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法规课件》 婚姻家庭法概述.ppt
30页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房绍坤 范李瑛 张洪波 编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一章 婚姻家庭法概述n第一节 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 n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n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渊源与地位 n第四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n第五节 婚姻家庭法的历史沿革重点问题 n1婚姻家庭的概念和属性 n2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n3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 n4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n5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n6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n71950年《婚姻法》的历史意义 n81980年《婚姻法》的发展第一节 婚姻家庭与婚姻家庭制度n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l(一)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可以从婚姻和家庭 两个方面理解 l(二)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生活为目的,以 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家 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 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n二、婚姻家庭的属性 l(一)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l(二)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在婚姻家庭这两种属性的关系中,自然属 性是婚姻家庭的重要属性,决定着婚姻家 庭的存在;而社会属性则是婚姻家庭的本 质属性,决定着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内 容和发展方向。
n三、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 l(一)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 l(二)组织消费的职能 l(三)教育的职能n四、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 l(一)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决定作 用 l(二)上层建筑包括意识形态对婚姻家庭 制度的制约和影响 l(三)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家庭关系婚姻家庭制度作为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 层建筑,是用以确认和规范婚姻家庭关系 的婚姻家庭制度具有一定的法律形式后 ,纳入法律调整轨道的婚姻家庭关系则成 为婚姻家庭法律关系n五、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在人类社会中,婚姻家庭制度并不是自始 存在、永恒不变的,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 阶段的产物,其主要类型有群婚制、对偶 制和一夫一妻制当两性关系的主体范围 受到限制时,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也就产 生了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n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特点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 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特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婚姻家庭法具有如下特点: l(一)婚姻家庭法在适用上具有极大的广泛 性 l(二)婚姻家庭法在内容上具有鲜明的伦理 性 l(三)婚姻家庭法中的规定多为强制性规定n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l(一)调整对象的范围既包括婚姻关系,也包括家庭关系。
这些 社会关系一经婚姻家庭法调整,便在有关 主体之间产生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l(二)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的性质婚姻家庭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有婚姻家 庭主体和一定亲属之间的人身关系,又有 他们之间的财产关系Ø 1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存在于具有 特定亲属身份的自然人之间,这种关系 本身并不具有任何经济内容 Ø 2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具有一定的 经济内容,涉及有关主体的物质利益 这种财产关系不能脱离婚姻家庭人身关 系而独立存在,它是依附、从属于婚姻 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的第三节 婚姻家庭法的渊源与地位n一、婚姻家庭法的渊源 l(一)宪法和法律 l(二)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所属部门制定 的有关规章 l(三)地方性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有 关规定 l(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l(五)我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条约n二、婚姻家庭法的地位 l(一)婚姻家庭法与宪法 l(二)婚姻家庭法与其他民事法律婚姻家庭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它与其他民事法律的关系,是同一法 律部门中的内部关系我国《民法通则 》总则中的一般规定,对婚姻家庭关系 也是适用的 l(三)婚姻家庭法与行政法 l(四)婚姻家庭法与刑法 l(五)婚姻家庭法与诉讼法第四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n一、婚姻自由原则 l(一)婚姻自由原则的概念和内容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有权依照法 律规定,自由行使婚姻问题的选择权和决 定权,另一方和第三人不得以任何手段加 以强制。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 面的内容l(二)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 定我国《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 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 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Ø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 自由的行为 Ø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对于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返还问题,应 按《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 处理,即“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 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 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 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 条件 n二、一夫一妻原则 l(一)一夫一妻制的概念和要求按照我国一夫一妻原则的要求,婚姻只能 是一夫一妻互为配偶的合法结合,任何人 不得同时有两个以上的配偶;有配偶者在 婚姻终止即配偶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 告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行结婚;禁止 重婚,重婚者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禁止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l(二)禁止重婚 l(三)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n三、男女平等原则 l(一)男女平等的概念和内容作为一般的法律概念,男女平等是指妇女 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 庭的生活等各方面,都与男子处于平等的 地位,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 的义务。
作为我国婚姻家庭法的一项基本 原则,男女平等专指妇女在婚姻家庭领域 与男子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享有同男子 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l(二)男女平等原则的贯彻n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l(一)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l我国《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对 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性规定,主要有:国 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 利,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由权;妇女有 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也有 不生育的自由;女方在怀孕、分娩后1年内 或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妇女对夫妻共有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 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父母 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妇女结 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 ,应当受到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 财产继承权等 l(二)保护儿童合法权益我国《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对 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性规定有:父母 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 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 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 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必须使 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应 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允许或强迫未成年人结婚 ,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父母或者其 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 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等. l(三)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我国《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性规定主要有: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父母或 者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年老、丧失劳动能 力、生活困难时,子女或者孙子女、外孙 子女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赡养人应当履行 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 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付给 赡养费的权利,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对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的申请,可以依法裁定先予执行;禁止歧视 、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老年人有依 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 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暴力干涉老年 人婚姻自由或者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 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情节严重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l(四)禁止家庭暴力我国《婚姻法》第3条第2款规定:“禁止家庭 暴力家庭暴力的内涵应如何界定,学者们 的解释不尽相同《婚姻法解释(一)》第1 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 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 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 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 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 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 虐待l(五)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遗弃和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人应当承担 行政和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还要追究行为人虐待和遗弃的刑事责任。
n五、计划生育原则 n六、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原则性规定 l(一)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 l(二)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相互帮 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 系第五节 婚姻家庭法的历史沿革n一、古代婚姻家庭法 l(一)我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 Ø 1 我国古代的婚礼、家礼嫁娶方面的“六礼”程序,婚姻离异方 面的“七出”、“三不去”,以及纳妾、 立嫡、服制、宗祧继承等,均发端于 奴隶时代,后又为封建时代的礼与律 所继受 Ø 2 我国古代的户婚律l(二)外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 Ø 1 古代罗马的亲属法 Ø 2 欧洲中世纪各国的婚姻家庭法 n二、近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 l(一)大陆法系国家的婚姻家庭法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婚姻家庭法中,《法国 民法典》中的亲属制度和《德国民法典》 的亲属编具有代表性 l(二)英美法系国家的婚姻家庭法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婚姻家庭法中,英国和 美国的亲属法具有一定的代表性l(三)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 发展趋势通过各国对婚姻家庭立法的改革,亲属制 度中的封建残余进一步被破除;夫妻在婚 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地位趋于平等;在离婚 立法上,正在从限制离婚主义向自由离婚 主义发展;亲权的滥用被进一步禁止;非 婚生子女的境遇有所改善。
n三、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 l(一)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苏维埃婚姻家 庭法 l(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社会主义国家的 婚姻家庭法n四、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回顾 l(一)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立 法 Ø 1 清末和北洋军阀政府统治时期的婚姻 家庭立法 Ø 2 国民党政府民法的亲属法l(二)解放前革命根据地的婚姻家庭立法 Ø 1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和婚姻法 Ø 2 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地区性的婚 姻条例l(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婚姻家庭立 法 Ø 1 1950年《婚姻法》的颁行和贯彻 Ø 2 1980年《婚姻法》及其修正课后复习 n1如何从法律意义上界定婚姻家庭? n2如何理解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 性? n3婚姻家庭有哪些社会职能?这些职能对 社会文明进步起什么作用? n4婚姻家庭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的关联性表现在什么地方? n5婚姻家庭法有何特点? n6如何理解婚姻自由?怎样才能实现婚姻 自由?n7我国一夫一妻制原则的本质要求是什么 ? n81980年《婚姻法》相对于1950年《婚姻 法》有哪些方面的发展? n91980年《婚姻法》修改后增补之处主要 表现在哪些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