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行业标准.doc
13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行业标准《淡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修订稿(代替《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1—2007)编 制 说 明(征求意见稿)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淡水养殖尾水排要求》修订组2018年7月20日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等;1、任务来源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会同全国水产标准化委员会、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和中国渔业协会于2018年4月13日在北京组织召开了水产养殖水排放标准修订研讨会,会议集中认为有必要对现行的《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1-2007)和《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3-2007)进行修订;定义标准属性为推荐性行业标准;按照现行标准形式分海水和淡水养殖方式分别制定“水产养殖水排放要求”;安排原标准制定单位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承担《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1-2007)的修订工作2、主要工作过程2018年3月,农业农村部《淡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行业标准修订任务下达后,标准修订小组即开展工作第一阶段为收集资料阶段,收集了国内外相关标准和研究成果,对我国淡水养殖主要养殖模式与主要水质指标情况进行了调研,收集了淡水水域的水质指标状况。
第二阶段为修订阶段,参照我国《渔业水质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工业废水综合排放标准》以及国外相关水质排放标准,根据淡水养殖水域环境现状、受纳水体水质状况,修订了《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1-2007),形成征求意见稿和修订编制说明2018年4月,根据全国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关于开展水产养殖水排放标准使用情况及制修订需求调查的函”(TC156[2018]3号)文件要求,开展淡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制修订意见征集,此次标准修订共收集反馈意见45条2018年7月12日,中国渔业协会和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会同全国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水标委渔业资源分技术委员会在北京召开了水产养殖水排放暨珍珠养殖标准修订研讨会,于会专家对修订的《淡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进行了研讨,并提出了宝贵意见,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完善3、标准修订主要起草人及所做的工作陈家长:研究员,本标准修订小组负责人,为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执笔者负责本标准的修订、修订说明的编制等工作孟顺龙、范立民、宋超、郑尧、胡庚东、吴伟、陈曦为主要参加者,协助本标准的修订工作二、标准修订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本标准的修订原则是制定一个合理的淡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使淡水养殖尾水排放到环境中经过自然扩散、稀释净化后,对环境不产生危害(不符合排放要求的水在排放前必须经过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才可排放),符合受纳水体的环境要求。
淡水养殖尾水排水要求的修订是根据在养殖过程中,由于投入品的加入、水生生物在水中的摄食、消化、吸收、排泄以及微生物的分解、转化作用而对养殖用水所引起的一系列水质指标的变化而确定,同时考虑标准的实用性与经济成本等因素,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保留了原标准的悬浮物质、pH、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指标,删除了生化耗氧量(BOD5)、硫化物、总余氯、锌、铜主要技术内容:通过对我国淡水池塘养殖模式、养殖水质调查分析,以及受纳水体对环境的要求,修订适合各种淡水养殖模式排放水指标,同时兼顾我国国情及实际养殖情况拟修订的《淡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主要控制指标是在考虑由于养殖过程中可能产生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指标,即以氮、磷、有机物为主要控制指标目前我国淡水养殖基本已经从粗放式养殖转移到精养和半精养式,养殖从业人员为了达到经济最大化,多数采用高密度、高投入、高产出的养殖方式,由于各地经济发达程度不同,投喂的饵料质量和利用率存在一定的差异,相对落后的地方淡水池塘养殖业者投喂的饵料加工相对要粗糙,饵料利用率低,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相对要大,为了促进生长,养殖业者还会使用一些添加剂、促生长剂,这些对环境也会产生影响,除此之外,在养殖过程中,养殖生物的病害防治还要使用各种消毒剂、抗生素等药物,这些也会对环境产生影响。
在这些环境问题中,最主要的是养殖过程中由于投喂的饵料质量粗糙、利用率低,造成养殖排放水中有机物含量高,氮磷总量相应增加,引起水体富营养化,有机物含量过高的养殖水排入环境中必将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所以,修订《淡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主要目的是控制排放不符合环境要求的养殖尾水,降低甚至消除淡水养殖对环境的影响,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水环境,确保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同时要求养殖业者排放前进行水质指标检测,对达不到要求的水必须进行处理(自然净化、生物处理等),达到养殖水排放要求后方可排放根据淡水养殖尾水受纳水体的使用功能和淡养殖尾水的特性与危害程度,将淡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分为一级与二级标准一级标准的淡水养殖尾水排放去向是指指GB3838-2002中Ⅲ类的部分水域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中的限养区,主要适合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风景名胜区等二级标准的淡水养殖尾水排放去向是指指GB3838-2002中Ⅲ类的部分水域、Ⅳ类和Ⅴ类水域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中的养殖区,主要适合于水产养殖区、游泳区、工业用水区、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等。
本标准的修订参考了《渔业水质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国外渔业环境保护资料汇编》、美国“Fish Farm Effluent Limitation of State”、澳大利亚“Aquaculture Projects”中的“Waste Discharge”及“Australian Guidelines for Fresh and Marine Water Quality(2000)”,以及国内渔业环境现状与受纳水域的环境现状等多方面的研究成果,一方面突出经过淡水养殖后,由于投入品的加入、养殖生物的排泄、水生生物的吸收、转化及环境的自净使养殖废水中某些指标有所增加,另一方面,通过综合分析,制定出一个既能保证受纳水体不受养殖废水的污染,又能在养殖负载能力内最大满足淡水养殖的可持续发展修订后的淡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远严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淡水养殖尾水排放是以满足养殖生物生长基本条件为前提,养殖水排放前养殖生物生活在其中,排放时以不存在浓缩过程,所以与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有较大差别由于养殖过程中一般不会产生重金属、农药、石油、有机毒物等毒物性物质,所以这类指标不作为标准的控制指标本标准对检验规则及结果判定进行了统一规定。
三、标准修订内容重点说明1、原标准题目为《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1-2007),修订后的标准为《淡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适用范围更广,更能体现我国国情与淡水养殖现状2、原标准中的特殊保护水域,指GB3838-2002中Ⅰ类水域,主要适合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在此区域不得新建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口,原有的养殖用水应循环使用或对排放水进行处理,一时无法安排的养殖水排放应达到表1中的一级标准修订后标准的特殊保护水域,指GB3838-2002中Ⅰ类、Ⅱ类水域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中的禁养区,主要适合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以及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在此区域禁止从事水产养殖,原有的养殖用水应循环使用,不得外排充分考虑到我国绿色发展需要,增加了GB3838-2002中Ⅱ类水域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中的禁养区,原有的养殖要退出,暂时不能退出的要实行养殖用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3、原标准中的重点保护水域,指GB3838-2002中Ⅱ类水域,主要适合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等,在此区域不得新建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口,原有的养殖水排放应达到表1中的一级标准。
修订后标准中的重点保护水域,指GB3838-2002中Ⅲ类的部分水域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中的限养区,主要适合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风景名胜区,此区域从事水产养殖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养殖尾水排放执行表1中的一级标准充分考虑到政策的一致性和实用性,将《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中的限养区作为主要考量依据,执行一级排放标准4、原标准中的一般水域,指GB3838-2002中Ⅲ类、Ⅳ类和Ⅴ类水域,主要适合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游泳区、工业用水区、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排入该水域的淡水池塘养殖水执行表1中的二级标准修订后标准中的一般水域,指GB3838-2002中Ⅲ类的部分水域、Ⅳ类和Ⅴ类水域和《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中的养殖区,主要适合于水产养殖区、游泳区、工业用水区、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排入该水域的淡水池塘养殖水执行表1中的二级标准主要定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编制工作规范中的养殖区执行二级标准,政策的一致性更强。
5、修订后的标准保留了原标准的悬浮物质、pH、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指标保留的指标主要是根据目前我国淡水养殖基本已经从粗放式养殖转移到精养和半精养,养殖从业人员为了达到经济最大化,多数采用高密度、高投入、高产出的养殖方式,由于各地经济发达程度不同,投喂的饵料质量和利用率存在一定的差异,相对落后的地方淡水池塘养殖业者投喂的饵料加工相对要粗糙,饵料利用率低,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相对要大,造成养殖排放水中有机物含量高,氮磷总量相应增加,引起水体富营养化,有机物含量过高的养殖水排入环境中必将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所以,修订《淡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主要目的是控制排放不符合环境要求的养殖尾水,降低甚至消除淡水养殖对环境的影响,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水环境,确保养殖业可持续发展1)悬浮物悬浮物质是指悬浮于水中,不能通过0.45μ滤膜且易沉降的细小有机或无机颗料物质水域悬浮物质对光的散射与阻挡影响水色和透明度,从而降低浮游植物的光合作用,影响水生生物的呼吸和代谢,严重时会造成鱼、虾、蟹窒息死亡淡水养殖经过一个养殖周期后,由于饲料的投入,养殖生物的活动(游动、摄食、排泄等),气象条件(刮风、下雨等)等各种因素的作用,养殖水体中的悬浮物质会有所增加,因此必须对此要有一定的限制,如果含大量悬浮物质的养殖水排入水体,势必对受纳水体的生态环境产生危害。
美国沿岸水产养殖发展环境管理意见中指出“养殖废水要求进行处理,沉淀法对悬浮物质的迁移是有效的,在沉淀池或养殖池中累积的淤泥可挖出堆放在陆地上或其它地方,另外养殖 池中悬浮物质可以通过在沉淀池中放养滤食性生物来达到降解的目的”我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悬浮物质因不同的排污单位其排放标准有所差异,采矿、选矿、选煤工业一级标准为100mg/L,二级标准为300mg/L,脉金选矿一级标准为100mg/L,二级标准为500mg/L,其它排污单位一级标准为70mg/L,二级标准为100mg/L我国地域广阔,本底值悬殊较大,综合考虑,本修订标准保留《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1-2007)中悬浮物的限量标准,拟修订淡水养殖尾水排放要求悬浮物一级排放标准为50mg/L,二级排放标准为100mg/L2)pHpH是水体中氢离子活度的度量,天然水中的pH值是各种溶解的化合物所达到的酸--碱平衡值天然水中的碳酸盐体系对pH起着主要调节作用,CO2+H2O=H2CO3=H++HCO3-=2H++CO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