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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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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1994 年 3 月 22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 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 第三章预算收支范围 第四章预算编制 第五章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六章预算执行 第七章预算调整 第八章决 算 第九章监 督 第十章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附 则 第一章第一章总总 则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 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法规 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设立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 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五级预算 全国预算由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组成地方预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预算组成 地方各级总预算由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总预算组成; 下一级只有本级预算的, 下一 级总预算即指下一级的本级预算没有下一级预算的,总预算即指本级预算。

      第四条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第五条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 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 独立 政府性基金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 第六条一般公共预算是对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安排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 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维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等方面的收支预算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包括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和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 还、转移支付预算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中央本级收入和地方向中央的上解收入 中央一般公共预算 支出包括中央本级支出、中央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第七条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包括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的预算和税收返 还、转移支付预算 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地方本级收入、 上级政府对本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 支付、下级政府的上解收入地方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包括地方本级支出、对上级政府的 上解支出、对下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 第八条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

      第九条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对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 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 按基金项目编制, 做到以 收定支 第十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对国有资本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当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 不列赤字, 并安排资金调入一般公共 预算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对社会保险缴款、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和其他方式筹集的 资金,专项用于社会保险的收支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按照统筹层次和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做到收支平衡 第十二条各级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 原则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 第十三条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 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 第十四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 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 公开, 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 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 明。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 决算及报表, 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 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税制 第十六条国家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应当规范、公平、公开,以推进 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要目标 财政转移支付包括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和地方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支付, 以为 均衡地区间基本财力、由下级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的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体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可以设立专项转移支付,用于办理特定事项建立 健全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 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得设立专项转 移支付 上级政府在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下级政府承担配套资金但是,按照国务院 的规定应当由上下级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 第十七条各级预算的编制、执行应当建立健全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机制 第十八条预算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第十九条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预算管理职权 第二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及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 告; 批准中央预算和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 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的调整 方案;审查和批准中央决算;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行 政法规、 决定和命令; 撤销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同宪法、 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关于预算、决算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 况的报告; 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 令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审查和批准本级预 算的调整方案; 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监督 本级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关 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第二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中央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 执行情况、中央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中央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 算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设区的市、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 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未设 立专门委员会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 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研究提出 意见 设区的市、 自治州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常务委员会有 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时,应当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对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提出的意见, 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反 馈。

      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提出的意见以及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 应当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依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 协助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审查预算草案、 预算调整方案、 决算草案和监督 预算执行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中央和地方 预算草案的报告;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备案;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决定中央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中央预算调 整方案; 监督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预算执行; 改变或者撤销中央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关于 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 告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 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 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备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 案; 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 改变或者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 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 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预算草 案的报告;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本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 草案,可以由上一级政府代编,并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 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具体编制中央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中央和地方预算 的执行;提出中央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国务院报告 中央和地方预算的执行情况 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提 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 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各部门编制本部门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定期 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 各单位编制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 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第三章预算收支范围预算收支范围 第二十七条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各项税收收入、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国有资源 (资 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外交、公共安全、国防支 出,农业、环境保护支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支出,社会保障及就业支出和其 他支出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其经济性质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 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二十八条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支范围,按 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地方向中央上解收入、 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或者转移支付的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规定,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备案 第三十条上级政府不得在预算之外调用下级政府预算的资金下级政府不得挤占或者 截留属于上级政府预算的资金 第四章第四章预预 算算 编编 制制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应当及时下达关于编制下一年预算草案的通知编制预算草案的具 体事项由国务院财政部门部署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预算草案 第三十二条各级预算应当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 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收支预测, 按照规定程序征求各方面意见后,进行编制。

      各级政府依据法定权限作出决定或者制定行政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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