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列.doc
6页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5年1月18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决 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2年12月19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道路 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5年10月20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充分发挥城市 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 定本条例第二条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贯彻为经济建设和为人民 生活服务的宗旨,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远期近期结合、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 则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积极开发和引进先进技术和设 备,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道路,是指本市市区、建制镇和独立工业区范围内的 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等道路设施和桥梁设施道路设施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里巷道路、楼间甬道、路面边 缘至现有合法建筑之间的土路、广场,以及路肩、分隔带、道路两侧边沟、路名牌、 吨位牌等道路附属设施桥梁设施包括:跨河桥、立体交叉桥及垂直投影部分、过街人行天桥、地道、涵 洞等各种桥梁以及桥上和地道内照明灯具、桥名牌、吨位牌等桥梁附属设施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征用的道路建设用地和局部拆迁退线后道路建设用 地,属于本条例所称的城市道路范围第四条 从事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路政管理以及使用城市道路的单位 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五条城市道路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道路的管理工作市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和区、县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市管道路和区、县管道 路的管理工作第六条保护道路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给 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八条城市道路的远期、近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城市道路行政主管 部门依据交通发展的需求编制草案,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城市道路发展与建设应当坚持超前建设、协调发展、先地下后地上的原 则城市道路应当预留各种管线的位置城市供水、排水、燃气、供热、供电、通信、 消防、交通标志、城市绿化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和设施的建设,必须 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跨越河道的城市桥梁建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 术要求城市道路与铁路相交,道口技术条件必须符合城市道路与铁路双方的技术标准; 应当逐步建设立体交通设施;城市规划应当预留城市道路桥梁的建设位置第十条城市道路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道路设计、 施工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城市道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监理制度,接受市政工程 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建设资金采取政府和社会投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使用 权有偿出让、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措第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建设城市道路,必须经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道路技术规范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建设工程竣工后,城市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验收未经验 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城市道路建设工程应当实行质量保修制度第十四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道路可以实行有偿使用。
其收入用于贷款偿 还、投资回报以及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管理和建设,不准挪作他用第三章养护维修第十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道路、桥梁设施的技术等级、数量 和养护维修费用定额,逐年核定养护维修经费第十六条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当核定一定数量的经费,用于城市道路 设施和桥梁设施的养护维修第十七条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工程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第十八条 单位投资建设的专用道路、桥梁设施和单位内部的道路、桥梁设施, 由产权单位负责养护维修,或者委托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第十九条 道路与铁路平交道口的养护管理,钢轨之间和距钢轨两米范围内的铺 面部分,由铁路产权单位负责;距钢轨两米以外的路面,由道路产权单位负责铁路、 道路产权单位应当相互配合,保证道口路面平顺第二十条从事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的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 在执行特殊施工任务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证其顺利通行第四章路政管理第二十一条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监察管理队伍,依法行使道路设施、桥 梁设施管理职能第二十二条禁止下列损坏道路设施的行为:(一) 在道路上拌合水泥、砂浆、混凝土等;(二) 在道路上打砸硬物,碾压炉灰、铁板,晾晒农作物等;(三) 在道路上洒漏白灰、腐蚀性物质,油浸或者水泡道路;(四) 在道路上焚烧物品、明火或者焊接作业;(五) 两吨以上的机动车擅自在里巷道路和楼间甬道中通过;(六) 机动车和兽力车擅自在人行道上通行和停放;(七) 履带式车辆、铁轮车以及其他对道路有损坏的车辆在铺装路面的道路上行驶;(八) 挪动、拴拽、涂改、遮挡、损坏路名牌、标志牌、吨位牌等道路附属设施;(九) 在非指定的道路上进行机动车试刹车;(十)在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挖掘取土,倾倒垃圾、污水以及其他废弃物;(十一)其他损坏道路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设置在道路上的窖井井口,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路面十五毫米,发生 害井塌陷、井盖缺损等现象,产权单位应当及时修复地下管道发生渗漏时,产权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在限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标 准修复第五章临时占用和挖掘道路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占用城市道路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 市道路的,应当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有关项目批准文件,到城市道路管理部门 办理许可手续,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经许可占用的, 申请人应当交纳占路费和占路损坏修复保证金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清退占路市场、 停车场,恢复道路设施功能第二十五条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所收占路费应当用于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和管 理,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六条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 限和用途占用确需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和改变占路用途的,应当办理变 更手续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期满后需要继续占用的,应当按照规 定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延期的占路费累进收取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不得损坏道路设施,占用期满后,应当恢复城市道路的原状; 造成道路设施损坏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根据损坏面积与程度,责令予以赔偿。
第二十七条根据特殊需要,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决定对临时占用城市道 路的单位和个人缩小占用面积、减少占用时间或者停止占用第二十八条未经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城市道路 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申请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到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办理许可手续:(一) 申请书;(二)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三) 相关设计资料;(四) 施工方案和保证措施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经许可挖掘的,申请人应当 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第二十九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道路,在竣工后五年内不准挖掘因地下 管线事故进行紧急抢修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道路挖掘修复费其他原因确需挖掘的, 按照有关规定增加收取道路挖掘修复费冬季不准挖掘城市道路确需挖掘的,按照有关规定增加收取道路挖掘修复费 第三十条 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挖掘的位置、面积和时间进 行施工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一条城市道路挖掘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保证交通安全和环境整洁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负责将路面清理干净,并在三日内 通知城市道路管理部门检查验收第三十二条各种地下管线的产权单位,因管线事故进行抢修需要立即挖掘道路 的,应当同时向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口头通报,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城市道路管理部门 补办手续。
第三十三条道路挖掘后的沟槽回填工作,由挖掘道路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 位应当按照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规定的土质和方法分层夯实,并符合土基密实度和沟槽 回填标高等技术标准路面结构修复工作,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负责修复时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但冬季除外第六章桥梁设施管理第三十四条禁止下列损坏桥梁设施的行为:(一) 在桥梁上下游二十米的河道范围内擅自埋设管线,挖沙取土;(二) 在桥梁下停泊船只;(二)船只通过桥梁时,碰、撞或者用篙杆点触桥桩,或者拴拉桥桩和纵横架;(四) 在桥梁设施上乱贴滥画、堆放物料、摆设摊点、停放各种车辆;(五) 在桥梁上架设有腐蚀性、易燃易爆或者降低桥梁承载能力和改变桥梁设施结 构的管线;(六) 擅自侵占桥孔和立体交叉桥垂直投影部分;(七) 擅自在桥梁和桥梁照明设施上设置广告牌以及其他悬挂物;(八) 其他各种损坏桥梁设施的行为第三十五条 车辆通过桥梁时,应当在标志牌标不的重量、高度、速度范围内通彳丁超重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过桥梁的,申请人应当持下列资料到城市道路管理部 门办理许可手续:(一) 申请书;(二) 行车证件和车辆轴数资料;(三) 安全保证措施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经许可通行的,申请人应当 按照许可的路线、时间和标准通行,并交纳超重车辆过桥补偿费;需要采取桥梁加固 保护措施的,还应当交纳桥梁加固费用第三十六条需要依附桥梁架设管线的,申请人应当持下列资料到城市道路管理 部门办理许可手续:(一) 申请书;(二)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 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设计资料;(四) 施工方案和安全保证措施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经许可架设的,申请人应当 与桥梁管理专业单位签订管线过桥使用协议,并交纳补偿费用第三十七条 开启式桥梁开启时,各种船只、车辆应当在距桥梁五十米以外的地 方停泊或者停驶,待许可通行的信号发出后方可通过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分别情况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分别情况责令 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因不履行修复义务造成人员、车辆事故的,由产权单位依法承担民事责 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道 路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退或者改正,按照规定的标准追缴占路费,并可处以二千元以 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责 令停工、恢复原状,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 道路管理部门责令交纳道路挖掘修复费,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回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