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doc
10页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 )备案工作,依据《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小作坊的备案工作,适用本办法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具体负责小作坊的备案工作第 3 条 纳入备案的小作坊应当符合《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符合工艺简单、低风险、传统性等特性;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标准的要求;应当符合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告的品种目录第 4 条 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下列食品:1、乳制品、白酒、罐头制品、果冻等食品;2、专供婴幼儿、老年人、病人、孕产妇等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3、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4、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生产的其他食品第五条 小作坊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于取得营业执照后 30 个日内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备案申请第六条 小作坊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一)备案申请书(见附件1) ;(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第七条 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核。
对符合目录管理要求,且申请材料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在 10 个工作日内颁发《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证》 (以下简称:《备案证》 ,样式见附件 2) ;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理由第 8 条 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办理备案时告知小作坊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遵守有关规定、提高产品质量、确保食品安全小作坊经营者应当就履行责任和义务做出从业承诺,保证遵规守法、诚实守信,保证食品质量、确保食品安全第 9 条 小作坊营业执照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变化后 30 日内,持有关证明,向原备案部门申请变更《备案证》《备案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请补发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备案部门应当注销《备案证》:1、申请人提出注销申请的;2、申请人不再加工备案产品的;3、营业执照依法终止的;4、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第十一条 《备案证》的编号格式如下:豫坊备字(XX XXXX)YYYY 号(XXXXXX 指申请人所在区、县的行政区域代码,YYYY 指本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 第十二条 《备案证》不得伪造、变造、冒用,不得出租、出借或者转让。
第十三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制定《备案证》格式;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备案证》的印制、打印、发放和管理,并建立小作坊档案第十四条 对未依法进行备案的小作坊,依照《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附件 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申请书名称(盖章) 产品类别及品种 生产地址 经营者姓名 联 系 人 联系 电子信箱: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填表说明1.填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2.打印或用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如纸张不够,可自行附页3.申请书封面须加盖公章(公章应当与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名称相一致) 。
4.产品类别及品种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品种目录的内容填写5.生产地址按营业执照经营产所地址填写6.经营者姓名按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者姓名填写7.提交本申请书时,需同时提交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3)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8.本申请材料一式二份,申请者自留一份,备案部门留存一份名 称营业执照编号经营者姓名 从业人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基本情况经营者身份证号码产品类别及品种产品执行标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 、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和规定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努力提高产品质量,确保食品安全本人承诺对提交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在生产经营中承诺遵规守法、诚实守信,保证食品质量、确保食品安全承诺人:备案部门意见:备案号:豫食坊备字( ) 号负责人(签字):年 月 日 (备案机关印章)从业人员一览表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性别 年龄 从事岗位文化程度健康证编号附件 2: 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证编号:豫食坊备字(XXXXXX)YYYY 号名 称:经营者姓名:经营场所:产品种类:(备案单位印章)年 月 日 河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证(副本)编号:豫食坊备字(XXXXXX )YYYY 号名 称: 经营者姓名:经营场所: 产品种类:(备案单位印章)年 月 日 须 知1. 《备案证》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具备合法生产资格的凭证。
2. 《备案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 《备案证》的正本应当悬挂在食品加工小作坊的显著位置,接受社会监督4. 《备案证》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5. 《备案证》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原备案机关6. 《备案证》被依法注销后,不得开展相应的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并及时将《备案证》的正本和副本交回原备案机关7. 《备案证》的正本或副本出现遗失损坏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原备案机关申请补证8.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备案证》载明食品品种范围生产9.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经营者应当按照《河南省食品加工小作坊和摊贩管理办法》的要求组织生产,保持必备的生产条件,保障生产食品的质量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