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试论辩诉交易及其在我国的可行性-法学学士毕业论文.doc
15页中文摘要 1ABSTRACT II一、 辩诉交易制度的价值分析 1(-)有效地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1(二) 缓解程序滞后、注入民主精神 2(三) 增强了司法活动的确定性、实现司法公正 2二、 辩诉交易在我国的立法与实践现状 3(一) 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立法领域中的争论 3(二) 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尝试 5三、 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确立的可行性 6(-)注重和谐与“无诉”的传统法律文化基础 7(二) 我国的检察官也享有一定的起诉裁量权 8(三) 我国刑事实体法对相关犯罪行为规定了有条件的从宽处理 8(四) 我国刑事司法政策为辩诉交易提供了宽松的环境 9(五) 相关的司法制度改革为辩诉交易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9参考文献 11致谢 12中文摘要近年来,在我国司法资源有限、刑事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的情势下,并随着在司法实 践中出现的辩诉交易现象我国能否借鉴或引入辩诉交易,成为学术界探讨和争论的焦 点本文通过对比研究国外辩诉交易制度的运作模式,对国外辩诉交易体现的价值做了 分析,并在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立法和实践的基础上,分析我国引进辩诉交易的必要性, 及其引进辩诉交易在我国成熟环境进行思考,得出木人的观点: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具 有可行性。
关键词:辩诉交易;合理价值;可行性研究Tn recent years, the 1imited judicial resources in our country, the number of criminal cases increased year by year the situation, and in judicial practice with the emerging phenomenon of plea bargaining. China can learn from, or the introduction of plea bargaining, the academic community to explore and become a bone of contention.In this paper, study abroad, by comparing the mode of operation of the system of plea bargaining, plea bargaining for the values embodied in foreign countries to do the analysis, and plea bargaining system in the legislation and practice in out country on the basis of analysis of the need for the introduction of plea bargaining, and the introduction of plea mature trading environment in our thinking and come to my point of view: Plea-bargaining system is feasible in China・Key words: Plea bargaining; reasonable value; feasibility study试论辩诉交易及其在我国的可行性辩诉交易(pea bargaining),也称辩诉谈判(plea negotiation),是主要为美国所 适用的一项刑事诉讼制度。
根据美国较为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辩诉交易 是指在刑事被告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儿项作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 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撤销其他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之间经过协 商达成的协议辩诉交易程序最先起源于19世纪的美国,但一直处于“地下交易”它 的产生有其发展过程:二战后的美国,由于其资本主义经济的蓬勃发展,美国犯罪居高不 下,为了以有限的司法资源解决日越增多的案件,一些地区的检察官开始大范围用协议和 交易的方式,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由于这种结案方式节约资源,在各州得到广泛 的适用,直到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才正式承认辩诉交易的合法性一、辩诉交易制度的价值分析辩诉交易制度有值得我国借鉴之处其借鉴价值主要:(-)有效地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五年来,全国法院受理、裁判大批案件2004年至2008年11月,全国各级人民法院 共新收各类案件4250万余件,审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825792件丄从上述的报告中可 以看出,我国刑事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司法机关需要审理的案件数量日益增加,在这样的 情势下,辩诉交易这种快速便捷的诉讼程序的采用成为必然。
首先,在辩诉交易中,检察官与辩护律师之间,或者与被告人之间(当被告人自行辩 护时)可以进行讨论以达成协议就较轻之罪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者几项做出有罪答 辩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这种类似于诉讼交易的制度,能够减少积案,解决案件拖延审 理的局面,并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其主要表现为:在侦查阶段将会缩短破案周 期;在起诉阶段,可以减轻检察机关的出庭压力,集中力量办理其他重大的刑事案件;在 审判阶段,也必将大大减轻法院的审判压力;并使被害人的利益得到切实维护其次,以 广东为例,广东珠三角地区法院一直以来“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广东省高院院长郑鄂接 受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说:让法官们从简单办案、机械办案、坐堂办案走出来,到群众中 去,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改变作风,这是广东法院去年工作的第一大亮点别以为“调 解”是件很简单的事,它蕴含的意义却很深刻 中国人的文化传统讲究“和为贵”,法官通过调解和解手段,做到案结事了,比判决做到案结事了效果还要好事实上辩诉交 易制度中间也始终是贯穿了一个“和”字,并且中国人讲究“和为贵”,由此可见辩诉交 易制度能够有效地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二) 缓解程序滞后、注入民主精神辩诉交易制度体现了刑事诉讼的民主性,是对被告人程序主体地位的肯定。
在辩诉 交易制度中被告人享有对其实体权利处分的权利,使其代理人既可以为其做无罪辩护,也 可以做有罪供述以获得较轻或者免受处罚的机会对于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来说,他们最需要的莫过于恢复人身自由,并在精神上得到解脱通过辩诉交 易,可以尽早地结束约束的不稳定状态并且被判处较少的刑罚,减轻了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的心理压力和抵触情绪;而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到刑讯逼供的风险也会在一定程 度上降低,从而维护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同时,选择有罪答辩 可以避免接受正式审判可能带来的焦虑、羞愧、坏名声的张扬等情感负担,为其改造保留 了一个较好的生存环境,有利于被告人回归社会辩诉交易制度立足于充分尊重当事人尤 其是被告人主体的程序正义观念的基础上,被告人不仅仅是被处置的对象,他可以作为诉 讼主体,积极地参加到刑事诉讼中,以自己的行为自主地影响乃至决定自己的命运即使 在有罪答辩的情况下,也是被告人实现了切身利益的最大化的明智选择,而不是为了实现 国家一般预防冃的而作出的个人利益的牺牲由此看出辩诉交易是私权与公权平衡的一种 体现,而这种平衡本身就是对个人自由的尊重,是民主的体现。
①(三) 増强了司法活动的确定性、实现司法公正现代司法的一个主要特点是“不确定性”,控诉机关与被告人热切希望获得比较确定 的结果,最大程度的减低诉讼风险就成为必然的反应,而辩诉交易就能有效的满足该要求: 通过协商,协定岀双方都可接受的利益处理意见,再加上系列保证协议内容实现的制度措 施,就把诉讼参与者对司法的不确定性的恐慌降到最低程度具体而言,对控方来说,部 分满足了国家刑罚权的实现,是对被告人成功指控的保证而对被告人而言,其在刑事司 法过程中的命运更多充满了不确定性,辩诉交易则消除了这种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赋予 了被告人对自己命运在相对确定的条件下对其实体权利的权利;法官很大程度上也乐于接 受这种处理方法,因为“没有审判,法官根本不犯审判上的错误”,②也就避免了裁判的结 果被上级法院推翻的风险,从维护了法官的职业信誉公正的刑事司法追求的第一价值冃标,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有的学者提出的 观点是“公正优先还是效率优先”进而提出辩诉交易只能提高效率,而不能保证正义与公 平,得出没有正义的效率即没有价值的结论笔者认为,凡事物的复杂性和人的认识能力 的有限性,庭审并不是总能完全再现案件客观真实,所以追求绝对的公正是不可能的。
辩 诉交易正是将法院的工作定位在值得公众信赖的基础上,摒弃了追求绝对司法公正的司法 浪漫主义,树立了现实的司法主义观首先辩诉交易通过控辩双方完全平等自愿的协议, 注重对犯罪是惩罚和当事人权利的双重保障,没有因为只注重协商结果而不顾对犯罪行为 的进行惩罚的权利,相反在追求协议结果的同时积极追求较高层次的公正,即辩诉交易并 不违反正义要求,而是以公正为价值冃标其次,为了确保公正,辩诉交易制度也体现了马明亮.辩诉交易在中国的发展前景[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02): 12.中小红.辩诉交易对我国坦白从宽制度的借鉴意义[J].韶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2005(29、5): 1. 一种制约机制,在对抗式诉讼中,控诉双方享有平等的地位,双方在协议过程中权衡利益 寻找控诉与刑罚的黄金分割点,法官作为裁判者监督协议启动的合法性,如果发现错误, 按照正常程序来审判,正是这种监督制约机制确保了辩诉交易的公正性,并且被告人可以 获得律师帮助权,在律师的帮助下,与控诉方达成协议,这是程序公正的体现综上所述, 辩诉交易制度并不像大多数人想象的那样是对正义观念的一种侵害和违背,而是积极追求 公正价值冃标并有利于实现公权的制度。
二、辩诉交易在我国的立法与实践现状近年来,由于案件数量逐年上升,辩诉交易制度是否应该引进我国来解决这种现状成 为学术界的争论焦点且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类似辩诉交易制度的制度)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立法领域中的争论辩诉交易自产生以来,因其固有的弊端,一直存在着对它的猛烈抨击,有关该制度的 利弊及存废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过,至今已持续了 50年左右,以至于美国总统的法律实 施委员会和司法行政委员会认为,在美国诉讼史上,没有哪一个问题争论比辩诉交易更大 To近年来,辩诉交易制度引起了我国学术界的关注特别是2002年4月11日,牡丹江 铁路运输法院在我国首次试用辩诉交易审结一故意伤害案后,辩诉交易开始从理论领域走 到了司法实践的前台,引起了法学界、司法界及媒体的广泛关注,并引发了关于我国是否 应该引进这一制度的空间激烈的争论,并形成了 “肯定说”、“否定说”、和“缓行说”三 种不同的观点①1-肯定说赞成引入辩诉交易者认为,我国应谨慎而有限度地引进辩诉交易制度他们认为,辩 诉交易以控辩双方平等地讨价还价、达成协议、法官审查为特征,具有两大优点:一是效 率特别高、突出效率,兼顾公正;二是给被告人自己处分的权利,体现了对被告人人权的 尊重和维护。
在中国引入辩诉交易有其积极意义和必要性:尊重当事人选择权、解决积案、 提高效率及节约司法资源等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检辩双方之间一定的协商一直存在,并 审判中都是存在的,有“黑市”的也有技术上的,但都是非制度化、非正式化的“交易” 引入辩诉交易,是对现存“交易”制度化、法制化还有的学者认为,应充分发挥传统文 化的作用,“和为贵“的思想贯穿中华传统文化始终,我国被其他国家称赞的调解制度与 辩诉交易制度有理念上的相通之处,注重了刑事诉讼中对被害人的平衡保护,因此引入辩 诉交易有理念基础2・否定说包括陈光中、孙长永教授在内的部分专家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