以春夏,刑以秋冬”清朝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在论述刑以秋冬缘由时指出,“《月令》刑杀皆在秋令,始是三代旧典西汉以冬月为断,即《传》所谓刑以秋冬,亦古义也章帝改为初冬十月,实取三正之义陈宠论之可谓详矣今世决囚,在冬至以前,殆权舆于此”’可见,秋冬处决犯人既符合古制,也符合节令的阴阳调顺,一直为中国古代历朝所沿用。

      到明清之际,一方面继承了传统的刑以秋冬的旧制另一方面,为了尽可能地减少无辜的死亡,于是开创了死刑复审制度,即秋审制度在明时只有朝审,在清则秋朝并存秋朝审的程序时间基本上一致,唯一区别在于对象不同,朝审针对的是京师地区的死刑犯,而秋审针对的是各省的死刑犯值得注意的是,朝审、秋审并不是在秋天处决死刑犯,而是“ 秋审再定”自此秋审制度成为一种特别的司法审判制度《清朝续文献通考》说,秋审制度是“ 于死中求生,体天地好生之仁,寓宽于严之中,此所以为圣人之法也”尽管秋审制度程序非常复杂,但清朝统治者对此项制度一直孤芳自赏他们一再强调,人命至关重大,必须慎重民命虽“ 其曲折繁重礼节如此周密者,岂不知简易之为便哉?良以人命关系重大,非此不足以防滥”,“ 此可见我朝慎重民命”,“ 洵足驾汉唐而媲三代矣”!这也足见当时清政府对人命的重视二、秋审的程序及审理情况 秋审是清朝司法审判中一项重要事务,工作量巨大,刑部设有秋审处,主办秋审工作刑部各司,在年初将本司应入秋审案件分类编册,出具看语,初看时用蓝笔勾改,复看时用紫笔勾改然后送至秋审处坐办,律例馆提调,一一详加勘酌,墨书粘签,呈送刑部堂官核阅同时地方各省督抚在应勘时期,将犯人提解到省城,率同在省司道官员共同会勘后,定拟具题,于五月上旬以前送至刑部。

      各省勘拟到齐后,刑部查阅外勘(各省的勘拟),与部拟不一致的,另列一册核议时,先由各司核议,提调、坐办主之,而后呈堂,由尚书、侍郎主持堂议秋审案件根据案件性质、情节等具体情况不同分为情实、缓决、矜、疑、留养承祀五类:情实,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适用法律正确,应予处决的案件,这类案件多为谋杀、枉法赃、强奸等严重案件;缓决,指案情属实,但危害性较小,可留待下次秋审再审,一般可减等处罚,这类案件一般是误杀、戏杀、擅杀等;矜,指案情属实,但情节不严重,情有可原,可免于处死,一般可减为流刑或徒刑,只适用于统治者认为“情切天伦,一时义激,与寻常狠斗者不同”的案件;疑,指罪名已定,但情节有可疑之处,疑狱不常见,其处理办法也未见记载;留养承祀,指情况属实,情节较重,因父母、祖父母年老患病,无人奉养,且本人又是单丁的,可免于处死一)地方秋审程序 1、造册和其它准备工作清代地方州县担负初审工作,也就意味着秋审准备工作是从地方州县开始的清律规定:“各省每年秋审,臬司核办招册 所谓“招册”就是案犯清册,核办招册是秋审的前期工作,造册从地方州县开始,道光二十年二月初二日直隶省臬司扎全省州县核办秋审事宜:某某州县官吏知悉:照得秋审人犯情罪略节,向系本司衙门发应该县缮造呈送,本司填写会看详题。

      兹查本年秋审将届,所有新案略节,合亟扎发⋯⋯遵选能写书手用洁白官连纸张遵照所颁册式照缮三十番,每番尾后留空白书册五十页,磨对清楚,悉行草钉此外每起另备书册五百张,大官连纸二百张,以备临时抽换装钉⋯⋯”宝坻县接到臬司札后,即于二月十四日申禀臬司:“计申送旧案秋审免解囚犯张赵氏等(人名略)共七人,每人略节册二十本,新案解秋审囚犯李幅恒,略节册二十本空白书册八百张、官连纸一百二十张新旧案犯均无庸留养从这则史料我们得知清代地方州县的造册和其它准备工作的情况至以本册送往刑部时间的截止期,是以该地方离京师的距离为标准最近的直隶省的截止期为三月三十日,最远的云贵两广为年前封印日 2、解囚和审录 地方州县对案犯进行初审和造册后,按清朝有关规定,需要把犯人解赴上司衙门审录清初无论新案或旧案一律解省,并且像新案一样,由县至府到司,层层审转;但这条例给地方官员带来巨大的工作量,有时还延误案件的审判时间于是乾隆三年定例,改由“州县径行解司”,不再经府审转后来解囚规定得到进一步的完善,旧事案犯经三次审录后准停其解省乾隆二十五年更加定例“缓决人犯解审一次之后,情罪无可更定者,只令有司叙由详报,停其解审”就此旧事案犯一般就不再解省了,到后来离省城较远的地方新事案犯也不用解省。

      解囚之后的目的是审录,不过与解囚相比,审录要简单一些在省的审录分为臬司与督抚两步进行臬司掌管一省的秋审事宜,要审录新事案犯和查看新、旧事造册,对各案先期定稿,之后联名藩司、道台联名向督抚具详督抚在接到具详后,就要进行督抚审录也叫做会审不过清代督抚审录形式大于实际,处理得很草率雍正就曾指斥这种现象:“闻外省会审之时,不论案件多寡,悉于一天会议,均听督抚主张,司道守令不敢置喙究其实督抚亦未必了然,不过幕宾略节贴于册上,徒装饰观瞻而已不过这种现象终清一代都没有很大的改善,到了清末期会审只是走形式而已3、具题 所谓具题就是督抚审录完毕以后,将会审结果向皇帝上报这与新案题结不同的是:具题是全省汇览,不是一案一题此外,各省督抚除以题本正式汇题外,还要缮造黄册奏报黄册是转录成册的,有利于皇帝浏览雍正之后,奏折制度兴起,督抚又常以奏折密报秋审的情况奏本比题本更加快捷,使有利于皇帝及时了解该省秋审情况二)中央秋审程序 各省督抚秋审本上,照例奉旨:“三法司知道刑部根据皇帝的这一授权,开始进行全国的秋审程序刑部和三法司的秋审程序大体上可分三个阶段: 1、刑部看详、核拟这是中央秋审的第一个阶段《清史稿·刑法志》记载:“刑部各司,自岁首将各省截止期前题准之案,分类编册,发交司员看详。

      初看蓝笔勾改,复看用紫,轮递至秋审处坐办、律例馆提调,墨书粘签,详加斟酌,而后呈堂核阅这个阶段看详经过各司、秋审处、堂官等三个层次,时间从年初开始,与地方秋审同步进行,并不等待秋审题本而核拟指的是“新事”案件,即第一次列入秋审的案件看详和核拟之后,就进行司仪和堂仪,正式审定部拟意见所以在秋审程序中看详和核拟是比较重要的,刑部对待这项工作也十分重视如刑部规定:“蓝笔、紫笔、墨签、堂签等几种批示方式”,从这几种规定方式中我们可以认识到刑部审办秋审的细致之处 2、会审与具题在看详的核拟结束后,刑部将秋审案件造册,分送九卿、詹事、科道进行九卿会议《钦定大清会典事例》记载:“凡每年秋审直省督抚将监禁重犯审拟情实缓决可怜具题限七月十五日以内到部刑部将各重犯原案贴黄及三法司看语刊刷招册进呈御览仍送九卿詹事科道各一册,八月内在天安门外金水桥西会同详复情实缓决可怜分拟具题请旨定夺依该例规定只是九卿、詹事、科道参与会审不过后来参加人员发生变化,到了光绪年间,“三品官司衙门则与会审”参与秋审大大增加了会审结束后,刑部领衔以参加会审全体官员的名义向皇帝具题,请旨定夺 3、复奏与勾决 清代皇帝都极为重视秋审,所以犯人在执行死刑前都要复奏。

      至于复奏具体措施和沿革,前面已有论述,所以在这里不再讨论而勾决为秋审最后一道程序案犯一经勾决与立决一样,一但奉旨即执行死刑,决过后还须向上申报,最后由省汇题至此一年的秋审程序就结束了二)会审 在秋审前期准备工作完成后,由刑部确定在八月内某天,在天安门金水桥西,会集三法司、九卿、詹事、科道、军机、内阁等官员对各省已定拟区分的案件进行详审,这就是秋审的会审,也即所谓的“秋谳大典”届时,数百名官员列坐参与会审,场面可想有何等壮观会审时,由书吏按省逐一唱名,宣读罪状及定拟的节略,如参与会审官员没有异议,即在原拟上陆续会签;如有异议,意见相持不下时,持异议之人可自行向皇帝上奏,由刑部回奏听裁 会审大典后,由刑部领衔以参加会审全体官员的名义向皇帝奏报,分省逐次办理,每省案件各分实、缓、矜、留,情实类还另造黄册随本进呈皇帝根据会审情况分别作出批示,刑部在皇帝批示后,按旨处置入缓决的,误杀、戏杀、擅杀之犯杖一百流三千里,窃赃满贯,三犯窃赃至五十两以上之犯,云贵、两广极边、烟瘴充军,其余的仍监候等待下年秋审处理,多次缓决后可减等处理;入可矜的。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