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doc

8页
  • 卖家[上传人]:精****档
  • 文档编号:43694433
  • 上传时间:2018-06-07
  • 文档格式:DOC
  • 文档大小:48.50KB
  • / 8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发文单位: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文 号: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1 号发布日期:2002-5-8执行日期:2002-5-8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 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房屋 拆迁管理条例》 ,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 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因旧城成片改造需要拆迁零星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的,按本条例实施管理, 但其补偿、安置标准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三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辖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 职权负责本区内城市房屋拆迁的具体工作建委、计委、规划、国土资源、公安、司法、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按 规定权限依据各自的职责,配合支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本条例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旧城改造城市房屋拆迁必须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效地保护城市 历史文化遗产第六条 拆迁人必须按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 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 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第二章 拆迁管理第七条 拆迁范围公布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暂停办理相 关手续 期间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房屋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 理相关 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 不得超过 1 年; 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延 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 1 年暂停期限届满未申请延期或者延长的暂停期限届满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应通知有关部门恢复办理第一款规定的事宜第八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 拆迁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用于拆迁补 偿安置 的资金证明。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拆迁方案应当对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和 临时周 转用房作出安排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第九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起 5 日内将房 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 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在新闻媒体以及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布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第十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 施房屋拆迁拆迁人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实施拆迁的,原房屋拆迁 许可证自然失效,并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予以公告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 15 日前,向房屋拆迁主 管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予以答复被批准延长拆迁期限的,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 1 年拆迁人需要变更拆迁范围的,应当重新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第十一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从事拆迁业务的单位 应当取得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 托合同。

      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 15 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 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需要委托拆迁的, 应当以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受委托单位其他项目的委托拆迁,也可以采取招投 标方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投标实施监督管理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第十二条 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 人应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批准的拆迁方案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明确规定补偿 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和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协议后,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不得损坏房屋结构,不得拆除公有装置 设备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拆迁人应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 2 年内将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安置 完毕安置用房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设计规范根据本条例签订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切实遵守,不得 擅自变更协议内容拆迁人应将总体安置情况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拆迁人应 当自协议签订之日起 15 日内将协议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拆除依法代管的 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并办理证据保全第十四条 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由拆迁人提 出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十五条 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 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搬迁 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安置用房向公证机关办理提 存,并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和抵押人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抵 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能重新设立抵押权的,由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货币补偿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并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和 抵押人第十六条 拆迁范围内的违章建筑物、超过规定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暂 时保 留使用的房屋,应无条件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作为安置依据拆 除经依法 批准尚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根据已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偿,但不作 为安置依据第十七条 拆迁范围内应拆除的房屋拆除后,必须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验 收合格,有关部门方可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 拆迁当事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被拆迁房屋所 有权的注销登记手续、安置用房的初始或者转移登记手续第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并接受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从事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取得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 发的房屋拆除工程施工资格证书拆迁人不得委托未取得房屋拆除工程施工资 格证书的单位从事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确需转让尚未完成拆迁安置补偿的建设项目的,应当 报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让 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 日起 30 日内予以公告受让人不能履行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转让人应当承 担连带责任转让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 15 日内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变更手续第二十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 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 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在拆 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 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 3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 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被拆迁人拒绝领取货币补偿款的,由拆迁人办理提存公证后,按照前款规 定执行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 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 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 理证据保全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 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拆迁人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将该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按照拆迁预算的 80%,专户存入本市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拆迁人提供的 安置用房可以折价计入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金融机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 管协议,共同保证存入金融机构的资金本息专项用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 需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第三章 拆迁补偿和安置第二十六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的方式,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七条 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按照被拆除房屋的《房 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房屋使用面积需要换算成建筑面积的,由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测绘机构实 地测绘确定第二十八条 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 产评估机 构根据政府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为 评估时点,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等 因素评估确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基准价,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 按半年度同类地段、同类用途新建房屋市场交易的平均单价确定,报市人民政 府批准,并在每年 3 月底和 9 月底前公布第二十九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提出不少于两家的房地产评 估机构, 并说明其资质、信誉等情况,供被拆迁人选择被拆迁人应当 在 10 日内作出 选择评估机构按参加选择的被拆迁人的多数意见确定被拆迁人未在规定时 间内作出选择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确定第三十条 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价值相当的房 源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不小于被拆迁房屋建筑 面积的安置用房。

      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另行确定房源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 价安置用房的价格由评估被拆迁房屋的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拆除非租赁房屋,被拆迁人和拆迁人对产权调换房源不能协商一致的,应 当实行货币补偿房屋产权共有人对拆迁补偿方式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第三十一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第三十二条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明确用途的或者房屋所有权人对原登记用途有异议的,由 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依据省、市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三条 被拆迁人属于生活特殊困难人员,其被拆迁住宅用房建筑面 积小于 36 平方米(在本市另有住房的,应一并计算面积) ,并实行产权调换的, 拆迁人应当在本市规划区内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 46 平方米的成套房作为安置用 房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前款所称生活特殊困难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杭州市市区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金领取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有效《杭州市职工家 庭特困证》的特困家庭。

      第三十四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 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实行产权调换产 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租 赁合同第三十五条 被拆迁住宅用房属于直管公房。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