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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电网调度运行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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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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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电网调度运行规程辽宁电网调度运行规程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第 11 条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及电力生产的特点,电网运行必须贯彻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调度系统包括各级调度机构和电网内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辽宁电网实行三级调度,即省调、地调和县(区)调,三级调度在调度业务和运行指挥中是上、下级关系辽宁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省调)对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行使统一调度职权,地调、县(区)调对所管辖的发电厂、变电站的运行值班单位行使分级管理调度职权第第 22 条:条:辽宁电网调度运行规程是辽宁电网操作和事故处理的基本规程,辽宁电网内各生产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辽宁电网内各生产单位所颁发的规程、命令以及职责、条例等,凡与本规程有抵触者,均应根据本规程予以修订第第 33 条条:省调值班调度员在其值班期间是辽宁电网运行操作和事故处理的指挥者,按照批准的调度管辖范围行使指挥权,必要时省调有权越级下达调度指挥命令地调调度员和发电厂值长,变电站值班长在调度关系上应接受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指挥第第 44 条条:省调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命令,有关下级调度、发电厂、变电站值班人员必须无条件执行,如运行人员认为所接受的命令不正确时,应对省调值班调度员提出意见,如省调值班调度员重复该命令时,下级值班人员必须立即执行。

      如执行该项命令将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时,现场值班人员应拒绝执行,并将拒绝执行的理由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和本单位直接领导人若下级调度、发电厂、变电站值班人员无故不执行或延迟执行省调值班调度员的命令,则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命令的值班人员和允许不执行该命令的领导人均应承担责任第第 55 条:条:发供电单位领导人发布的命令,如涉及省调值班调度员的权限,必须经省调值班调度员的许可才能执行当发生对人身、设备安全有严重威胁的紧急情况,已来不及取得省调值班调度员许可时,下级调度人员或现场运行人员可按规程规定进行操作和处理,并立即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第第 66 条条:辽宁电网内各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必须接受相关调度机构的培训并参加考试,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书后,方能与相关调度机构进行业务联系第第 77 条条:凡并入辽宁电网的发电厂、变电站必须服从省调的统一调度,遵守调度纪律各发电厂、自建变电站首次并网运行前必须具备并网条件,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否则不允许并网运行和发电第第 88 条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发布或者执行调度命令调度系统值班人员有权拒绝各种干预第第 99 条条:当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发电厂或电网发生异常运行情况时,发电厂值长、变电站值班长和各级调度值班调度员应立即报告省调值班调度员,以便在电网运行方式上及时采取预防事故扩大的措施。

      隐瞒真相或逾期不报及影响或拖延事故处理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第第 10 条条:当发生有拒绝执行调度命令和违反调度纪律的行为时,省调立即组织调查,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第第 11 条条:本规程适用范围为辽宁电网内各生产、基建、设计、试验等部门,以及所有并入辽宁电网运行的发电厂、变电站等单位第第 12 条条:本规程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 2004 年 12 月颁发的《辽宁电力系统调度运行规程》即行作废本规程的解释权属辽宁电力调度通信中心第二章第二章 调度管理调度管理第一节第一节调度管辖范围的界定调度管辖范围的界定第第 13 条条:为保证东北电网的安全运行,500kV 骨干网架和跨省(区)220kV 联络线;内蒙东部 220kV 电网和东北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网调)直调水电厂接入电网的 220kV 输电线路;与全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重要线路(根据网调文件确定)界定为网调调度管辖范围其中与全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重要线路由网调组织省调确定第第 14 条条:500kV 南关岭变、渤海变及金家变 500kV 出线和母线由省调直接指挥第第 15 条条:辽宁、吉林省间联络线梅中#1、中白线、云卧线,500kV 铁沙线由网调委托省调指挥。

      第第 16 条条:长甸电厂 220kV 母线、太平湾电厂 220kV 母线及主变,长甸电厂、太平湾电厂 220kV 出线(不含水长线)由网调委托省调指挥第第 17 条条:中朝界河水丰、渭源电厂 220kV 出线由网调指挥,其对侧通过省调指挥第第 18 条条:辽宁、内蒙省(区)间 220kV 宁建线暂由网调委托赤峰调度指挥,辽宁、吉林省间联络线清富线、昌巨线由网调委托吉林省调指挥第第 19 条条:辽宁电网内除由东北网调指挥和委托吉林省调度指挥以外的其它输变电设备由省调指挥第二节第二节调度原则调度原则第第 20 条条:正常状态下,网调对跨公司电力、电量交易实行联络线关口调度与结算(按《东北电网跨公司联络线电力、电量交易与结算办法》执行) 第第 21 条条:在网调调度管辖范围内,委托省调指挥的输变电设备的正常操作、管理及异常和事故处理由省调负责,省调在正常操作前必须得到网调许可,操作结束后汇报网调,异常和事故处理后必须及时汇报网调第第 22 条条: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输变电设备检修由省调自行安排第第 23 条条:省调负责辽宁电网安全稳定管理第三节第三节 发电设备检修计划管理发电设备检修计划管理第第 24 条条: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直调火电机组、水电机组的年、月、日检修计划由省调统一平衡,具体按照《辽宁电网发电设备检修计划调度管理规定》执行。

      第第 25 条条:各供电公司每年十月底前将所管辖的 12MW 及以上火电机组、水电机组下年度检修进度计划报省调,省调在每年十二月底前下达下年度 12MW 及以上火电机组和水电机组检修进度计划各供电公司所管辖的 12MW 及以上火电发电机组和水电机组检修计划调整,需报省调审批第四节第四节 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管理输变电设备检修计划管理第第 26 条条:省调调度管辖范围内的输送变电设备检修计划管理由省调负责,具体按照《辽宁电网供电设备检修计划调度管理规定》执行第五节第五节 电网供需平衡及限电管理电网供需平衡及限电管理第第 27 条条:省调根据电网负荷预测、联络线受电计划及省内发电机组发电能力,对辽宁电网供需进行平衡,并编制机组发电计划第第 28 条条:电网供需平衡必须留有充足的运行备用容量,辽宁电网备用容量按《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相关规定执行第第 29 条条:当电网备用容量不足时或发生供电缺额时,省调按先躲峰、后避峰、最后拉闸的原则安排限电第第 30 条:条:躲峰、避峰方案须与营销部门会签,经省公司领导批准后,由营销部门执行第三章第三章 电网频率管理电网频率管理第一节第一节 电网正常频率调整电网正常频率调整第第 31 条:条:东北电网额定频率为 50Hz,频率偏差不得超过 50± 0.2Hz。

      在自动发电控制(AGC)投运时,电网频率应在 50± 0.1Hz 以内运行为确保东北电网频率质量,东北电网频率按 50± 0.1Hz 调整当部分电网解列单运,其单运电网容量小于 3000MW 时,单运电网的频率偏差不允许超过 50± 0.5Hz第第 32 条:条:东北与华北电网解网运行时由网调负责东北电网频率的调整和管理东北与华北电网联网运行时按国调《华北东北电网联络线电力电量考核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第 33 条:条:省调负责监视并控制辽宁电网区域控制偏差在规定范围内,省调参与全网频率的调整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第 34 条条:每年六月底前,省调按规定将经省政府批准的全省《超指标拉闸顺位表》和《事故拉闸顺位表》汇总后报网调备案第第 35 条条:网、省调年责任频率合格率指标的计算:T 日历:年日历时间T 越限:年累计责任频率不合格时间其中时间单位为秒,采样周期按国调〖1997〗4 号文件执行年责任频率合格率指标由东北电网公司根据考核标准按统调容量每年分解下达给网、省调度机构第第 36 条条:频率越限责任的划分:东北电网频率越限分别对网调及三省调进行考核,以网调频率自动记录装置记录的日历越限日历 TTTK50±0.1Hz、50±0.2Hz 越限时间、对应越限时网调调度自动化系统所记录的跨公司联络线偏差值作为考核依据,具体划分如下:频率越上限时,多送或少受的省调承担频率越限责任;频率越下限时,少送或多受的省调承担频率越限责任;各省公司联络线偏差均在允许范围内,频率越限责任全部由网调承担。

      第第 37 条条:突然甩负荷造成的频率越限全部由责任网、省调承担 第二节第二节 电网频率异常处理电网频率异常处理第第 38 条条:东北电网频率偏差超出上节第 31 条允许范围时,叫做频率异常或事故,并规定:1. 一般电网事故1.1 装机容量在 3000MW 及以上电网,频率超过 50±0.2Hz,且延续时间 30 分钟以上;或频率超过 50±0.5Hz,且延续时间 15 分钟以上1.2 装机容量在 3000MW 以下电网,频率超过 50±0.5Hz,且延续时间 30 分钟以上;频率超过 50±1Hz,且延续时间 15 分钟以上2. 电网一类障碍2.1 装机容量在 3000MW 及以上电网,频率超过 50±0.2Hz,且延续时间 20 分钟以上;或频率超过 50±0.5Hz,且延续时间 10 分钟以上2.2 装机容量在 3000MW 以下电网,频率超过 50±0.5Hz,且延续时间 20 分钟以上;频率超过 50±1Hz,且延续时间 10 分钟以上第第 39 条条:发生电网频率降低事故,各级运行人员必须认真处理,尽快恢复正常频率特别要防止由于电网频率严重降低,火电大机组低频率保护动作跳闸的恶性循环而扩大事故。

      第第 40 条条:为了顺利进行频率及联络线关口电力调整,省调必须切实掌握电源和负荷特性以及变化规律为此:1、各发电厂要按季向省调用书面形式报告机炉最大最小出力,包括季节性出力限制以及设备缺陷影响、机炉起停时间、加减出力速度等2、各发电厂认真执行日调度负荷曲线,包括开停机、炉或少蒸汽运行调峰各发电厂必须按省调命令增减出力省调值班调度员有权修改日负荷曲线第第 41 条条:由于设备检修或事故等原因,电网某一部分解列单运时,单运电网的频率调整厂由省调指定单运电网频率和电压的调整由省调负责指挥,如单运电网的自动化信息不能传至省调,则由省调根据情况临时指定单运电网频率和电压调整的负责指挥单位第第 42 条条:电网在发生解列单运事故的紧急情况下,当两部分电网频率差很大且电源无法调整时,可以降低频率高的电网频率进行并列,但不得降至 49.50 Hz 以下,在降低频率前,应通知发电厂等有关单位必要时可采取下列措施使两个电网频率相同:1、将频率高的电网机组解列,并列到频率低的电网2、将频率低的电网的部分负荷停电切换到频率高的电网受电3、频率低的电网限制负荷第第 43 条条:各级调度、发电厂及一、二次变电站均应配备准确的频率表,并保证其可靠运行。

      第第 44 条条:各供电公司每年应编制本地区负荷限制顺位表与一次拉闸顺位表及地区一、二、三类负荷与保安电力,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报省调,并发给相关单位执行第第 45 条条:省调直接指挥的有直配负荷的发电厂与一次变电站,在必要时省调可以直接下令发电厂与一次变电站按一次拉闸顺位表切除部分或全部主变负荷第第 46 条条:当电网频率降低并延续至危及发电厂安全时,发电厂为保证厂用电,可解列一台或一部分机组供厂用电解列频率规定为:高温高压发电厂不应高于 48.00Hz,中温中压电厂不应高于 47.50 Hz,并应尽量做到不窝电厂用电供电方式及解列办法,须报省调批准第第 47 条条:电网事故等紧急情况解除时,省调应根据省内电源及省〔区〕间联络线送受电力情况,下令解除全部或部分限制的负荷(包括送出低频减载装置动作所切负荷) 电网恢复送电过程中如电源仍不足时,省调可根据情况重新分配各地区用电计划指标第三节第三节 低频减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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